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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40年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回望与前瞻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13 06:16:41     阅读:


  [摘 要] 改革开放40年,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经历了拨乱反正的恢复发展时期、依法治教的快速发展时期、社会变革的曲折发展时期、深化改革的社会化发展时期、调整提高的持续发展时期、改革创新的跨越式发展时期等六個发展阶段,取得了瞩目成就,明确了学前教育的性质定位、发展方向及政府职责,实现了学前教育资源的有效扩充、学前教育投入的持续增加、学前教师队伍素质的增强及保教质量的提升,但同时仍然面临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不足、农村学前教育发展较慢、学前教育长效投入机制尚未建立、民办园亟待规范及学前教师队伍建设有待加强等挑战。放眼未来,应通过完善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健全学前教育政策保障体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和农村学前教育、建立学前教育财政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学前教师队伍建设等措施,努力推进我国新时代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
  [关键词] 改革开放;学前教育;教育改革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基石,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重大的国计民生问题。办好学前教育,实现“幼有所育”,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重要发展方略,有助于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助于促进学前儿童健康成长。1978年至今,是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取得突出成就也面临诸多挑战的40年。中国政府从国情和各地方实际出发,积极制定政策,加大财政投入,完善制度体系,有力推动了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
  一、改革开放40年我国学前教育发展历程的回望
  改革开放40年来,在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宏观背景下,依据我国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及落实情况,可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历程划分为恢复、快速、曲折、深化、调整、创新等六个阶段。
  (一)拨乱反正,学前教育恢复发展时期(1978~1986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改革开放的国家发展战略,中国学前教育发展迎来了百花齐放的春天。在邓小平教育理论指引下,学前教育发展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对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城乡学前教育发展方针、幼儿园课程标准、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及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1978年,教育部恢复了学前教育处。1979年6月,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十分重视发展托儿所、幼儿园,加强学前教育”。同年7月24日至8月7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托幼工作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全国托幼工作会议纪要》。文件决定,由国务院设立“托幼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教育部、卫生部、计委等13个部门组成。“托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此次会议在我国学前教育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它将学前教育摆在政府议事日程的重要位置,确定了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方针,首次确立了由政府牵头、各部门共同管理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陆续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加强了对学前教育的管理。
  1979年11月8日,教育部颁布了《城市幼儿园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作为粉碎“四人帮”后的第一项学前教育政策,该文件对学前教育发展方针、教育目标、内容和管理制度作出了详尽规定,使学前教育迅速摆脱“四人帮”造成的混乱无序状态,恢复了正常的工作秩序。
  1981年10月31日,中央教育部发出《关于试行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的通知》。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第一个幼儿园课程标准。同年6月,卫生部颁布了《三岁前小儿教养大纲》。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首次就3岁以下儿童的集体教育工作作出明确规范,在提高托儿所保教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
  针对当时农村学前教育发展缓慢的情况,国家教委于1983年9月发布《关于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几点意见》,提出必须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该文件有力推进了农村学前教育的发展,特别是调动了农村小学举办学前教育的积极性。随后于1986年6月颁布《关于进一步办好幼儿学前班的意见》,对学前班的办班指导思想、教育活动的内容与组织、教师培训、办班条件、领导和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文件倡导因地制宜、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发展学前教育的新思路,推动了农村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
  这一时期,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通力合作,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学前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了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局面。1979年,全国幼儿园16.65万所,在园幼儿879.23万人,教职工53.27万人,比1965年分别增长了8.7倍、5.1倍和3.29倍。
  (二)依法治教,学前教育快速发展阶段(1987~1995年)
  20世纪80年代后期,在教育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政府通过改革管理体制,推进依法治教,使学前教育各项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实现了快速发展。
  针对“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撤销后未有相关部门接手学前教育管理而造成的管理职责不明、事业发展受限的情况,1987年,国务院召开全国学前教育工作会议,决定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九部门《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的请示》,确定了学前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各部门对学前教育的职责。此后,国家教委进一步明确“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就此,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基本理顺,多数省(市)设立了学前教育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管理人员,建立起省、地、县、乡四级学前教育行政管理、教研和培训网络。这一新管理体制的建立,实现了学前教育管理的地方化,极大地调动了各地的办园积极性。
  198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八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学前教育工作的意见》,强调要加强学前教育管理。次年8月20日,国务院批准了新中国第一个学前教育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条例》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管理学前教育的职责,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条例》还对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幼儿园的保教工作、行政事务及奖励处罚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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