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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五篇]新时代退役军人的思考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20-04-04 12:25:17     阅读:

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五篇 【篇一】 各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筹备组)、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政法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扶贫开发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工作处:
退役军人是社会宝贵的人力资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为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激发干事创业的热情,充分发挥退役军人在经济社会改革发展中生力军的作用,实现退役军人自身价值,“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XX〕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多元教育培训,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一)健全教育培训体系。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纳入国家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等教育资源,建立健全以专门培训机构为主体、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的横向教育培训机制,建立健全省级典型示范培训、市级统筹专项培训、县级特色集中培训的纵向教育培训机制,促进现役军人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相衔接、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相互补充,改善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

(二)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深入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组织相关单位负责人、企业家、专家学者和创业成功人士等,结合实际,在军人退役前进行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介绍、政策咨询等宏观指导,开展军人心理调适、“一对一”职业生涯规划等适应性培训,提供就业创业行业分析、岗位研判、招录招聘解答等微观个性化服务,为军人退役后适应地方工作和生活打下良好基础。针对就业市场和人力需求,驻川部队可在军人退役前开展实用性、针对性技能培训,努力把退役军人服役期间锤炼的品质、培养的技能,转化为就业创业的优势,提升其综合竞争力。

(三)扎实开展退役后职业技能培训。围绕省委省政府重点产业布局,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督促指导承训机构突出提高退役军人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所需知识及技能,按需求进行实用性培训,开展“订单式” “定向式” “定岗式”培训,推进培训精细化、个性化。

(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对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将退役军人纳入国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实施范畴,以政府补贴培训、企业自主培训、市场化培训为主要供给,以技能储备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创新创业培训为主要形式,构建资源丰富、主体多元、形式多样、方法科学的培训实施体系。鼓励用人单位制定退役军人培训规划,广泛开展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通过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等活动,提升技能水平。依法依规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的企业在职退役军人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由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
其中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申领条件由参加失业保险3 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按规定给予技能鉴定补贴。

(五)鼓励参加学历教育。退役军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普通高考,总分增加10分投档;
在服役期间个人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总分增加20分投档。鼓励各有关高校将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范围。退役士兵参加成人高考,总分增加10分投档;
个人荣立三等功(含)以上的,总分增加20分投档;
成人高校招生专升本免试入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服役期间个人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退役军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可实行注册入学。中等职业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
对退役一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或单独招生考试,考入全日制普通本科和高职高专院校,且学习形式为全日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规定享受学费资助和相关奖助学金资助。鼓励军人服役期间参加开放教育、自学考试等学历继续教育,退役后可根据需要继续完成学业,获得相应国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支持高校完善学分制,大学生士兵服役期间的相关训练、教育项目可纳入高校相关课程学分认定范围;
支持高校加强教学资源建设,开展网上教学,鼓励大学生士兵服役期间参加网上学习和考试。

(六)开展创业培训。依托专业创业培训机构和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退役军人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加强省级创业导师培训,开发退役军人创业特色培训教材。建立创业培训与创业成功率相结合的质量评估体系,加强创业培训过程监督,按有关规定对培训质量成效好的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七)加强教育培训管理。分级建立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目录、承训企业目录和普通高校、职业学校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各类目录由省、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发布。坚持谁培训、谁推荐就业,建立培训与就业挂钩机制,压实目标责任,提高就业成功率。探索“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监管模式,对培训机构、培训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对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资质进行科学评估、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管。经相关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并报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退役军人可参加跨省异地教育培训。加强对承训单位教育培训质量考核,完善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支持承训单位创新培训方式方法,按有关规定探索开展示范创建,建立激励机制。逐步健全以培训合格率、就业创业成功率为重点,涵盖师资能力、设施配备、教材质量等因素的综合性培训绩效评估体系。

二、充分发挥各方力量,促进多种渠道就业 (八)适当放宽招录(聘)条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有关单位在发布招录(聘)公告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宽对退役军人的专业要求。

(九)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以及其他深度贫困县要结合当地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等战略及工作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退役军人招考。各级党政机关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注意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适当提高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定向招录退役军人比例,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有效拓宽从反恐特战等退役军人中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渠道。

(十)支持事业单位招聘。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可按规定拿出一定岗位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进行招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报考我省事业单位时,可按《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退役大学生士兵报考事业单位享受有关加分政策答复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函〔20XX〕318号)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

