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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工程招标招标文件]棚户区改造补偿方案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20-04-08 21:04:38     阅读:

XX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工程招标 招标文件 招标人:XX街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处办公室 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 目 录 第一卷 4 第一章 资格预审公告 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6 1. 总则 10 1.1 项目概况 10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0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0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10 1.5 费用承担 10 1.6 保密 10 1.7 语言文字 10 1.8 计量单位 10 1.9 踏勘现场 10 1.10 投标预备会 11 1.11 分包 11 1.12 偏离 11 2. 招标文件 11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11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11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12 3. 投标文件 12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12 3.2 投标报价 12 3.3 投标有效期 12 3.4 投标保证金 12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13 3.6 备选投标方案 13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13 4. 投标 13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3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13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3 5. 开标 14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14 5.2 开标程序 14 6. 评标 14 6.1 评标委员会 14 6.2 评标原则 14 6.3 评标 15 7. 合同授予 15 7.1 定标方式 15 7.2 中标通知 15 7.3 履约担保 15 7.4 签订合同 15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15 8.1 重新招标 15 8.2 不再招标 15 9. 纪律和监督 15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15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16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16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16 9.5 投诉 16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6 第三章 评标办法 17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22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59 第二卷 65 第六章 图 纸 66 第三卷 67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68 第四卷 69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70 第一卷 XX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工程 施工招标 资格预审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XX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工程施工已由 商南县发展改革局 以商南发改发[2014]189号批准建设;
项目业主为XX街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处,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100%;
招标人XX街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处,招标代理机构为陕西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意愿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2.1建设地址:县城中心。

2.2工程规模:本工程建设总面积约280亩。该项目东至县委广场、南大街;
南至文化路、长新路西段;
西至木材公司东院墙;
北至环城北路。

2.3计划工期:30日历天。

2.4招标范围:本项目位于XX街,改造工程涉及2547户8900人,建设总面积280亩,原建筑结构类型84%以上住宅为土木结构及砖木结构。

2.5项目估算价:约900万元。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具备一级房屋拆迁单位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申请人拟派项目经理具备专业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2本次资格预审 不接受 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3.3其他要求:①自2012年1月1日以来,企业至少有2项单项合同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类似工程业绩,项目经理至少有一项合同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类似工程业绩;
②近三年(2012年-2014年)财务状况良好(无亏损)、信誉良好;
③省外企业需有入陕登记证。

4、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

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5.1申请人与 2015 年8月25日至 2015 年 8月31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00时至12:00时,下午3:00时至5:00时,在商南县招标办(商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楼)持单位介绍信、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有效证件原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及其本人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外地企业入陕备案证、被委托人身份证等)及相关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 套购买资格预审文件。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6.1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为 2015 年9月6日下午5时前。地点为商南县招标办(商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楼)。

6.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体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网》、《陕西采购与招标网、陕西省招标投标协会网 》、《三秦都市报》发布。

8、联系方式 招标人:XX街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处 招标人地址:商南县城关街道办事处 电 话:0914-6377178 招标代理机构:陕西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西安市科技路20号萨菲尔名邸B15-1 联系人:张寒冰 电 话:1529108816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XX街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处办公室 地址:商南县城关街道办事处 电话:0914-6377178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陕西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科技路20号萨菲尔名邸B15-1 联系人:徐路青 电话:15291088161 电子邮件:790729203@qq.com 1.1.4 项目名称 XX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工程 1.1.5 建设地点 商南县城中心 1.2.1 资金来源 政府投资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本项目位于XX街,改造工程涉及2547户8900人,建设总面积280亩,原建筑结构类型84%以上住宅为土木结构及砖木结构,详见清单所含全部内容。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
3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2015 年 10 月 15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15 年 11 月 14 日 1.3.3 质量要求 质量标准:合格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格预审 1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具备一级房屋拆迁单位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申请人拟派项目经理具备专业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2本次资格预审 不接受 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3其他要求:①自2012年1月1日以来,企业至少有2项单项合同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类似工程业绩,项目经理至少有一项合同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类似工程业绩;
②、近三年(2012年-2014年)财务状况良好(无亏损)、信誉良好;
③省外企业需有入陕登记证。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9.1 踏勘现场 时间:自2015 年 8 月 10 日起具备现场踏勘条件;

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踏勘;

现场详细地点:商南县城中心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组织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日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7日 1.11 分 包 不允许 1.12 偏 离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工程量清单及答疑纪要或补遗书 2.2.1 投标截止时间 2015 年 9 月 29 日 14 时 00 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 24小时内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 24 小时内 3.3.1 投标有效期 90 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工程信用担保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到账时间: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为本工程截止投标日三天前。

