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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化”背景下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策略研究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11 07:23:39     阅读:


  本研究在结合我国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的基础上,提出了在义务化趋势背景下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五个探究性策略:学前教育成本分担合理化;加快完善学前教育立法工作;优化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做好学前教育与小学教育的衔接工作;规范民办园的建设与发展。
  义务化;学前教育;发展;策略
  引言
  当前我国学前教育发展形势大好,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即学前教育“义务化”)被提上日程。我们应清楚地认识到学前教育“义务化”的现实阻碍:学前教育成本分担不合理、学前教育法律不健全、学前教育资金和师资等资源分配不均衡、幼小教育衔接问题严重、民办园发展存在经费不足和管理混乱无序等问题。如何解决好这些问题,从而促进我国学前教育更加健康地发展,笔者认为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着手解决:
  一、学前教育成本分担合理化
  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学前教育投入机制,学前教育成本分担十分不合理:政府对学前教育投入明显不足;家庭承担学前教育成本主要部分,但其支付能力有限。当前我国学前教育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合理的成本分担来支持。同时,建立科学的投入机制,对于确定学前教育收费标准具有指导性意义,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收费高”、“入园难”的问题。
  1. 建立政府为主体,家庭、社会合理分担的多元投入机制。公共财政理论指出,少数人受益的高质量的学前教育成本不应该由政府一方独立承担,面向广大公众的基本质量的学前教育成本是需要政府、社会和个人之间进行分担的。三者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良好运作的关键在于分担比例的合理程度。
  其一,政府为主体承担的学前教育成本。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的学前教育成本主要由政府分担,政府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一般占本国学前教育总经费的40%。我国政府对幼儿教育投入不到总教育投入的1.5%,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3.8%。基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良好的国情,学前教育投资应以政府为主,分担比例逐步提升至占学前教育平均成本的40%甚至50%以上,同时对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如中西部和部分农村,该比例可以更高。
  其二,家庭承担的学前教育成本。作为学前教育的直接受益者,幼儿家庭应承担一定的学前教育成本。世界部分国家如芬兰等一些国家,学前教育投入采取国家财政和根据父母收入水平交费相结合的方式。家庭分担学前教育的成本主要是保教费,保教费的标准应当按照幼儿园的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在确定分担比例时,不同类型幼儿园应规定不同的成本分担比例。一般的,家庭承担的教育成本是幼儿家长所在地上年人均收入乘以缴纳学费比重,其中,缴纳学费比重一般为居民年均收入的20%。[1]总的来说,家庭承担的比重应不超过35%,这是国际公认的家庭可承受区间。
  其三,社会承担的学前教育成本。目前,社会承担学前教育成本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直接向幼儿园提供各种资助和捐赠;二是缴纳教育附加税;三是对幼儿园的培训合同支付费用。其中,教育附加税纳入了政府的财政收入,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成为政府财政拨款投入到了学前教育中。因此,政府应加强学前教育事业公益性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社会投入到学前教育事业中来。
  2. 调整学前教育收费机制。一般地区普通幼儿园收费所占居民收入比例也比较大,高收费超出了一般家庭的承受能力。如,长沙市某幼儿园年收费7万元,当地居民人均年收入2.6万余元,收费与收入比达2.67;武汉某寄宿园年收费竟高达12万元,当地居民人均年收入2.3万余元,收费与收入比为5.06。[2]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必然面临着收费整顿的问题,建立公开合理的学前教育收费机制势在必行。
  学前教育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基于这样的思路:对于公立幼儿园,学费是幼儿生均成本减去生均财政补贴;对于私立幼儿园要确保私人合理收益,学费是生均成本加上生均私人资本收益额,然后减去生均财政支持。学前教育收费标准制定一定要确保财政投资的非盈利性和私人资本的合理利润率,让学前教育发展的同时能够激发私立幼儿园投资者的积极性。各级地方政府要认真对本地幼儿园进行统一分类,并结合当地居民的实际收入和消费水平,开展幼儿生均培养成本的测算研究。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免费学前教育也被提上日程。免费学前教育有诸多益处,如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和城市流动儿童的教育问题,促进社会公平。可以在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试点或者在比较偏远贫困的农村地区实行免费学前教育。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当地政府财政完全有能力支付免费学前义务教育成本,而对于偏远贫困的农村地区则由上级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来保障免费学前教育的实施。
  二、加快完善学前教育立法工作
  在我国教育法所规定的四个独立学制阶段中,只有学前教育尚未立法,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国家法律对幼儿教育进行了某些条款规定,但只有《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少数全国性法规以及地方性学前教育行政法规是专门用来规范学前教育的。因此,学前教育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相关法规条例过少且不能满足现如今学前教育的需要,严重阻碍了学前教育的有序发展。
  完备的学前教育法律体系对于促进我国学前教育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是学前教育“义务化”顺利进行的法律保障。针对我国学前教育法律体系不完善的现状,加快完善学前教育立法工作需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要充实学前教育法律条款,另一方面要提高学前教育法律的立法层次。
  1. 立法部门应充实学前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弥补学前教育立法空白。尽快出台学前教育的母法——《学前教育法》,使得学前教育有法可依,并满足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迫切需要。学前教育立法应遵循两个基本原则——公平性原则和均衡性原则。对于财政投入、服务管理和公平保障等政府在学前教育事业中应承担的事项,必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对关乎学前教育事业兴盛与否的教育经费下拨机制、幼儿教师相关资格和待遇地位、幼儿园日常管理制度以及学前教育收费机制和标准,都需要制定一套完整详细的法令予以明确;在学前教育立法过程中,应当对贫困地区和农民工子女的学前教育予以高度重视,努力缩小城乡差距,促进教育公平。我们还应该看到,现如今农村和农民工子女的学前教育绝大部分依赖于民办幼儿园,因此学前教育立法中应以专章或独立条款的形式,对民办幼儿园的相关内容予以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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