(十一)鼓励企业招聘。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国防义务,吸纳更多退役军人就业。依法落实国家有关对符合条件的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落实对符合条件的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企业定额扣减税收优惠政策。对退役军人就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十二)开发退役军人人才资源。把扶持退役军人就业作为重要的人才资源开发路径,引导退役军人向国家重点工作领域集聚。鼓励退役军人参与社会治理、环境保护、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鼓励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注重从退役军人中择优发展党员、培育村级后备力量,依法将表现优秀的选拔进村(社区)“两委”班子。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指导员,可由派驻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注册地的市县党委组织部、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按照有关要求,面向退役军人党员进行选聘。研究制定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目录,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以及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的比例,辅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退役军人。

(十三)实施重点扶持。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台账,实行实名动态管理,实时掌握就业情况,对出现下岗失业的,特别是零就业家庭,及时纳入再就业重点帮扶范围。用人单位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返还其相应比例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当地人民政府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提供不少于3次的职业介绍,做好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工作,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三、提供创业支持,优化创业环境 (十四)加强创业项目引导。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围绕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目标,引导退役军人重点在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饮料、先进材料、能源化工和数字经济产业领域选择创业项目。积极支持退役军人参加“双创”活动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赛事,打造具有四川特色的退役军人创业品牌。鼓励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力度,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实体承接国防教育、安保服务、消防宣传等方面的服务项目。

(十五)优先提供创业场所。各级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可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有条件的地区可专门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等,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可按有关规定探索开展创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

(十六)落实金融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国家规定享受贷款贴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加大对退役军人创业的支持力度。依法落实国家有关对符合条件的从事个体经营军队转业干部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政策;
落实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限额扣减税收优惠政策。

(十七)探索设立创业基金。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扶持退役军人创业,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引导基金。

四、拓展服务方式,夯实就业创业基础 (十八)搭建信息平台。按照全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建设部署,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充分运用大数据,畅通信息渠道,形成全省贯通、实时共享、上下联动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集人员信息、就业状态、培训需求、政策扶持、服务援助等功能于一体,促进供需有效对接,提供精准服务。

(十九)建立指导队伍。组织动员创业经验丰富、关爱退役军人、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业家和专家学者等人士,组成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团队,发挥其在职业生涯规划、就业创业指导等方面的传帮带作用。

(二十)建立实训基地。根据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退役军人需求,发挥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企业职工培训机构等作用,为培养退役军人技能人才提供服务。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依托现有专门为退役军人服务的机构,加快建立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专为退役军人服务的区域化实训基地,将其纳入国家政策支持范围,给予适当补助。

(二十一)引导多元服务。积极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把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力量补充服务、退役军人自我服务结合起来,支持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为其就业搭建平台。积极建设并充分发挥退役军人“两站三中心”作用,在政策落实、就业创业、帮扶解困等方面为退役军人提供专业化、精细化、个性化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落实退役军人优先制度,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专栏,为其提供便捷高效服务。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公益性服务。拓展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法制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及时了解退役军人法律援助需求,推进优质法律援助广覆盖,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五、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二)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政策和服务协同,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军队支持、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要统筹协调,重点做好研究制定政策、拟定实施方案、选定承训单位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开展监督考评等工作,确保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二十三)明确任务分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监督考评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经费的安排与监管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宣传部门负责指导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军地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二十四)严格督导考核。各地要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追踪问效,确保政策落地落实。对在中央政策之外增设条件、提高门槛的,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
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及时进行督查督办;
对严重违反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五)强化宣传教育。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和择业观念教育,帮助他们尽快实现角色转换,顺利融入社会,退役不褪色、退伍不褪志,继续保持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在四川改革发展中发挥生力军作用,再创佳绩、再立新功。同时,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典型,弘扬自信自强、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宣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报告。

【篇二】 各区(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政法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各区(市)县税务局,人武部:
为充分发挥退役军人人才和人力资源优势,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根据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4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川退役军人发〔2019〕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加强教育培训,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一)健全教育培训体系。重点围绕退役军人职业能力和创业创新能力建设,以市退役军人培训中心为主导,进行统筹管理,整合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教育培训资源,形成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的多层次、多样化、开放性教育培训体系,实现学历教育、技能培训、就业创业培训以及其他专项培训协同推进,均衡发展。

