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总结报告 >  社会实践总结 > 内容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探析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10 06:19:37     阅读:


  摘 要 目前我国司法领域法律适用不统一的现象出现较为频繁,现实的问题呼吁制度的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弥补目前我国制定法的缺陷与不足,减少司法不统一现象,实现司法公正,抑制司法腐败,推进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由于历史传统的启示,国外经验的借鉴和法学理论的支持,使得这一制度在我国具有了可以建立的土壤。
  关键词 案例指导制度 必要性 可行性 定位
  作者简介:谢晓梅,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28-02
  司法统一是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同案不同判”、法律适用不统一违背了司法统一的理念,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可信任度,减损了司法权威,是当代中国司法实践面临的重大问题。为应对这一难题,近十年来,司法实务界进行了一系列探索,正在构建中的案例指导制度就是针对这一问题应运而生的。2005年10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 2004-2008)》, 提出了50项改革任务和改革措施。其中第13项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以正式文件的方式向全社会发出的一个要实行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式的改革意见。①在我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有其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一、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
  (一)弥补制定法的缺陷与不足
  社会生活是不断变化发展的,由于制定法具有稳定性,再完善的制定法也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与各个细节,正如德国法学家萨维尼说的:法律自公布之日起,即逐渐与时代脱节。制定法的规范和调节作用在司法实践中难免会存在“死角”和“空白”。审判工作中不断涌现出新问题,许多案件正好陷入立法的空白区域,此时现行法律只能束手无策,若刻板地按照制定法表面的文字规定裁判会导致对个案的处理显失公正,明显违背制定法的原则与精神。而指导性案例是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是顺应时代变化发展的,能够比制定法更好地反映时代的需求。此时如果恰当运用指导性案例,不仅可以弥补制定法滞后于社会变迁的不足,而且能够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以后的同类案件提供裁判的依据,对将来的立法也是一种可能的参考。
  (二)实现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司法裁判的永恒主题,“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② “正义的核心是平等。”③这就要求法官对相同案件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案例指导制度的价值和生命力,就在于有利于建立公正权威的司法制度。指导性案例凝聚了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尤其是法官的司法智慧,建立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实现情况类似的案件得到相似的处理,有助于消除同案不同判的不公平现象,统一并规范法律适用。实施案例指导制度,能够为法官审理相似案件提供可供参照的司法标准,增强法律的确定性和预测功能,这恰好是对我国“法宜粗不宜细”原则的有效补充。并且推行这一制度,还能使法官在裁判中受到更加具体的典型性案例的拘束,这将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形成有效的制约,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使裁判具有更高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进而维护司法公正。
  (三)推进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
  在法学教育上,指导性案例是法律规范与社会生活相结合的产物,是司法经验和法官智慧的结晶。它有血有肉,形象生动,富有典型性,较之于抽象、原则、枯燥的法条,通过案例对公众进行法制教育可能更为公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可以说,指导性案例是向公众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可以给公众提供深刻的启示和教育,使公众从案例中直观领悟法律的原则与精神,掌握法律知识,自觉守法、用法。另外,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法学教育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为课程的设置提供不可或缺的素材;并且,法学教育制度向实践的改革也有利于案例指导制度的生存与发展,使未来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更加符合社会的需要。在法学研究上,案例指导制度是一个与时俱进,饱含研究价值的课题。它针对我国的司法现状应运而生,在理论和实践上都颇具价值。目前还没有建立完整的案例指导制度,其还有很大的研究空间,吸引了很多法学家和研究者的目光,有利于推进我国法学研究的发展。
  二、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可行性
  (一)历史传统的启示
  历史上成文案例曾经可以援引成为判处新案的根据,特别是古代刑法。据史料记载我国早在殷商时期即有比照先例予以处罚的情况;西周、春秋时期,成文案例对司法审判活动已经产生了比较积极的影响,有“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记载;自秦汉后,宋代出现的“断例”及其编纂,则是中国古代案例适用发展的新形式;清代除律例之外,在司法上实践中还有更多的“成案”用以援引比附;在中华民国审判实践中仍然大量适用司法部和最高法院的案例、解释例,甚至援引北洋政府大理院的案例 。应该认识到,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对于判例并不存在天然的敌意,相反,在具体断案的过程中,还多有引用成案进行判断的情况。在构建案例指导制度的过程中,指导性案例作为一种柔性的法律形式,其与制定法不是背道相驰的,而应该与制定法融为一体,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
  (二)国外经验的借鉴
  19世纪以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间可谓泾渭分明,但是20世纪之后,大陆法系国家极大地加强了法官在创制法律方面的作用,判例在补充法典的规定,指导法官办案方面的作用大大加强,甚至在某些领域,判例已经发展为法律的渊源。④二战后美国在日本推动全面的社会改革,日本在法律制度上也受到了美国的影响,开始借鉴判例法。在苏联,由于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判例曾经被视为禁忌,甚至不准公开讨论。但是在实践中,判例的影响却没有消失。不仅法官们在心里完全自觉地、暗暗地利用上级法院的有关判例(通常是苏联最高法院或俄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作为自己判决的特殊依据。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判例在许多国家司法判案中的作用愈加强化,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判例在统一司法适用,保持法律稳定性和灵活性方面有制定法不可替代的优势,这些优点能够有效的弥补制定法的不足。因此,我国构建案例指导制度是符合法律发展潮流的,并且,指导性案例是为了补充制定法的不足,制定法为主,指导性案例为辅,并不会对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造成冲击。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探析.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热搜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探析.doc》

VIP请直接点击按钮下载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请使用最新版的WORD和WPS软件打开,如发现文档不全可以联系客服申请处理。

文档下载
VIP免费下载文档

浏览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