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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调解机制问题的探析:行政复议可以调解吗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20-02-24 08:46:50     阅读:

一、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概述
  2007年5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复议法实施条例》)。该条例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在行政复议审理中引入了调解制度,并对调解应遵?­的?­则、适用范围、调解书的效力等重要问题进行了规定,使调解制度成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一项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化解行政争议、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正、促进依法行政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必将促进我国行政复议审查方式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一)行政复议调解的概念
  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机关办案人员的主持和D­调下,依法就有关行政争议进行D­商,从而达成合意、解决行政争议,终结行政复议的行为。行政复议调解既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体现,又是行政复议机关准司法权行使的体现。复议人员不但要给当事人各方提供和解的便利条件,还要通过讲法理、分析案情,指出各方当事人将复议进行下去可能面临的风险,让当事人各方自愿进行利益衡量,以便达成和解D­议;
必要时,复议人员还可主动提出解决争议的具体和解方案,供双方参考。
  (二)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意义
  1、能够充分尊重当事人对解决行政争议方式的选择权,突出了“以人为本”的行政管理理念。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是一项体现着“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精神实质的制度,在调解中,行政机关不再是居高临下的管理者,申请人也获得了与行政机关平等对话的机会,体现了行政管理的人性化。
  2、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通过调解解决行政争议,可以使行政复议程序大大简化,减少了行政复议机关对人力、物力和资金的投入,节约了复议成本,提高了复议效率。在复议案件中,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由于接受调解而改变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避免了败诉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相对人撤回复议申请,可以节约解决争议的成本,减少因司法有限变更权所带来的诉累。
  3、彻底解决行政争议,减少诉讼、上访案件,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在行政复议中,受复议范围和复议决定种类的限制,复议机关只能就事论事,在很多情况下不能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和矛盾。但在调解过程中,复议机关可以不受复议范围的限制,能够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多种矛盾和问题统筹进行调解,调解的结果可以不受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决定的种类的限制,并可以调动复议机关可以调动的各方面因素,多方面多途径地对行政争议予以彻底解决。
  4、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减少了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对立情绪。调解可以使双方在不伤和气的情况下解决争议,有利于D­调双方关系,也有利于以后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安定团结,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行政复议调解应遵?­的?­则
  1、自愿?­则。行政复议调解,首先要自愿。调解的全过程始终贯穿着各方当事人的自愿。在行政复议中,只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自愿接受调解时,行政复议机关才能够进行调解;
只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自愿接受调解结果时,行政复议机关才能够以调解结案。在调解过程中,当任意一方当事人不愿再进行调解时,行政复议机关应终止调解程序,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2、合法?­则。行政复议调解必须贯彻合法?­则,调解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不得就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和调解程序不得违背法律的基本?­则和精神,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贯彻合法?­则的调解能?­得起考验,能起到好的示范效应。
  3、公平公正?­则。行政复议调解应在对立的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坚持双方地位平等是D­商的前提条件,只有平等地D­商,心平气和地交换意见,求得对方的宽容和谅解,才有可能形成共识。行政复议机关作为主持行政复议调解工作的第三方,要做到客观、公正、公平,给申请人与行政主体同样的陈述理由的机会。不论是弱势的一方还是强势的一方,都要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4、不涉及第三方利益?­则。由于任何人都不能处分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因此,调解中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力),应当仅限于自己有权处分的权利(力)。为避免争议双方达成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调解D­议,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复议案件以不适用调解为宜。有些行政复议案件虽然不涉及公共利益,但涉及确定的第三人的利益。这类案件可以适用调解,但为确保第三人的利益不受损害,调解过程第三人有权参加,并且调解D­议应当?­过第三人同意。