(二)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积极对接驻地部队,深入开展介绍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宣传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相关政策等系列“送政策进军营”活动。根据驻蓉部队需求,积极配合开展军人退役前技能培训、提供“一对一”职业生涯规划、就业创业行业分析等咨询服务,努力把退役军人服役期间锤炼的品质、培养的技能,转化为退役后就业创业优势。

(三)加强退役后职业技能培训。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产业布局,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按培训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0%享受培训期生活补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所需资金由同级地方筹集的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统筹解决。结合退役军人特点和市场需求,探索建立分专业、分层次、分周期细化多种培训菜单,退役军人可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菜单。采取校企合作、协同培养的模式,引导行业、企业全过程全要素参与职业院校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提高退役军人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所需知识及技能。

(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将退役军人纳入国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实施范畴,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双主体”的作用,通过政府补贴培训、企业自主培训,不断提升技能水平。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在职退役军人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在同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的企业在职退役军人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退役军人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

对登记失业的退役军人在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约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同时,对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每人终身享受一次,所需资金在同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鼓励参加学历教育。退役军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可按我省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招生相关规定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退役军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可实行注册入学,中等职业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免学费、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并按有关规定享受生活补助;
对退役一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或单独招生考试,考入全日制普通本科和高职高专院校,且学习形式为全日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规定享受学费资助和相关奖助学金资助。

(六)加强教育培训管理。市、区(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法依规对属地培训工作进行管理,每年发布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目录。实行承训机构准入机制,承训机构目录中的职业技能承训机构分别由市、区(市)县确定。探索“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监管模式,对培训机构、培训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对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资质进行科学评估、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管。逐步健全以培训合格率、就业创业成功率为重点,涵盖师资能力、设施配备、教材质量等因素的综合性培训绩效评估体系。经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并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退役军人可参加跨省异地教育培训,毕业或培训合格后,凭相关证书和教育培训机构开具的发票等证明材料,到安置地所在区(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报销教育培训费用和生活补助。

二、加大就业支持,促进多渠道就业 (七)适当放宽招录(聘)条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有关单位在发布招录(聘)公告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宽对退役军人的专业要求。

(八)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适当提高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定向招录退役军人比例,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有效拓宽从反恐特战等退役军人中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渠道。

(九)支持事业单位招聘。符合招聘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在报考我市事业单位时可按《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退役大学生士兵报考事业单位享受有关加分政策答复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函〔20XX〕318号)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成都市应征入伍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与“三支一扶”“一村一大”“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大学生享有同等待遇,共同纳入我市事业单位综合管理岗位的定向招聘范围。

(十)鼓励企业招聘。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国防义务,吸纳更多退役军人就业。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在退役大学生毕业生士兵(含退役后复学完成学业的大学生士兵)中择优录取。吸纳退役军人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分别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为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可享受税收定额扣减优惠政策。

(十一)开发退役军人人才资源。研究制定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目录,引导退役军人参与社会治理、环境保护、应急救灾救援、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依托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平台,对愿意扎根基层和服务群众的退役军人进行基层工作专项培训,鼓励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参选到党的基层组织、村(社区)自治组织任职。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指导员,可由派驻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注册地的市县党委组织部、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按照有关要求,面向退役军人党员进行选聘。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以及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的比例,辅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退役军人。

(十二)实施重点扶持。建立实名制退役军人就业信息台账,动态掌握就业状况、就业意愿、服务需求等。对残疾、下岗失业尤其是零就业家庭,及时纳入就业重点帮扶范围,要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等,帮助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实现就业。用人单位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所需资金在同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所需资金在同级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当地人民政府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提供不少于3次的职业介绍,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三、强化创业扶持,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十三)开展创业培训。将创业培训纳入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大学科技园、小微企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开展创业指导师培训,探索建立培训、实训、孵化一体化创业指导服务机制。登记失业的退役军人在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约的创业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实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在同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四)优先提供创业场所。大力拓展我市退役军人示范孵化基地,有序推进区(市)县孵化基地的建设。各级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可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有条件的地区可专门建立退役军人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要加大资金投入,为创业场所提供经营场地、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

(十五)加大创业支持。鼓励退役军人自主创业,符合条件退役士兵在市域内自主创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持续经营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由同级地方筹集的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统筹解决。退役残疾军人自主创业就业的,可同时享受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相关扶持政策。加大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实体承接国防教育、安保服务、消防宣传等方面的服务项目。

