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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财政法体系的缺陷及其完善建议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30 06:09:42     阅读:


  摘要我国改革开放经历了30年,自1994年确立市场经济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可以说发生了质的飞跃,社会法制也在不断完善。在此基础上,我国的财政立法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特别是在财政基本法的制定上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基本法的内容越来越广泛,包含了预算、审计等方面,不仅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财政法律法规,已经通过审批的财政法律和与财政法律有关的政策就有10多部,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财政管理有关文件就有180多件,已经初步形成了财政法体系。但是,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法制建设不够完善,在财政法体系的建设中还存在一些缺陷,所以一定要解决其中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完善国家的财政法体系建设。
  关键词财政法体系 财政立法 财政基本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254-03
  
  一、概述
  我国法律体系建设正在不断完善和规范,其中财政法体系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与我国经济发展相关的重点法律体系,是规范我国财政行为和执行财政政策的有效保证。完善现有的财政法体系,是实现依法治国,促进财政事业发展,保证国家稳定财政秩序的关键,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是促进我国在加入WTO之后经济发展的保护伞。
  我国从1978年改革开放到结束计划经济实现市场经济以来,有关财政法体系的建立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果,这些年来,国家一直在保证经济稳定发展的前提下不断完善财政法体系的建设。与此同时,国家也逐步开展有计划,有规模的财政立法活动,在有关国家财政管理和建设的方面上先后制定颁布了2000多个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就已经通过审批的财政法律和与财政法律有关的政策就有l0多部,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财政管理有关文件就有180多件,财政部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有关财政工作的规章l000多件,可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财政法律体系已经有了良好的成果。
  完善财政法律体系建设,加强财政立法,有利于保护我国改革开发的经济建设成果,稳定并加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还能增强国防建设,提高国家的综合国力以及人民的社会生活水平。
  虽然我国的财政法体系建设已经有了明显的成果,但从实际情况深入分析,可以看到我国现有财政法律体系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财政法制以及实现依法理财、依法治财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距离,还存在许多不足和缺陷,为了更好的发展市场经济和完善财政法律体系,应当及时解决现有的各种问题。
  二、我国财政法体系的基本理解
  (一)财政基本法
  我国财政法主要是规定国家财政的收入和支出,以及财政资金的有关管理政策,同时还包括了一些财政基本法。财政基本法主要包含了财政法制定实施的原则、管理财政的规范、以及国家财政机构的职能、各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等。财政基本法的涉及范围很广,国家的财政支出,收入,财政预算等都属于财政基本法的管理范畴。财政法是我国的经济管理制度,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市场稳定,它的重要性可想而知。
  我国现行《宪法》中有很多规定都与财政法有关,如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基本制度、国家机构设置等,表面上看它们好像和财政没有直接的关系,但它们是有关财政立法的条件,也需要利用财政立法来实现其权利,对财政立法有强的指导意义。同时,也正是因为《宪法》中没有对财政立法的直接规定,也没有明确的指导,立法中就更要重视财政立法,还要对现有的财政法不断完善,这是保证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前提,所以,我国应尽快完善财政法体系,来适应新时代对财政发展的需求。
  (二)财政平衡法
  财政平衡法主要管理的是国家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它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平衡国家财政收支,公正财政分权有积极作用,这是国家财政分权的必然产物,有关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情况、上下级政府财政关系等都要利用财政平衡法进行规范。
  财政平衡法还可以保证各级政府财力量均衡,财政平衡法一定要有科学的制定方法,第各政府的财政收支要有精确的计算,并规定合理合法的范围,这是一部技术性很强的法律。另外,为保证财力分配的公平和科学,财政平衡最好是由政府以外的第三人制定,以凸显公平。
  我国的财政法体系与德国、日本等法制发展的国家相比,任然存在很大的差距。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收支关系以及财政利益分配等权力,还处在中央集权的控制中,同时,由于财政分配标准不确定,财政立法程序不规范,使地方政府财政的自主权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无法得到保障,导致一些基础建设无法正常进行,地方财政不平衡的现象日益严重。为了保证全国范围内最起码的财政均衡,必须将财政收支划分和政府间转移支付的问题纳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通过制定财政平衡法从根本上加以改变。
  (三)财政预算
  国家的财政收支,必须依靠财政预算法来实现,它是保证政府财政行为可以科学、有序、规范的进行。财政预算法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财政的支出,收入和管理也包含其中。现实中,政府所有资金的收入和支出都要根据财政预算法进行规范,因此,中央可以完全控制地方财政,有利于监督和管理地方财政,这正是财政预算法的积极作用。地方政府只要根据财政预算法的规定进行财政管理,就可以完善其财政功能,将财政管理纳入到法律的规范中,有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另外,从财政法体系上看,由于国库经理及预算会计与预算法的联系非常密切,所以,财政预算法的内容还可以在规定范围里拓展,完善健全我国的财政法体系。
  三、现行财政法规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财政法规的滞后性
  1.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陈旧的法律体系已经不能再有效的保护现有的经济环境,然而庞大的财政法体系还不能及时的更新和完善,需要一定时间的积累和沉淀,所以,在实践中现有的财政法体系还是会制约经济环境的运行和人们的行为。
  2.现有的财政法体系中,还存在一些空白,如,我国经历了20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制定了20多种税收,形成了一个多税种、多层次、多环节征收的税制新格局和分税制财政体制。但目前真正出台的只有《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其中《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都有待健全和完善。①
  我国入世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也在试着和《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合并修改为《公司所得税法》。目前,我国不但缺乏《税收基本法》,一些主要的税收制度和基本法都没有真正出台,很多税种还只是由法律规范来加以规定。在1958年出台的《农业税条例》就一直使用到现在,如今,在我国的外资企业和他们所缴纳的车船牌照税、房地产税还是依照这部50年代颁布的法律执行,当年的经济环境怎么能和现在的经济环境比较,可见我国财政法体系的落后。
  3.我国地方政府的立法还比较薄弱,目前,我国的地方政府还将地方管理局限在行政管理方面,缺乏有效的财政立法和管理,这种情况已经不能在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
  (二)财政法规层次低
  我国现有财政法体系层级较低,现阶段的财政法还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主要是由财政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还有一部分是由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真正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则很少。直到现在还只有《会计法》、《预算法》、《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注册会计师法》6部财政法律②,一些理应有法律来规定的条文,最后却是由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现,这样的情况不仅不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还损坏了国家法律的威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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