  二、行政复议调解的案件类型
  (一)不服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案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就行为条件、行为程序作出作为与否和作出何种行为方面做合理选择的权利。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权的核心,其实质是行政机关自由处分职权的表现。对某一特定事实来说,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幅度内,行政主体通常有多种处理方式可供选择,只要未超出自由裁量的范围和幅度,应当说每一种方式的选择都是合法的,但对行政相对人来说,在这些合法的选择中存在着最合理的选择。如果行政机关依据自由裁量权对职权的处分仅仅存在合理性问题,就存在通过调解,使争议双方达成和解的基础。通过行政复议调解,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改变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接受,就能够降低成本,彻底地消除矛盾和纠纷。因此在行政处罚幅度、选择行为方式、对事实性质认定、对情节轻重认定等自由裁量权上,行政复议机关都可以运用调解的方式促使复议当事人达成合意。
  (二)行政赔偿纠纷案件
  行政赔偿纠纷是指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行政赔偿纠纷包括单独请求行政赔偿的纠纷和附带请求行政赔偿的纠纷。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2款、《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1 3条的规定,行政复议中的行政赔偿纠纷仅指附带请求行政赔偿的纠纷。行政赔偿虽在本质上体现为一种行政责任,但在形式上却与民事赔偿有很多相似之处,且行政赔偿一般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虽然《国家赔偿法》对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作出了详细规定,但行政赔偿情况复杂、类型多样,因赔偿金额计算错误或赔偿方式不当等问题,?­过复议机关的调解往往双方能够达成和解D­议。
  (三)行政补偿纠纷案件
  行政补偿是行政主体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合法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以及该行为的附随效果而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财产及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害,以公平?­则并通过正当程序对所遭受的损害给予补偿的法律制度。行政补偿往往是由于国家征收自然资源或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的财产引起,比如征用集体土地补偿、行政拆迁补偿等等。行政补偿纠纷的焦点问题也往往源于补偿金额,是适于调解的案件。
  三、行政复议机关在调解中的作用
  在调解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不可避免的会将其意志和影响渗透到调解的全部过程和最终结果。由于调解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基础,因此,行政复议机关需要将其意志和影响力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即只能是在当事人之间充当中立的召集者、主持者和推进者,为调解进行提供一个平等D­商的平台。而不能作为纠纷的介入者,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评判,干涉当事人处分权利(力),更不能将自己认为公平的解决方案强压给当事人。行政复议机关在调解中的这种地位,决定了行政复议机关在调解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沟通、解释和缓解情绪
  1、在当事人之间进行有效沟通。行政复议中,当事人一般只掌握部分案件信息。其中,申请人往往非常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以及相关的背景情况,而被申请人往往全面掌握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各种证据。进行调解时,行政复议机关需要在当事人之间沟通案情和证据使用情况,使各方当事人都能够全面掌握案件情况,实现信息对称。
  2、向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行政复议中,当事人特别是申请人,有时候会对法律、法规和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程序等问题不是很了解,或者是对案件事实的理解有偏差。此时,行政复议机关就要向当事人解释法律、解释行政机关内部工作程序,解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和案件的实施情况。
  3、缓解当事人的对抗、排斥情绪。一方面由于对调解存在着误解和疑虑、担心调解能否公正的实现其权益,另一方面由于行政机关坚持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或者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简单粗暴的执法方式引起了申请人的强烈抵触情绪,行政复议中,部分当事人会对调解存在排斥情绪,对对方当事人存在对抗情绪。此时,行政复议机关就需要疏导当事人的情绪,引导当事人理智地对待和解决行政争议。
  (二)调控行政复议调解过程
  行政复议调解过程在行政复议机关的主持下,通过复议机关办案人员直接、深入、细致的沟通、教育、疏导工作,促使当事人各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D­议的纠纷解决过程。然而,在调解过程中,各方当事人为争取最大利益,一般会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进行辩论,有时会纠缠个别的细枝末节问题反复提交证据或重复进行陈述。这样,必然会导致调解无限制的延长。此时,就需要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帮助当事人归纳争议的焦点和分歧,从事实和法律方面为当事人摆明利害关系,使当事人从实现自己利益的角度综合考虑进行D­商,有效地控制调解进程。在案件事实清楚、但当事人之间难以达成调解D­议或者当事人主动要求行政复议机关提供调解D­议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先行提出调解建议,供当事人参考。
  (三)审查调解D­议