(十六)落实金融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退役军人可申请额度不超过15万元(合伙组织创业的,最高贷款额不超过5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在不超过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个百分点内给予贴息,所需资金在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中列支。依法落实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税收限额扣减优惠政策。

(十七)探索设立创业基金。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扶持退役军人创业,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有条件的,政府要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引导基金。

四、着力服务保障,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十八)搭建信息平台。按照全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建设部署,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充分运用大数据,畅通信息渠道,形成全市贯通、实时共享、上下联动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集人员信息、就业状态、培训需求、政策扶持、服务援助等功能于一体,促进供需有效对接,提供精准服务。

(十九)建立创业指导师团队。通过组织动员创业经验丰富、关爱退役军人、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业家和各界专家学者等人士,选聘专业的创业指导师,组建我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师团队。采取举办创业培训班开展集中指导、针对性开展个性化指导的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创业项目评估、开业指导、管理咨询、跟踪扶持等服务。

(二十)建立实训基地。各级政府主导建立或社会共建的实训基地,应优先对退役军人开放,视情况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根据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退役军人需求,发挥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企业职工培训机构等作用,加强校企合作,加快建立专为退役军人服务的、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将其纳入国家政策支持范围,给予适当补助。

(二十一)引导多元服务。全力推进“两站两中心”建设,把就业创业基础工作纳入“两站两中心”职能范围,逐步形成市、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联动、上下贯通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工作体系。把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力量补充服务、退役军人自我服务结合起来,调动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专栏,为其提供便捷高效服务。搭建退役军人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平台,市、区(市)县两级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加强与专业人力资源网站合作,多渠道、多形式收集岗位信息,并及时通过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化手段向退役军人推送,实现全社会岗位、求职信息资源有效整合共享,提高退役军人人力资源和人才资源匹配效率。拓展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法制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及时了解退役军人法律援助需求,推进优质法律援助广覆盖,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五、加强领导,健全组织保障机制 (二十二)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政策和服务协同,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军队支持、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要统筹协调,重点做好研究制定政策、拟定实施方案、选定承训单位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开展监督考评等工作,确保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二十三)明确任务分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监督考评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经费的安排与监管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宣传部门负责指导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军地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二十四)严格督导考核。各地要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追踪问效,确保政策落地落实。对在政策之外增设条件、提高门槛的,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
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及时进行督查督办;
对严重违反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五)强化宣传教育。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和择业观念教育,帮助他们尽快实现角色转换,顺利融入社会。深度挖掘和培育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建立本地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先进典型资源库。发挥宣传引导作用,通过拍摄就业创业典型宣传片、编制就业创业创新风采录等方式,鼓励退役军人发扬优良传统,积极投身经济社会建设。健全表彰激励机制,定期召开总结表彰会议,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典型、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各区(市)县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报告。

【篇三】 为深入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十二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XX﹞26号),切实做好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就业创业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和有关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一)完善多层次、多样化教育培训体系。坚持以促进就业创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将我省接收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纳入国家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重点依托全省教育资源,按照就业创业需求进行实用培训,提高教育培训与市场需求的匹配度,促进现役军人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相衔接、学历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互为补充,改善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省级注重抓好典型示范培训,市(州)、县(市、区)两级抓好适应当地经济社会产业特点的培训。

(二)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各级退役军人工作部门要积极与驻地部队对接,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主动介绍当地发展情况、就业形势及相关政策,为部队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和职业指导提供帮助。组织职业技能承训机构根据部队需求开展“培训进军营”活动,努力把退役军人服役期间锤炼的品质转化为就业创业的优势。

(三)加强退役后职业技能培训。引导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

(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将退役军人纳入国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退役军人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在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军人取得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对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及时纳入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业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鉴定补贴。

(五)鼓励参加学历教育。退役军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普通高考,在高考总成绩的基础上可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者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增加20分投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成人高考,在成人高考总成绩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含)以上的,可增加20分投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研究生考试,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退役军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可实行注册入学。鼓励各有关高校将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范围。

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规定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本科和高专高职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规定享受学费资助和相关奖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享受学生生活费补助。

(六)规范教育培训管理。结合我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需求、企业岗位需求以及我省培训院校(机构)现状,研究制定吉林省退役军人就业岗位目录,组织编制吉林省退役军人承训机构目录,探索“需求、培训、就业”有机衔接的途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更新发布。

