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实用范文 >  政策法规 > 内容

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实施办法:建设单位在农民工工资方面的责任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2-27 18:03:34     阅读:

工程建设企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保障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田林县交通工程建设施工总承包企业。

第三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先行垫付拖欠的农牧民工工资。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为防止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前,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按一定比例预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的专项资金。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账户或挪作他用。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和银行分支机构按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在施工总承包企业每期进度款中扣除2%。

第六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

第七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先行垫付拖欠的农牧民工工资。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报表》,经建设单位审定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支付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施工总承包企业支取的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存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仍应按标准正常支付农牧民工工资,不得以已存入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为由拖欠、克扣农牧民工工资。在用工期间发生农牧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无力支付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并批准后,方可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

第九条 在工程建设期间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建设单位查实,可以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先行垫付拖欠的农牧民工工资。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经核查当事人双方确认的;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的;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的; (四)工程分包企业未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拖欠的; (五)其他情形造成农牧民工工资拖欠的。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使用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责成施工总承包企业追补。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守法诚信,经用工审核,近两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当年可不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二条 年终或工程项目竣工前,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农民工居住地或工地醒目位置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15日,15日内无农民工欠薪投诉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持工资支付报告表和竣工备案报告,向建设单位提出提取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确认无拖欠后出具相关证明,向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履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资金划拨职责,造成企业农民工工资发生拖欠的,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企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务公司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并存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为严格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农民工工资拖欠或引发工资群访事件的,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农民工工资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农民工工资实行按月发放并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二)农民工用工不足一个月的,用工结束后应及时结付工资。

第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采用先发生活费,工程结算后再付工资的违法支付方式。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不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克扣和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非因不可抗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行政部门将其列人非诚信施工企业不良名单,两年内不得再承包工程项目。

《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实施办法:建设单位在农民工工资方面的责任.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热搜

《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实施办法:建设单位在农民工工资方面的责任.doc》

VIP请直接点击按钮下载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请使用最新版的WORD和WPS软件打开,如发现文档不全可以联系客服申请处理。

文档下载
VIP免费下载文档

浏览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