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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高职法律教育校企合作的困境与出路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17 06:21:44     阅读: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对各样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导致以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为主要教学目标的职业院校的教育发展越来越迅速。校企合作是职业院校办学的一个主要特色和常见的教学模式,对于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加强学生自身的综合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而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主要探讨的是高职法律教育校企合作过程中存在的困境,着重分析解决困境的主要措施。
  关键词:高职;法律教育;校企合作;困境;出路
  中图分类号:G7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295-01
  作者简介:徐丽萍(1963-),女,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律、管理学等教学工作。
  高职教育主要是为了培养职业技术型的人才,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因而职业性的自身定位决定了高职院校要想提高实际的办学质量,必须走好校企合作的发展道路,努力实现学校与企业用人单位之间的合作,这也是广大高职院校的学生所必须寻求的出路。职业法律教育的主要教学目标就是为了培养一些基层或一线上的法律工作者,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的法律从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一些国家法律机关,每天都会审理大量的案件,但是严重缺乏具有法律基础的案件信息整体人员,法律人才的缺口比较大。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高职法律教育的校企合作仍然存在一些困境,亟待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一、高职法律教育校企合作的困境
  高职法律教育专业,主要培养的是具有法律基础、能够胜任法律相关工作法律资格从事人员。要求所有的毕业生在修满课时毕业以后,可以独立处理一些法律案件或者担任专业法律人士的助理,成为辅助角色的人才。原本施行校企合作的发展模式,可以很大程度上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但在学生具体的顶岗实习环节仍然存在一些亟待突破的困境。首先,观念上存在问题。受到传统普通教育制度的影响,很多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学校等,对于大规模而正式的校企合作的观念并没有足够正确的认识,认识能力存在严重的不足。很多单位对于校企合作的认识仍然停留在“免费使用劳动力”或者“白用谁不用”的局面,却没有真正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角度出发。对于学校也是停留在“只要以学校的名义将学生送到企业工作,就可以算作是实现了校企合作”等片面的观念。导致校企合作模式很长时间内无法形成科学而完整的体系,导致校企合作的长期滞后。其次,合作制度和内容上存在问题。在法律教育的校企合作过程中针对合作相关的内容和制度存在很大的矛盾。例如,针对法律教育专业的特殊性,学校要求学生必须进行对口专业内容实习,必须到法律从业单位、律师事务所、法院或者检察院等指定单位,然而由于这些单位工作内容的严肃性和特殊性,多半不会让实习生去参与主要工作,通常都只是让实习生从事一些简单的档案信息整体、档案装订或者一些综合事务性的工作,学生会有种在“打杂”的感觉,再加上没有相应的薪资待遇,很多学生会因为学不到东西而选择放弃机会,从而导致校企合作的中止。
  二、高职法律教育校企合作的出路
  针对阻碍学校与法院等法律机构的校企合作的因素,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更好地实现新的发展出路。首先,必须转变双方的合作理念、端正合作态度。要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校企合作,必须促成双方思想上的一致与统一,需要学校和法院等相关机构都能认识到校企合作的重要性,双方都要尽可能地位促成合作而提供有利的条件。从学校层面上讲,学校应该在平时的课堂教学过程中多加强对学生法律人所需知识、能力、素质的培养,为相关单位提供优质的实习资源。从法院层面讲,法院应该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安排一些工作经验丰富的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合理的指导,保证学生可以学到真东西。其次,提高服务社会的能力,加强双方合作的吸引力。要提高双方的服务社会的能力,学校是为了给社会培养和输送更多的优秀法律人才,而法院也应该具有让学生过来实习是为了给自身注入新鲜的活力,使法律事业后续有人的心态,相信学生能够把事情做好而不是给自己添乱。学校也应该不断加强法律专业自身的师资队伍建设,加强教师的科研能力,有能力为相应合作单位提供培训等课程服务。此外,为了使双方能够促成合作,学校也可以为相关法律合作单位的工作人员免费开放一些资源,如体育锻炼设施或各种娱乐设施等,可以开放一些图书资源或者场地资源等供合作企业使用。最后,要勇于创新,不断促成新的合作方式。合作双方可以就学生的顶岗实习工作的相关事宜展开恰当的谈论,学校可以要求合作企业将一些在实习过程中表现比较突出的法律教育专业的学生,综合其平时表现给予适当考核通过后可以在实际结束后继续留在实习企业。在企业确实因为存在自身的困难而无法接收学生时,可以与企业就一些具体原因展开其他方面的合作讨论形式,以最大限度地争取合作的机会。
  三、结语
  综上所述,尽管高职法律教育的校企合作发展道路比较艰难,但是只要采取的合理的措施,一定可以很好地解决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法律教育学生的学习质量,促进毕业生对实际工作岗位的适应程度。通过积极寻求高职法律教育校企合作的发展出路,可以更好地缓解目前法律从业单位或者法院、检察院等一些国家机关出现严重的法律人才荒,出现“案多人少”的巨大工作压力。
  [参考文献]
  [1]袁银枝.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困境及其突破[J].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01:33-36.
  [2]金川,郑艳.高职法律教育的困境与出路[J].职教通讯,2007,09: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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