二、加大就业支持力度 (七)适当放宽招录(聘)条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
在招录狙击、排爆、防化、破译等特殊工种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具备相近技能的退役军人。

(八)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全省招录公务员时,应拿出一定比例的职位定向招录普通高校大学生退役士兵,同等条件下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优先录用。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注意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有效拓宽从反恐特战等退役军人中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渠道。

(九)拓展就业渠道。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以及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的比例,辅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退役军人。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参照选聘社区党建组织员的方式,选派退役军人到基层服务。切实抓好村(社区)“两委”班子建设,鼓励退役军人通过法定程序参与村(社区)“两委”选举,进入村(社区)“两委”班子,担任党组织带头人。注重从退役军人中招聘村(社区)工作人员,把一批优秀退役军人纳入村级后备力量培养对象。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大学生士兵,享受笔试初始成绩(百分制)加分政策。其中,一般自主就业退役大学生士兵加5分,荣立三等功的加7分,二等功的加9分,一等功的加11分。多次立功的按立功最高等次加分,其余立功次数不累计加分。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要全部在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录。全省国有企业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时,应安排不低于录(聘)用计划5%的名额,用于招收同等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大学生士兵。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在考试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其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立功受奖等次高或等次相同次数多)者优先录(聘)用。

(十)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按国家规定上浮上限执行(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十ー)强化就业服务。全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者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为其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

(十二)加强后续扶持。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对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享受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对难以实现市场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
对年老体弱因病不能就业的,帮助其配偶或者子女就业。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当地人民政府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三、积极优化创业环境 (十三)优先提供创业场所。政府投资或者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要优先吸纳退役军人入驻创业,有条件的地区可专门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积极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投资贷款、事务代理、宣传推广、跟踪扶持等优惠服务。

(十四)加强金融税收扶持。除国家限制行业外,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当年新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中小微企业,并与吸纳就业人员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贴息。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每户每年按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按国家规定上浮上限执行(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十五)鼓励退役军人返乡下乡创业。对返乡下乡创业退役军人在乡(镇)地域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有正常经营行为1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5000元初创企业补贴;
带动2人以上就业(不含2人)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按规定给予初创企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建立健全服务体系 (十六)搭建信息平台。筹建吉林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管理的全媒体信息平台,利用平台发布就业创业政策,及时为退役军人提供就业创业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畅通信息渠道,促进供需有效对接,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精准服务。

(十七)建立指导团队。退役军人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动员创业经验丰富、关爱退役军人、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业家和专家学者等人员,组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团队,发挥其在职业规划、创业指导、吸纳就业等方面的引领作用。

(十八)建设实训基地。根据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退役军人培训需求,发挥各类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和企业职工培训机构作用,为培养退役军人技能人才提供支撑。依托现有服务机构,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加快建立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专为退役军人服务的区域化实训基地。

(十九)引导多元服务。积极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把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力量补充服务、退役军人自我服务结合起来,构建机制顺畅、便捷高效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强化政府职责,确保退役军人在政策落实、问题咨询、就业创业、帮扶解困等方面获得公共服务。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依法开展活动,为退役军人提供更加贴近市场的就业创业支持。积极发挥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主动性,鼓励他们继续在就业创业实践中突破自我、勇于拼搏,互相扶持、团结共进。

五、有关要求 (二十)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四个意识”,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任务分解到部门、具体到单位、落实到岗位、量化到责任人,做到领导重视到位、职责明确到位、力量投入到位、资源保障到位、督促落实到位,确保政策落地落实。

(二十一)强化宣传引导。及时总结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经验,树立先进典型;
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弘扬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篇四】 各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筹备组)、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政法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扶贫开发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工作处:
退役军人是社会宝贵的人力资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为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激发干事创业的热情,充分发挥退役军人在经济社会改革发展中生力军的作用,实现退役军人自身价值,“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XX〕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多元教育培训,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一)健全教育培训体系。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纳入国家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等教育资源,建立健全以专门培训机构为主体、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的横向教育培训机制,建立健全省级典型示范培训、市级统筹专项培训、县级特色集中培训的纵向教育培训机制,促进现役军人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相衔接、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相互补充,改善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

