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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20-07-02 12:15:15     阅读:

“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规范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保障公司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涉及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与民主基础上的集中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三条 "三重一大"是指: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四)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资产出售、出借、出租、顶账等)、机械设备及车辆购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缴纳国家税费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五)公司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招工减员、“五险一金”缴纳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六)员工年度考核及奖惩的有关事宜。

(七)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

(八)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

(九)党的建设、公司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问题。

(十)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对公司违法违纪违规人员的处理。

(十二)公司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三)其他有关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十四)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干部的推荐、管理、培训、教育。

(二) 公司向上级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

(三)基层领导干部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等。

(四)公司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的考核、推荐、晋级、聘用(解聘)、奖惩等。

(五)公司有业务处置权岗位或重要管理岗位人员的调整。

(六)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公司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养护大、中小修计划、大宗物资采购等。

(二)公司重大工程专项项目。

(三)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年(月)度计划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二)公司未列入预算(计划)的资金使用。

(三)公司专项资金使用。

(四)公司集中发放的奖金、津贴等。

(五)公司非生产性资金使用。

(六)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按集团公司、物流集团、公司各部室相关规定以及各总站权限范围执行。

第三章 决策方式 涉及“三重一大”决策问题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公司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经理办公会会议集体讨论后做出决策。

第八条 重要干部任免。根据干部任用选拔四项监督制度的规定,机关中层干部的任免,应由本人所在党组织提出初步意见,通过组织考察、征求意见、公示等必要程序后,由公司党总支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决定。

第九条 重大项目安排。重大项目的安排必须由公司各相关部室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必要时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 大额资金使用。大额度资金必须由相关部室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经公司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必要时提交党总支会议或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 决策规则及程序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二)、(三)、(五)、(六)、重大事项时应经经理办公会会议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形成决议。

第十二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公司领导班子之间必须及时进行沟通和磋商,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 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可行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前的运作程序:
(一)由部室提出研究决定的事项,必须经分管领导审阅后由分管领导提出,如需部室说明的由相关部室进行说明。

(二)党政主要负责人经过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三)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度,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需决策事项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第十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决策前的运作程序:
由公司党总支会议提名、讨论,任免、聘任(解聘)管理干部。

其他重要人事任免应按照公司有关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决策前的运作。

凡属重要人事任免应在召开党总支会议决策前进行民主考核公示。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决策前的运作程序:
(一) 由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

(二)有关部门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三)分管领导听取有关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

(四)根据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第十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前的运作程序:
(一)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的年(月)度计划或预算外资金使用意向、额度。

(二)由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三)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四)不得化整为零使用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有意规避集体决策或公开招投标。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要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党政主要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的领导班子成员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会议决策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要按规定程序发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定应及时传达到广大职工。

第二十二条 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职责完善或修订与“三重一大”有关的制度、规定、程序等。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要不断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报批制度,需经公司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不折不扣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如遇严重分歧的,一般推迟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第二十七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八条 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六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党总支应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条规对公司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要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公司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要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的执行和决策后的实施效果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时,应当将公司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坚持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和完善有关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等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充分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一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沟通,相互提醒,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
二是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主动并及时向党政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
三是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职代会、党建思想工作暨党风廉政工作会上述职述廉时,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四是领导班子成员相互之间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
五是充分发挥下级党组织和职代会的监督作用。

第三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内部通告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及公司、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如遇紧急情况,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做出决策的,应及时向党总支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报告,临时决定人应承担相关的决策责任. 第三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公司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

(五)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六)未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不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的。

(八)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九)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十)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十一)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七条 领导班子决策违规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公司党总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与上级新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公司党总支会议讨论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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