在投标保证金递交现金时,投标人须与招标人联系,获得投标保证金收据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4 投标文件份数 投标文件:纸质版一正两副 3.7.5 装订要求 投标文件胶装成册并密封(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胶装成册,并编制目录), 每册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名称:XX街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处办公室 投标人名称:
XX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在2015年9月29日14时00 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商洛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商洛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其中建设单位2人,工程技术、经济类评标专家5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5位专家在开标当天前一小时在商洛市评标专家库里随机抽取确定。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三名 7.3.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工程信用担保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的10%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投标人开标现场须带资料原件 开标现场需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由招标人、监标人和监督单位共同审验)及标保证金收据或银行保函或工程信用担保。

10.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 份数:电子光盘2份放入投标文件正本中 格式:清单计价系统为广联达CBQ4.0;
版本4.105.23.5618SP1 10.3 招标最高限价 设置招标最高限价(只限总价),并于开标前3日公布 10.4 工程保修期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10.5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6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
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
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
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10.7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8 监 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商洛市招标办、商南县财政局、商南县发改局、商南县住建局、商南县招标办。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应按本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述时间和要求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投标人应充分重视和仔细地进行这种考察,以便投标人获取那些须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所有的资料。一旦中标,这种考察即被认为其结果已在中标文件中得到充分反映。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1.9.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1.9.3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在考察过程中,投标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那些进入现场后,由于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召开投标预备会的。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代理公司,以便招标人在澄清。

1.10.3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允许分包。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允许偏离。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资格预审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资格审查资料;

六、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七、其他资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无 3.6 备选投标方案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招标人、监标人和监督单位共同审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6)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7)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8)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 为了确保XX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工程招标工作的进行,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据《中会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计委、建设部等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和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及《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参考评标细则(试行)》的精神,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1、评标细则 (1)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2)合理低价 (3)禁止不正当竞争 2、评标委员会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共7人,其中:招标单位2人,随机抽取的经济技术专家5人。

3、评标办法 (1)本工程已进行了资格预审,所有投标人均为资格预审合格单位,本次评标采用百分制评标办法只对各投标单位的商务标进行评审。

(2)为了合理控制造价,避免恶意竞标,本工程设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在开标前三天向各投标单位予以公布,凡投标总报价高于最高限价者,均视为不合理报价,不再参与评标并不得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3)本次评标定标,在商洛市招标办、商南县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招标办的监督下,由本工程评标委员会负责实施,评定标结果在商洛市招标办、商南县招标办备案。

(4)投标单位少于三个时,重新组织招标。

(5)投标单位在报送文字标书的同时报送电子标书,若出现两类标书数额不一致时,按废标处理。

4、评审项目 商务标:投标报价、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工期、质量。

5、评审项目分值(100分) 1)、投标总报价:25分 将有投标总报价完全平均后乘以K%作为评标标准价,投标总价等于标准价时,得满分25分。以此为准,每增加1%扣2.5分,每减少1%扣1.5分,扣完为止。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50分。

由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确定60项综合单价作为抽取范围,由评标委员会在投标截止后评标前从抽取范围中随机抽取20项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进行评分,每项单价满分为2.5分,评分标准如下:
将所报综合单价完全平均后乘以K%作为评标标准价,综合单价等于标准价时,得满分2.5分,以此为准,每增加1%扣0.25分,每减少1%扣0.15分,扣完为止。

(K值为97~100整数,在评标前由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 3)、措施项目费:15分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属不可竞争费,投标人未按规定计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废标处理。

以有效投标人措施项目费的平均值作为评标标准价,等于标准价,得满分15分,与标准价相比,每增减1%扣1.5分,扣完为止。

4)、工期5分 投标人所报工期小于等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得5分;
大于招标文件要求工期的,得0分,并不得成为中标候选人。

5)、质量5分 投标人所报工程质量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得5分;
低于招标文件要求者,得0分,并不得成为中标候选人。

7、询标 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但澄清不得改动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8、特殊情况的处理及定标 (1)评标委员会评审完成后,应写出评标报告,按得分高低向招标人推荐前三名中标候选人。各项得分之和最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若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为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交付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若出现综合得分并列第一时,比较投标总报价,此项得分高者为第一名,若投标总报价得分仍然相同,依次比较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得分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3)评标中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4)若小写与大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
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5)评定标过程中若出现本办法意外的特殊情况时,暂停评标,由招标领导小组及评标委员会确定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后再行评定。

(6)、本评标办法由庾岭镇人民政府公共租赁房项目施工招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7)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否决投标条件 A0.总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A1.否决投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否决其投标:
A1.1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A1.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A1.3在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A1.4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的投标。