(二)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深入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组织相关单位负责人、企业家、专家学者和创业成功人士等,结合实际,在军人退役前进行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介绍、政策咨询等宏观指导,开展军人心理调适、“一对一”职业生涯规划等适应性培训,提供就业创业行业分析、岗位研判、招录招聘解答等微观个性化服务,为军人退役后适应地方工作和生活打下良好基础。针对就业市场和人力需求,驻川部队可在军人退役前开展实用性、针对性技能培训,努力把退役军人服役期间锤炼的品质、培养的技能,转化为就业创业的优势,提升其综合竞争力。

(三)扎实开展退役后职业技能培训。围绕省委省政府重点产业布局,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督促指导承训机构突出提高退役军人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所需知识及技能,按需求进行实用性培训,开展“订单式” “定向式” “定岗式”培训,推进培训精细化、个性化。

(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对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将退役军人纳入国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实施范畴,以政府补贴培训、企业自主培训、市场化培训为主要供给,以技能储备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创新创业培训为主要形式,构建资源丰富、主体多元、形式多样、方法科学的培训实施体系。鼓励用人单位制定退役军人培训规划,广泛开展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通过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等活动,提升技能水平。依法依规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的企业在职退役军人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由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
其中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申领条件由参加失业保险3 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按规定给予技能鉴定补贴。

(五)鼓励参加学历教育。退役军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普通高考,总分增加10分投档;
在服役期间个人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总分增加20分投档。鼓励各有关高校将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范围。退役士兵参加成人高考,总分增加10分投档;
个人荣立三等功(含)以上的,总分增加20分投档;
成人高校招生专升本免试入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服役期间个人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退役军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可实行注册入学。中等职业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
对退役一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或单独招生考试,考入全日制普通本科和高职高专院校,且学习形式为全日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规定享受学费资助和相关奖助学金资助。鼓励军人服役期间参加开放教育、自学考试等学历继续教育,退役后可根据需要继续完成学业,获得相应国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支持高校完善学分制,大学生士兵服役期间的相关训练、教育项目可纳入高校相关课程学分认定范围;
支持高校加强教学资源建设,开展网上教学,鼓励大学生士兵服役期间参加网上学习和考试。

(六)开展创业培训。依托专业创业培训机构和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退役军人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加强省级创业导师培训,开发退役军人创业特色培训教材。建立创业培训与创业成功率相结合的质量评估体系,加强创业培训过程监督,按有关规定对培训质量成效好的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七)加强教育培训管理。分级建立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目录、承训企业目录和普通高校、职业学校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各类目录由省、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发布。坚持谁培训、谁推荐就业,建立培训与就业挂钩机制,压实目标责任,提高就业成功率。探索“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监管模式,对培训机构、培训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对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资质进行科学评估、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管。经相关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并报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退役军人可参加跨省异地教育培训。加强对承训单位教育培训质量考核,完善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支持承训单位创新培训方式方法,按有关规定探索开展示范创建,建立激励机制。逐步健全以培训合格率、就业创业成功率为重点,涵盖师资能力、设施配备、教材质量等因素的综合性培训绩效评估体系。

二、充分发挥各方力量,促进多种渠道就业 (八)适当放宽招录(聘)条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有关单位在发布招录(聘)公告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宽对退役军人的专业要求。

(九)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以及其他深度贫困县要结合当地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等战略及工作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退役军人招考。各级党政机关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注意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适当提高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定向招录退役军人比例,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有效拓宽从反恐特战等退役军人中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渠道。

(十)支持事业单位招聘。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可按规定拿出一定岗位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进行招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报考我省事业单位时,可按《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退役大学生士兵报考事业单位享受有关加分政策答复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函〔20XX〕318号)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

(十一)鼓励企业招聘。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国防义务,吸纳更多退役军人就业。依法落实国家有关对符合条件的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落实对符合条件的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企业定额扣减税收优惠政策。对退役军人就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十二)开发退役军人人才资源。把扶持退役军人就业作为重要的人才资源开发路径,引导退役军人向国家重点工作领域集聚。鼓励退役军人参与社会治理、环境保护、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鼓励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注重从退役军人中择优发展党员、培育村级后备力量,依法将表现优秀的选拔进村(社区)“两委”班子。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指导员,可由派驻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注册地的市县党委组织部、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按照有关要求,面向退役军人党员进行选聘。研究制定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目录,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以及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的比例,辅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退役军人。

