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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方法在司法中的运用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09 06:07:42     阅读:


  摘要:法律方法对于司法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限制法官的肆意裁判,同时,法律方法也应该是我国法官应该掌握的一种工具,对于实现司法的公正和裁判结果的合理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到目前为止,最高院一共发布了七批指导性案例,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由于这些案例具有典型性,因此以其为例可以进行充分的论证说明。
  关键词:法律方法;司法;指导作用
  一、引言
  西方的判例具有“法源”的作用,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可以直接适用。中国没有判例法,但是,最高院依批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于案件的办理、审理具有非常高的指导作用,判例与引用法规直接连接。法律方法对于司法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限制法官的肆意裁判,因此,法律方法也应该是我国法官应该掌握的一种工具,对于实现司法的公正和裁判结果的合理性具有重要的意义。201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到目前为止,最高院一共发布了七批指导性案例,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由于这些案例具有典型性,现以第七批第27号案例为例进行分析。
  案件链接:
  被告人胡克金分包了一期景观工程的部分施工工程,之后聘用多名民工入场施工。工程完工后,胡克金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20余名民工工资12万余元。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胡克金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胡却乘飞机逃匿。期间,工程总承包商代胡克金垫付民工工资12万余元。后来,公安机关对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胡克金在浙江省慈溪市被抓获后,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克金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胡克金拒不支付20余名民工的劳动报酬达12万余元,数额较大,且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后逃匿,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胡克金虽然不具有合法的用工资格,违法招用民工进行施工,上述情况不影响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胡克金逃匿后,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清偿了胡克金拖欠的民工工资,其清偿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属于为胡克金垫付,这一行为虽然消减了拖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并不能免除胡克金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因此,对胡克金仍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胡克金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二、法律方法的具体应用
  法律适用的第一个步骤就是认定案件事实,法律事实和我们所说的生活事实不同,法律事实是法官从查明的相关的案件实情中经过“摒弃”和“取舍”后得到的与案件审判有关的事实,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该事实作为裁判依据并且作为案件审判时法律推理的“小前提”。法律事实认定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案件审判的结果公正与否。
  法官是案件法律事实的认定权利人和主宰者,认定事实的法官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因此事实认定需要遵循以下标准:第一,在符合证据规则的前提下,法律事实要尽可能的接近客观真实;第二,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来进行事实认定,尽可能做到法律真实;第三,最后认定的案件事实不仅法官自己要认可,还要让当事人及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认可,从而获得社会确信,这是我们在案件事实认定的时候应追求的目标。
  胡克金欠薪案是自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来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判决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代表,因此被最高法院列为指导性案例之一。在刑法修正案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只有达到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时候才受刑法调整。经查明,胡克金拒不支付数额达到12万元,且存在故意的主观恶意,并且是在相关部门催告后仍不支付,案件事实较为清楚,构成犯罪,可以作为裁判依据。
  法律事实查明以后,法官就要在错综复杂的法律规定中寻找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这就是法律发现,法律发现是确定三段论大前提的过程,只有适用法律准确,大前提可靠,结论才会准确。
  法律发现是在认定的事实与相关规范之间进行反复考量的过程,即目光往返于法律与事实之间,寻找应该适用的法律具体规范。中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官在法律发现时首先要在成文法律规范中寻找,只有当成文法没有相关规定时,才可以运用不成文的习惯,法理等进行裁判。
  胡克金欠薪案在法律发现上十分明确,适用刑法规定,认定其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是,在认定案件事实时,胡克金逃匿后工程总承包企业垫付了工人工资,那么胡克金是否还构成犯罪呢?而刑法中没有规定在第三人垫付的情况下是否还构成犯罪这样情况,这就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法律解释的标准具有多样性,也就造成了法律解释的方法的多样性。在司法裁判中,法官在解释法律的时候不能任意解释,法律解释的方法主要有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等,中国司法实践中的法律解释倾向于政策导向性,即实用主义导向性,鉴于此目的,在本案中,法官在裁判的时候在考量第三人代替支付是否影响欠薪者的定罪的时候,就采用了目的解释的理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原意是为了制止社会上广泛存在的欠薪现象的存在,保护弱者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本罪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惩罚那些恶意欠薪的人,即使第三人事后为其支付了所欠薪酬,实际欠薪者依然应该受到惩罚,就是因为其本来就存在的恶意以及拒不支付的行为,与第三人无关,因此,本案法官判决胡克金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该案判决也得到了当事人的承认,被告并没有上诉,取得了预期的社会效果。
  法律推理是指法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从已查证属实的事实和已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定出发推论出判决或裁定的法律方法。在司法裁判的实践中,法律推理的主体是法官,法律推理的依据是已经明确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法律推理的方法很多,包括演绎、归纳、类推和设证等,每个法律推理方法在判决形成过程中都发挥着特定的作用,并且要获得高质量的判决,这些推理方法之间就不能有矛盾,而是要相互支持,共同指向最终结论。演绎推理是目前司法过程中经常用到的推理方法,其基本含义是在大小前提之间形成确定性的逻辑关系,从而得到必然性的结论。演绎推理的典型代表是司法三段论,在司法判断中,大前提是带有普遍性的命题,小前提的具体的案件事实,当二者相遇时,小前提的个别性要服从大前提的普遍性。演绎推理强调的是大小前提都必须为真,最终的结论才能为真。演绎推理是大陆法系国家比较推崇的法律推理方法,也是我国法官最为熟悉的法律推理方法。
  在胡克金案件中,法官也是运用了演绎推理来构建整个案件判决的宏观架构,其中,大前提是刑罚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即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小前提是胡克金在有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在相关部门进行催告后,恶意逃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行为,结论是胡克金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该受到刑事处罚。这一架构清晰明了,构建了大小前提之间的涵摄关系,最终形成了判决结论。
  运用法律方法分析案情,判决案件,能够有效的减少冤案、错案的发生,提高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法律方法的合理适用值的我们继续探究。
  参考文献:
  [1]孔祥俊.法律解释方法与判例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325.
  [2]杨仁寿.法学方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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