A1.5投标函签字、盖章不符合要求的投标。

A1.6投标文件完整性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7.5项规定的投标。

A1.7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者关键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投标。

A1.8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未经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的。

A1.9投标人递交俩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的。

A1.10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

A1.11提供的投标文件电子版不能正常参与评标的投标。

A1.12投标人私自改动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投标。

A1.13 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预算书汇总价和投标函中总报价不符的投标。

A1.14其他经评委会确认的未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

A1.15使用其他工具制作投标的投标文件,在陕西省电子招投标系统无法正常打开或读取。

A1.17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有其他情形。

A2.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A3.弄虚作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3.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A3.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A3.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A3.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A3.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发包人:
承包人: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   承包人(全称):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XX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工程_   工程地点:_商南县城中心 _   工程内容:_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工程 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商南发改发[2014]189号_   资金来源:
国家拨款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发标清单及答疑纪要规定的工程内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时间确定开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30日历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人民币)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及答疑纪要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_ _   本合同双方约定_签字盖章 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0914-3322842     电  话:
传  真:0914-3323766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方,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条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
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
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条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 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
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
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 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 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1;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组成(如下款)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本合同协议书 2.2 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2.3 投标书及其附件 2.4 本合同专用条款 2.5 本合同通用条款 2.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2.7 图纸及答疑纪要 2.8 工程量清单 2.9 工程报价单 2.10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就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_无_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执行国家房屋拆除及验收规范标准以及材料、设备所涉及的现行国家、省、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不提供。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_按生产企业在技术监督局的备案标准,并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同意。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_____职务:______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现场施工签证和质量数量的确认,组织协调的全过程监理。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工程洽谈、材料、设备的认质认价等在决策之前须经业主同意。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工程师   职权:_负责施工全过程关系协调、处理往来文件;
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投资等进行管理。

7.项目经理   姓名:_ _职务:_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15日内。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人将水、电线路引至施工现场总表和总配电箱。施工场内的水、电线路及水电表由承包人架设安装。施工所用水电费由承包人负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7日内。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7日内。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7日内。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_开工前5日内。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执行《通用条款》8.1(8)款。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现场确定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配合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手续。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开工前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执行《通用条款》9.1(3)款。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执行《通用条款》9.1(5)款。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_执行《通用条款》9.1(6)款。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方执行《通用条款》9.1(7)款,如因施工方因素造成损失由承包方承担。文物和管网保护费用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项目负责人签认后由发包方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_执行《通用条款》9.1(8)款。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后15日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7日内。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13.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执行《通用条款》13条。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执行《通用条款》17条。除按规定进行正常隐蔽工程验收外,中间验收部分:基础、±0.000、主体。

  19.工程试车 无 五、安全施工 执行《通用条款》第5条全部条款和国家、省、市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规定。本工程要求按照文明工地标准要求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其责任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综合单价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通用条款》第39条规定以外发生的自然灾害、停水、停电所产生的停窝工的费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费按中标总价的百分率计取,由投标单位自主报价。除以下因素造成的风险,只对超出部分的量或价进行增减外,其他任何因素造成的风险均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工程价款不作调整。(本招标文件和政策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设计变更;

B.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符。

C.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入的项目。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A.因发包方设计变更应依照招标文件、答疑纪要、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承诺、洽商文件、发包人认质认价单进行调整。合同价款及承包人漏报的项目不予调整。

B.政策性调整按政策规定执行。

  23.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无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承包方进场10日内,发包方按合同价的10%预付工程款。

  25.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向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前。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乙方每月25日向甲方报送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进度报表,甲方审核后于次月10日返给乙方。

  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60日内付至结算总价的95%;
剩余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金期满后一次付清剩余工程款(不计利息)。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本工程实行包工包料,发包人不供应材料。但暂定价项目和预留金项目业主有权另行发包,承包人不得拒绝。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 八、工程变更 31.确定变更价款 在本施工过程中,若发生设计变更,其增减工程量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2款执行。

措施项目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造价变更增加时,涉及的款额不超过中标价5%或分项工程实际工程量不超过清单工程量10%时,原中标价中措施项目费不变。变增部分超过限额措施项目费按原中标价中措施项目费占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总价相应比例的标准计算增加措施项目费,经业主方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清单中未列项的零星工程发生时,工程量依签证量为准,单价若合同报价中没有相同或相似价格时,按招标文件编制评标基准价综合单价的原则计价。