(十三)实施重点扶持。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台账,实行实名动态管理,实时掌握就业情况,对出现下岗失业的,特别是零就业家庭,及时纳入再就业重点帮扶范围。用人单位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返还其相应比例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当地人民政府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提供不少于3次的职业介绍,做好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工作,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三、提供创业支持,优化创业环境 (十四)加强创业项目引导。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围绕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目标,引导退役军人重点在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饮料、先进材料、能源化工和数字经济产业领域选择创业项目。积极支持退役军人参加“双创”活动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赛事,打造具有四川特色的退役军人创业品牌。鼓励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力度,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实体承接国防教育、安保服务、消防宣传等方面的服务项目。

(十五)优先提供创业场所。各级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可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有条件的地区可专门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等,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可按有关规定探索开展创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

(十六)落实金融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国家规定享受贷款贴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加大对退役军人创业的支持力度。依法落实国家有关对符合条件的从事个体经营军队转业干部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政策;
落实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限额扣减税收优惠政策。

(十七)探索设立创业基金。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扶持退役军人创业,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引导基金。

四、拓展服务方式,夯实就业创业基础 (十八)搭建信息平台。按照全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建设部署,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充分运用大数据,畅通信息渠道,形成全省贯通、实时共享、上下联动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集人员信息、就业状态、培训需求、政策扶持、服务援助等功能于一体,促进供需有效对接,提供精准服务。

(十九)建立指导队伍。组织动员创业经验丰富、关爱退役军人、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业家和专家学者等人士,组成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团队,发挥其在职业生涯规划、就业创业指导等方面的传帮带作用。

(二十)建立实训基地。根据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退役军人需求,发挥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企业职工培训机构等作用,为培养退役军人技能人才提供服务。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依托现有专门为退役军人服务的机构,加快建立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专为退役军人服务的区域化实训基地,将其纳入国家政策支持范围,给予适当补助。

(二十一)引导多元服务。积极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把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力量补充服务、退役军人自我服务结合起来,支持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为其就业搭建平台。积极建设并充分发挥退役军人“两站三中心”作用,在政策落实、就业创业、帮扶解困等方面为退役军人提供专业化、精细化、个性化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落实退役军人优先制度,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专栏,为其提供便捷高效服务。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公益性服务。拓展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法制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及时了解退役军人法律援助需求,推进优质法律援助广覆盖,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五、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二)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政策和服务协同,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军队支持、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要统筹协调,重点做好研究制定政策、拟定实施方案、选定承训单位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开展监督考评等工作,确保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二十三)明确任务分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监督考评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经费的安排与监管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宣传部门负责指导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军地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二十四)严格督导考核。各地要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追踪问效,确保政策落地落实。对在中央政策之外增设条件、提高门槛的,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
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及时进行督查督办;
对严重违反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五)强化宣传教育。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和择业观念教育,帮助他们尽快实现角色转换,顺利融入社会,退役不褪色、退伍不褪志,继续保持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在四川改革发展中发挥生力军作用,再创佳绩、再立新功。同时,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典型,弘扬自信自强、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宣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报告。