  虽然调解D­议由行政复议机关最终制作,但该调解D­议实际上仍是建立在各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基础上。在制作调解D­议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当事人自行提出调解意见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公正、不伤害他人利益等调解?­则,审查调解D­议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否属于行政机关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伤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合法、合理的调解D­议,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双方的一致意见制作行政复议调解D­议。
  四、行政复议调解的程序
  如果行政复议调解缺乏必要的程序约束,其灵活性就容易被滥用,从而导致结果的不公正。同时,由于行政复议机构尚不具有中立的地位,使得调解很容易成为规避行政复议正当程序的一种方式。为了避免上述情况影响调解公正的结果,就需要规范调解程序。
  (一)调解机构和人员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内设的法制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复议事项。由于目前调解只是行政复议审理方式中的一项具体制度,是在行政复议审理之后启动的、可选择的审理程序,因此,行政复议机构理应成为调解机构。此外,考虑到行政复议人员通常是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就已?­确定,并且在调解过程中,已?­深入地了解案情,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由其继续进行审理可以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因此,可以由行政复议机构具体负责该案件的人员具体负责调解事项。
  (二)调解程序的启动
  复议调解的启动一般可分为两种方式:一是申请启动,指由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或双方共同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请求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复议调解。对口头提出的调解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并由提出调解请求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单方提出调解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请求后,应当征求另一方当事人的意见,?­明确表示同意后,可以启动调解程序;
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或者不做表示的,不能启动调解程序。二是职能启动,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案件后,在审查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认为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调解条件的,可以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建议进行调解。调解建议应当说明各方当事人的考虑时间,?­当事人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
超过调解建议的考虑时间当事人不做表示的,视为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
  (三)调解的时间
  调解是行政复议案件的一种审理方式,因此,进行调解的时间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后、行政复议决定做出之前进行。从理论上讲,在决定受理行政复议时就可以决定进行调解,但是考虑到在调解进行之前,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全面掌握案情。因此,行政复议机关最好在全面了解案情之后启动调解程序;
同时,由于调解存在失败的可能,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视案件的复杂、难易等不同情况,留出合理的时间,以备调解不成时转入正常的行政复议程序。
  (四)调解的方式与步骤
  调解程序启动后,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初步拟定调解方案,包括调解的方法,案件的重点、难点,解决问题的基本意见等等。在此基础上,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先分别与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以全面掌握案件情况,了解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期望和可以调解的程度。当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双方面对面D­商的时机成熟时,可采用非正式的会谈形式当面D­商,  以避免人为制造紧张、对抗的气氛,同时也避免当事人恶意串通或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施加压力。当事人可以就争议的事实情况和法律问题进行陈述、辩论和D­商,如果双方犹豫不决、举棋不定,复议人员可以提出一个对双方均有利的调解方案,供双方参考。在调解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要始终遵?­中立?­则,让双方当事人心悦诚服。在双方接受上有差距时,应明其道理,在双方间传递信息,促成和解。同时也要防止当事人滥用调解程序作为拖延纠纷解决过程和向对方施压的手段,如果有此类情况发生,应给予相应的制裁措施。
  (五)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行政复议调解书可以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3)?­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支持案件事实的相应证据。由于调解结果并不以案件事实和各方责任分担为唯一依据,因此,调解书中的案件事实一般仅限于客观陈述,通常不必确定责任承担的问题。(4)调解结果。调解结果是调解书的最核心的部分,其内容相对比较简单,只需要清晰、明确地写明当事人达成的各项合意,而不需要做过多说明。需要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还可以写明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或者期限。(5)调解书的生效时间。根据《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的规定,行政复议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6)调解成立的时间、行政复议机关盖章、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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