设计变更涉及主材变更,只调整主材价差;
项目变更,有相同项目的按相同项目单价计算,有类似项目的按类似项目调整,增加项目由中标方按确认后的项目变更,根据《2009消耗量定额》计算规则及相关规定计算工程量自主报价,经双方确认后计算。

施工中涉及变更、签证等问题,双方意见分歧暂时难以协调一致时,中标人须按业主意见先行施工,分歧意见结算时由造价、审计部门认定或按争议办法处理。中标人不按此办理视为违约,业主有权要求承包人按争议金额的50%予以赔偿。

其他执行《通用条款》31条。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无。

33.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甲方确认的工程量,执行中标方投标单价进行工程结算。

竣工结算经发包方委托审价机构审定后,60日内一次付清除预留5%保修金外的全部工程尾款。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专用条款》第26条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按《专用条款》第26条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定发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按《专用条款》第26条执行。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中标工期,工期每提前或推迟15%天数及其以上,每天按结算价万分之二给予承包方奖罚。当中标人达不到质量合格标准,验收不合格的,除按规定整改至合格外。整改维修工期将包括在中标合同工期以内。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以达成的书面协议为准。

37.争议   37.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按合同条款约定双方协商;

  (2)请本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调解;

(3)向有仲裁管辖的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分包施工单位为:_无。

  39.不可抗力   39.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第39条。

  40.保险   40.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本合同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办理的保险事项:
失业、医疗、工伤、残疾人就业保险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承包人必须按规定办理保险。

  (2)承包人投保内容:_执行《通用条款》第40.4条。

  41.担保   41.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_合同价的10%的履约保证金,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以书面协议为准。

  46.合同份数   46.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合同正本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副本八份,发包人持六份,承包人二份。

47.补充条款 47.1投标单位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招标人在招标时认定的本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及施工队伍。若出现此类情况,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

47.2投标单位必须自行施工,不得转包,确需分包时,需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47.3中标人未能按投标文件中所列的施工方式、项目经理人选及其他承诺执行时,视为违约,招标人有权指正更正,15日未更正的则终止合同。

47.4中标人在投标中关于投标报价、投标工期、投标质量等级、合同主要条款的承诺及补充意见等内容,将作为中标条件列入合同,招标文件及答疑纪要作为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7.5中标人应按照开工前所报“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若确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修改时,需同招标人商定。

47.6招标人有权监督中标人本项目工人工资的发放情况,中标人应每月向招标人报送工人工资发放表备案。中标人如拖欠工人工资或不按时发放工资,如有拖欠视为违约。招标人有权代行发放,所发款项抵扣工程款,并按相等金额予以处罚,罚金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47.7施工中或竣工后,如发生因中标人在本项目施工中拖欠工人工资、劳务分包商款项,而向招标人追讨欠款的情况时,均视为中标人违约。招标人有权采取终止合同、向中标人索赔的措施。

48.每个项目部项目经理及五大员必须在工地负责缺一人罚壹万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XX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满一年后发包人退付除上述二款2、4、5条外项目的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的退付不能免除承包人保修期的保修责任。二款2、4、5条项目质量保修金按约定质量保修期到后,一次付清。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以及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应在本章第1.4款约定;
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且本章第1.4款也未约定的,双方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向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裁定或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    补充子目的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工作内容说明如下:
1.5    本条第1.1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6    本条与下述第2条和第3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2、投标报价说明 2.1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  本招标文件;

(2)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3)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5)  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的澄清、补充和修改文件;

(6)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

(9)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 其他的相关资料。

2.2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3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管理费及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所谓“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是指合同约定的风险。

2.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2.5    “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2.6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6.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计价规范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确定报价。

2.6.2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按照本节第3.3.2项的报价原则,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本身以及除对应的规费及税金以外的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

2.6.3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见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附件三)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至现场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本身不计入投标报价,但应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工作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及利润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并其他项目清单报价中计取与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相对应的总承包服务费。

2.6.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子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子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

2.6.5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并构成合同文件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等到达施工现场指定落地或堆放地点之前的全部费用,但不包括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费用。“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等其他费用均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2.7    措施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7.1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报价。可以计量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投标人所填报价格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2.7.2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7.3  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项目仅指一般的通用项目,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包括第四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相关约定,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招标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给出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

2.7.4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人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

2.7.5  对于“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按照“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分析表”对措施项目报价的组成进行详细的列项和分析。

2.8    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2.8.1  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此处的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统一给定的,并不包括本章第2.8.3项的计日工金额。

2.8.2  暂估价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按本节第3.3.2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汇总;
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列出的金额和本节第3.3.3项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