【篇五】 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委组织部、政法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扶贫办、税务局,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工作处:
为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XX〕26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一)完善多层次、多样化教育培训体系。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教育培训纳入国家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等教育资源,促进现役军人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相衔接、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互为补充,改善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分别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积极组织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和职业指导。每年士兵退役前,各部队可结合自身实际,围绕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内容,将相关技能培训需求报驻地军分区(警备区)政治工作处统一汇总后,联系协调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单位,到相关部队集中组织技能培训,帮助广大士兵提前熟悉掌握地方开展工作的技能;
积极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各军分区(警备区)要主动邀请驻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有关领导,到驻军营区内为广大士兵讲解地方安置政策,介绍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组织开展政策现场咨询会,一对一搞好心理调适和职业规划,努力把退役军人服役期间锤炼的品质转化为就业创业的优势。(省军区政治工作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 (三)组织开展适应性培训。结合退役军人接收报到,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统一开展以适应社会、融入社会为目的的适应性培训,及时跟进开展心理引导、政策宣讲、形势分析、经验交流等。引导退役士兵合理调整就业预期,树立正确择业观。培训工作原则上在退役士兵报到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培训时间1至2天;
培训费标准每人每天300元,从当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 (四)加强退役后职业技能培训。军人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免实习责任保险费等)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各地要重点开展为期3个月或6个月的短期培训。培训期为一年以上的纳入中、高等职业教育管理,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资助政策。对退役军人参加3个月或6个月短期培训,根据职业(工种)、实训条件、耗材耗能等不同,分别按每人3000-6000元、5000-8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具体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培训期间,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督促指导承训机构突出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所需知识及技能,按需求进行实用性培训,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推进培训精细化、个性化。坚持谁培训、谁推荐就业,压实目标责任,提高就业成功率。(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 (五)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在岗退役军人参加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对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退役军人,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将退役军人纳入全民技能提升工程培训对象范围,退役后未就业及就业后下岗失业的退役军人,当年均可参加一次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分别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参加学历教育。退役军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将报名参加高考的退役军人纳入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范围。对退役一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且被录取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历教育期间可按规定享受学费资助和相关资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享受学生生活费补助。在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中,对普通高职高专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人员和学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人员实行统一考试、单独划线录取;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含三等功)奖励的,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就读我省成人高校专升本。服役期间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退役军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可实行注册入学,并按规定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国家鼓励军人服役期间参加开放教育、自学考试等学历继续教育,完成学业后可获得相应国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省教育厅负责) (七)加强教育培训管理。建立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目录、承训企业目录和普通高校、职业学校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各类目录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每年发布。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同意,退役军人可参加跨省异地教育培训。加强对承训单位教育培训质量考核,健全约束激励机制。(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 二、加大就业支持力度 (八)适当放宽招录(聘)条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别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优先录用城乡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艰苦边远地区要结合实施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等战略,设置一定数量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退役军人招考。各级党政机关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注意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有效拓宽从反恐特战等退役军人中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渠道。(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 (十)拓展就业渠道。研究制定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目录,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以及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的比例,辅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退役军人。选派退役军人参与社会治理、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鼓励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国资委等部门负责) (十一)鼓励企业招用。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分别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为其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鼓励人力资源企业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三)实施后续扶持。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台帐,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掌握就业情况,对出现下岗失业的,及时纳入再就业帮扶范围。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当地人民政府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 三、积极优化创业环境 (十四)开展创业培(实)训。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大学科技园、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实)训,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组织有创业愿望的退役军人参加创业培训(含网络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利用自有创业场地、资金、技术、项目、队伍等资源,对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创业实训,按规定给予创业实训补贴。加强创业培(实)训质量评估,对培训质量好的培训机构给予奖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教育厅分别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优先提供创业场所。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可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有条件的地区可专门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并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对退役军人创办实体入驻数量比较多、带动就业效果好的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按规定评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创业示范园区,并按规定给予奖励。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开发、注册登记、投资融资、法律资源、风险评估等创业服务,并根据其提供创业服务数量和创业服务效果,按规定给予一定创业服务补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分别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享受金融税收优惠。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含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创办企业、网络创业等)的,可申请最高1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贷款贴息。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分别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健全服务体系 (十七)搭建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化建设,形成全省贯通、实时共享、上下联动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并与全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对接共享,充分运用大数据,畅通信息渠道,促进供需有效对接,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精准服务。(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八)建立指导队伍。组织动员创业经验丰富、关爱退役军人、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业家及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等专家学者,组成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团队,发挥其在职业规划、创业指导、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传帮带作用。(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 (十九)建设实训基地。依托现有专为退役军人服务的机构或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等资源,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加快建立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专为退役军人服务的区域化实训基地,将其纳入国家政策支持范围,给予适当补助。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实训基地,可申请认定为省级公共实训基地,并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十)引导多元服务。积极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把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力量补充服务、退役军人自我服务结合起来,支持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组织开展全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大赛和创业大赛等活动,按规定落实评选表彰和奖励政策。(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一)健全工作机制。要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推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协调、军地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社会各界有序参与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组织指导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重点做好研究制定政策、拟定实施方案、选定承训单位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开展监督考评等重要事项。

(二十二)明确任务分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监督考评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经费的安排与监管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军地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二十三)严格追责问责。要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追踪问效,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对在中央政策之外增设条件、提高门槛的,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
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及时进行督查督办;
对严重违反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四)强化宣传教育。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和择业观念教育,帮助他们尽快实现角色转换,顺利融入社会,退役不褪色、退伍不褪志,继续保持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再立新功、赢得全社会尊重。同时,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典型,弘扬自信自强、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宣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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