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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13 18:04:57     阅读:

**省地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发放**省地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个人的劳动保护用品,做好劳保用品的供应、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正式员工与聘用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劳动保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正常工作环境中获得安全与健康所必须提供的防护性辅助措施。劳动保护主要通过为员工提供必需劳保用品的途径来实现。不同的工作环境领取不同的劳保用品。

第四条 根据公司建设管理的特点,对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采取“量入为出、控制费用、物款兼施、集中采购”的方法。

第五条 劳保用品的主办部门是公司办公室。办公室负责编制年度计划,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集中采购(或按物折价,统一造表),按季发放。

第二章 劳保用品的采购与发放 第六条 费用来源:
公司提取的福利基金;
聘用员工月工资的5%。

第七条 日常劳动保护用品采用以钱代物方式发放给个人,其标准为30元/人•月。

第八条 项目部人员到工程现场所需的部分特殊劳保用品,如安全帽等,根据实际需要,由项目部负责人报办公室,办公室汇总造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质量安全部统一购买发放。

第九条 部分特殊劳保用品以使用年限和劳保用品实际价格,采用以钱代物方式发放给个人。

第三章 劳保用品使用说明 第十条 劳动保护用品要严格按员工的实际岗位发放。

第十一条 员工兼做多项工作时,可按其所从事的主要工作岗位标准发放劳保用品。对于特殊劳保品可以备用。

第十二条 各岗位劳保用品使用年限是指领用和使用劳保用品的实际时间。员工脱产学习、病休、调离工作岗位或临时抽调做其它工作等,连续在三个月以上,其劳保用品的使用年限应顺延或停发。

第十三条 经常到工程现场的员工(指占该工程总天数的80%以上),按附件1中项目部的标准发放劳保用品。

第十四条 为了加强对劳保用品的管理,提高其使用功能,对使用年限较长、商品价格较高的特殊劳保用品,如若发生丢失或损坏,视情况按劳保用品原价的50%-80%予以赔偿,或折价处理给本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11月30日颁布的《**省地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陕电建司发[1994]第0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员工个人劳保用品标准 发放周期(年) 品种 岗位类别 司机 项目部 公司 毛巾(条) 6 6 6 肥皂(条) 4 4 1 线手套(双) 4 4 卫生纸(包) 6 6 6 (特)护目镜(付) 0.5 (特)雨衣(件) 0.5 (特)雨鞋(双) 0.5 0.5 (特)棉大衣(件) 0.5 (特)防寒帽(顶) 0.5 (特)防寒鞋(双) 0.5 (特)防寒手套(双) 0.5 (特)安全帽(顶) 0 **省地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劳动保护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履行**省地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会在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中的“群众监督参与”职责,进一步规范和推动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员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公司根据《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劳动保护工作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公司工会主席对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质量安全部负直接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员工群众的意见建议和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汇报,研究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三)独立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促进企业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应当实行建档备查,发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跟踪督促企业整改;
对拒绝整改的,应及时报告上级工会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参加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对不符合“三同时”规定的,向有关方面提出存在问题及解决的建议。对劳动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不予签字。

(五)按照国家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指导公司工会开展“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劳动保护活动,总结推广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先进经验。

(七)在评选先进和劳动模范中,对发生重特大死亡事故部门和负有责任的个人,提出意见,落实一票否决权。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四条 监督和配合行政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组织关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条例和标准。

第五条 参与制定公司实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保护管理制度以及年度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目标、计划,并督促付诸实施。

第六条 制订年度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每季度一次检查实施情况,安排下季度工作。

第七条 参与公司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并组织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成员对本公司劳动保护状况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按要求对事故隐患填写“事故隐患通知书”, 督促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第八条 参与安全生产例会和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会议,代表员工提出保障员工安全和健康的意见。

第九条 收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职代会提案和员工的意见、建议,按规定程序落实处理,重大问题列入职代会议程,作出相应决议,并督促执行。督促集体、劳动合同中劳动保护条款的执行落实。对没有劳动保护条款的经济承包方案应提出补充和完善的监督意见、条款的执行落实。对没有劳动保护条款的经济承包方案应提出补充和完善的监督意见。

第十条 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设施及安全工器具存在的问题出具意见和建议;
对未完成劳动保护项目施工的工程,提出不能验收的意见;
对随意削减劳动保护施工项目的情况,提出意见,必要时报上级工会、工程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参加员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和危害原因,总结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实施,代表员工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报上级工会。

第十二条 组织、开展安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和竞赛活动。

第十三条 督促按规定时间,定期对员工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测,对高空、带电作业以及其它职业危害超国家规定标准的场所,应督促和协助行政予以治理达标,对一时难以达标的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各种安全设备的可靠投用;
结合劳动条件分级工作,听取员工意见,了解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从事高空、带电作业员工的防护用品等标准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督促和协助对员工特别是特殊工种和女员工按规定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参与劳动鉴定工作,对伤残等职业病员工,督促和协助及时做好康复、治疗、疗养工作,按规定落实有关待遇。

第十五条 会同女员工委员会,做好女员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 督促贯彻国家有关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制止超体能工作,限期加班加点。对必要的加班加点,督促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督促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劳动保护经费,按规定在生产工作现场设置可靠充足的劳动保护设施。监督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和发放,对不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和用品,应要求有关方面予以完善、补充或更换。

第十八条 做好劳动保护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并督促做好员工、外包工临时工安全培训,督促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定期研究分析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比和表彰奖励,建立劳动保护工作的档案、台帐,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11月30日颁布的《**省地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保护工作管理办法》(陕电建司发[1994]第08号)同时废止。

**省地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3年7月11日印发 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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