2.8.3  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子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计日工综合单价均不包括规费和税金,其中:
(1)  劳务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交通费用、各种补贴、劳动安全保护、社保费用、手提手动和电动工器具、施工场地内已经搭设的脚手架、水电和低值易耗品费用、现场管理费用、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2)  材料价格包括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以及现场搬运、仓储、二次搬运、损耗、保险、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3)  施工机械限于在施工场地(现场)的机械设备,其价格包括租赁或折旧、维修、维护和燃油等消耗品以及操作人员费用,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但不包括规费和税金。辅助人员按劳务价格另计。

2.8.4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所列格式自主报价。

2.9   规费和税金应按“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所列项目并根据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列项和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10  除招标文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可竞争部分以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其成本。

2.11  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

2.12  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
利润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

2.13  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

2.14  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15  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
  3、其他说明 3.1词语和定义   3.1.1  工程量清单 是表现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3.1.2  总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以“项”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为整数1的子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固定包干。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合同订立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均没有合同约束力,所有子目均是总价子目,视同按项计量(合同条款第15条约定的变更除外)。

3.1.3  单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以实际完成数量乘以相应单价进行结算的子目。

3.1.4  子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的子目名称的数字标识和代码,子目编码与项目编码同义。

3.1.5  子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子目、措施项目的实质内容、决定其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子目特征与项目特征同义。

3.1.6  规费 承包人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3.1.7  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3.1.8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以及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3.1.9  同义词语 本章中使用的词语“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义;
就工程量清单而言,“子目”与“项目”同义。

  3.2工程量差异调整   3.2.1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分类、子目列项、特征描述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

3.2.2  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每个工作子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如果投标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则投标人应将此类差异的详细情况连同按投标人须知规定提交的要求招标人澄清的其他问题一起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工程量清单的补充和(或)修改文件。

3.2.3  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根据上文第3.2.2项提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根据上文第3.2.2项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但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提交招标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可能的补充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2.7.3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即使按照图纸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子目,只要在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投标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价的计算。

  3.3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3.3.1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但不含税金。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税金,不需要考虑除税金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3.3.2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是此类材料、工程设备本身运至施工现场内的工地地面价,不包括其本身所对应的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以及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驻厂监造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以下简称“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除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本身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以外,投标人还应将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此类费用有关的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中,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税金。

3.3.3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但不含税金。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税金。除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税金以外,投标人还需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考虑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以及与总承包服务费有关的规费和税金。

3.4其他补充说明 编制依据:
1、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陕建发[2009]199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的通知》;

2、《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2009)及其配套文件中工程量计算办法;

3、设计图纸:
4、正常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法;

5、施工图中采用的相关施工规范及验收规范;

6、招标文件;

7、图纸答疑纪要; 第二卷 第六章 图 纸 无 第三卷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依照《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及有关国家规范。

第四卷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XX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工程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资格审查资料;

六、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七、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 致(招标人名称):
1、根据你方出售的XX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经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及其它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大写) ,(小写)RMB¥ 元的投标报价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在我方的上述投标报价中,包括:
分部分项工程费RMB¥:
元 措施项目费RMB¥:
元 安全文明施工费RMB¥:
元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澄清、修改及有关附件。

3、我方保证上述投标报价不低于我单位工程施工的成本价。

4、若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投标工期 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工程。

5、若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工程质量等级达到 标准。

6、若我方中标,我方将按合同价的10%提交履约保证金。

7、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的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8、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你方的招标文件、澄清修改、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我们约束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9、我方已提交了 万元人民币作为投标保证金。

10、我方理解你方不负担我们的任何投标费用,我方不要求你方对未中标原因作任何解释,也不退回投标文件。

注:投标报价应与工程量清单的报价汇总表数字一致,精确到元角分。

投 标 人:
单 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邮 政 编 码:
电话:
传真:
日 期: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及委托人身份证)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四、投标保证金 注:附有提交投标保证金收款收据或银行保函或工程信用担保。

工程信用担保格式 保函编号: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你方 (项目名称) 标段的施工投标, (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受该投标人委托,在此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一旦收到你方提出的下述任何一种事实的书面通知,在7日内无条件地向你方支付总额不超过 (投标保函额度)的任何你方要求的金额: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者修改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而未在规定期限内与贵方签署合同。

3.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向贵方提交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履约担保。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除非你方提前终止或解除本保函。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保函失效后请将本保函交投标人退回我方注销。

本保函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五、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应按通过资格预审后的新情况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项的规定对资格预审材料进行更新或补充,表格格式同资格预审文件规定。(若与资格预审文件相同,填写无更新)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按广联达软件导出生成的表格为准,投标报价封面须加盖造价人员及单位公章。

七、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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