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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两大法系法学教育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15 06:15:38     阅读:


  摘 要 近些年来,国外法学教育不断改革,两大法系法学教育模式体现出一定的趋同性。这实质上反应了法学教育的一般共通性,对我国法学教育在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确立、法律硕士培养模式改革等方面也颇具借鉴意义。
  关键词 法学教育 培养目标 培养模式
  基金项目:新疆农业大学教研教改项目,国内外社科类教学模式发展与研究动态综述——以法学为例。
  作者简介:汪玉涛,新疆农业大学管理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223-02
  随着我国向法治社会的全面转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不仅要满足法律实务部门的需求,更要适应经济建设、国家治理的需要。近些年来,国外法学教育不断改革,但无论是德国和美国这两个两大法系法学教育的典型国家,还是日本、韩国对法学教育的改革,都体现出一定的趋同性。
  一、两大法系法学教育的主要改革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改革
  1.德国的法学教育改革。作为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德国的法学教育一直着眼于传授知识,注重学术性和系统性。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德国对法学教育予以了若干次改革。进入21世纪,面对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相脱轨的现象,德国再次实施了以加强法律职业教育为目标的法学教育改革。并于2003年颁布实施了《法律人培养改革法》,该项法令要求法学教育需培养学生实际解决的问题能力。并提出了具体措施,例如:增加法律实务教育课时,法律人才培养的宗旨由法官转变为律师等。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改革并未摒弃德国法学教育的传统,法令同时申明需防止法学教育走向职业技术教育之路,并着力培养专门领域的法律人才。
  2.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004年,日本开始以引进美国法学院制度为核心的法学教育改革,并为此重新修订了《教育法》、《司法考试法》、《裁判所法》等相关法律。与美国法学教育体系不同的是,日本并未取消法学本科教育,而是与法科大学院并存。法学本科的教育目标转向通识人才培养,起到提升全社会法制意识的作用;法科大学院则是着眼于培养职业法律人才,并且只有法科大学院的毕业生才具备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法科大学院招生条件严格,但不限于法学本科毕业生,只是学习年限有所差异。
  3.韩国的法学教育改革。韩国的法学教育改革主要表现在司法研修院的设立。由此形成了“以德国理论和实务分阶段进行的法学教育模式为基础,并融合美国法学教育方式”的特色。韩国法学本科以理论教育为主,司法研修院则主要是实务教育。申请进入司法研修院的前提是通过司法考试。依据韩国《司法考试法》,非法学专业的考生“应修满35学分的法学专业课程”,即非法学专业的考生应具备相应的法学理论基础。同时,本科成绩在司法研究院的录取中也占有很大比重。从而实现培养兼具法学和不同领域专业知识的法律职业人才的目标。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改革
  美国是英美法系法学教育模式的典型。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其实行的是职业素养教育,侧重于法律训练,以满足法律职业的需求。美国法学教育属于大学本科基础教育后的一种职业教育,“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为其特色。近些年来,在全球化的影响下,美国法学教育也正面临着一场变革,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进是变革的主要方面。如面对案例教学法的种种争议,美国法学院在教材中增加制定法和其他有关资料,增设许多专题课程等。哈佛法学院是此次新一轮法学教育改革的典范,其可被看作是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教学法向大陆法系的成文法教学法学习的重要表现,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来从具体个案中推导抽象的一般法律规则和原理的思维方式,代之以大陆法系从现存的法律原理和法律原则出发来研究与分析具体个案的教育路径,,在教学方式上,从零散的规则学习转向系统全面的法律知识与制度规范的学习再到实际操作能力层面的培训。
  二、两大法系法学教育的融合与趋同
  两大法系虽然在法律文化、法制传统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法学教育也有明显不同,但二者的法学教育改革却表现出趋同性,教学模式也在不断地相互融合。
  (一)理论与实践培养的双重注重
  法学教育除具有一般社科类的复杂性、依赖性、主观性特点外,还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对法律人才的综合素质要求更高。在培养模式上,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现象比较严重。因此,在其法学教育改革中,大陆法系国家在注重传统法学理论讲授的同时,也日益重视法律职业训练。如德国、日本和韩国都将法学教育分为两个阶段,即学术训练和职业训练阶段。日本的双轨制法学教育改革以及韩国司法研修院的设置也明显偏重于法律实践。与此同时,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改革则是向成文法国家学习,比以往更加注重法学基础理论和系统的法律规范学习。
  (二)法律职业教育目标趋同
  法律职业对两大法系的法学教育都产生着重要影响,虽然在法律职业教育中存在培养目标、模式、内容和方法等方面的差异,但无不注重法律职业技巧和法律职业伦理的训练。无论是美国法学院、德国的实务阶段、还是日本的法科大学院和韩国的司法研修院都突出了这些特性。而大陆法系国家职业法律人才培养的宗旨由法官向律师的转变则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培养目标相趋同。
  (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层级化
  培养目标是法学教育的根本问题,是确立课程体系、培养方式的指针。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学教育改革来看,其培养目标出现了层级化的特点,这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改革中体现更加明显。其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均偏向于通识性教育,教学方式以理论讲授和练习为主;司法研修院、法科大学院等则是职业性教育,培养高级法律职业人才。美国虽然并无法学本科,但其法学院相当于大陆法系的研究生阶段,其通识性教育贯穿于其本科教育之中。
  三、两大法系法学教育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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