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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必要性及立法完善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30 06:08:09     阅读:


  [摘要] 节约型社会建设已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依法进行节约型社会建设是实现节约型社会的必然选择。但是,我国有关保障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法律还有诸多不足,必须进一步完善立法,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 节约型社会 必要性 立法完善
  
  节约型社会即资源节约型社会,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人类在物质生产和生活活动中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循环再生利用废弃物资源,以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效益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形态。如今建设节约型社会已成为基本国策。但是,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必然与一些社会浪费顽疾产生尖锐的冲突,与经济发展的短期目标也会产生一定的矛盾。这些激烈的矛盾冲突必须用法律进行规制,保障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有序开展。
  一、依法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必要性
  第一,法律是保障社会发展模式转变的根本手段。中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生态环境脆弱。在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工业化进程中,资源对外依赖的趋势日益显现。例如,我国为满足经济建设需要,每年不得不大量进口能源。在中国崛起与现有国际经济政治秩序发生冲突、招致发达国家的“围堵”的背景下,这种高度对外依赖,已经威胁到了我国的和平崛起战略的实现和国家安全的保障。应对危机和困境,我们必须寻求新的社会发展模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就是对新的发展模式的最佳选择。节约型社会建设是一项非常艰巨的、社会综合性转变的工程。它的实现要靠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技术的、文化的等手段协同调整。在这诸多手段中法律是节约型社会实现的根本保障。
  第二,法律的强制功能和稳定性保障节约型社会建设基本国策稳定实施。节约型社会建设是保证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基本国策,它强调的是最大限度合理地利用有限的资源以保证我国经济稳定增长。要达到这一经济发展目的,势必要求长期稳定地有效实施这一基本国策,而法律的稳定性恰恰能够满足政策稳定的基本要求。同时,节约型社会建设是在全新的社会发展理念指导下的社会改革工程,必然会涉及对现行的一些以经济增长为中心的政策予以变革,推行一些新的政策和制度,而要进行这些变革只有依靠法律的强制功能才能奏效。
  第三,法律的利益调整功能平衡协调各主体的利益需求。马克思认为“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节约型社会建设既要求低投入,又要求高产出;既要求避免浪费又要求人民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不断提高;既要求国家机关廉洁又要求国家机关高效;既要求生态环境能供给尽可能多的资源又要求这种供给能良性循环。可见,在节约型社会建设的进程中有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必须通过法律规定调整社会利益格局,改变单纯发展经济的利益取向,引导人们放弃牺牲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模式,代之以走资源节约型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法律的利益调整功能优势调整了人口与资源、经济发展与资源节约、公益与私益、代际与代内利益的格局,使利益符合现阶段社会的整体利益发展趋向,有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法律的指引评价功能促进公众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积极行为。法律具有指引、教育、评价功能。有关保障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指导,规范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人们行为合法性的标准和违法者的责任,警示人们违法必受罚,受罚不可变通,故只有迎合法律规定,积极投身节约型社会建设才可能与法的评价相协调而免受法律制裁。这样可以在每一个人的心底上建立起一道坚不可摧的思想行为防线,固守崇尚节约的价值观,促使公众积极主动地投身节约型社会的实践活动,推动节约型社会的尽早实现。
  鉴于此,我们应通过构建一套完善的保障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法律体系,从根本上保障节约型社会建设。
  二、有关保障节约型社会建设的立法完善
  保障节约型社会建设的立法体系应该是由以宪法为依据,以资源节约基本法为统帅的包括环境保护法、资源法、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及财政法、税收法、金融法、价格法、计划法、产业法、科技进步法等所构成的有机整体。但这一体系的现状是:资源节约基本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尚未出台,环境保护法、资源法、能源法存在诸多不足,财政法、税收法、金融法、价格法中的相关法律制度不能充分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因此,保障节约型社会建设的立法完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制定资源节约基本法
  首先,应制定一部资源节约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节约法》,规定在生产、流通、交换和消费各领域共同遵守的资源节约的立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和任务,用以统帅和协调各有关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法律法规。因为,只有在资源节约基本法的统辖下,其他有关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法律才能将资源节约作为它们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从而使各单行法律法规之间相互协调起来。
  2.尽快出台循环经济促进法
  发展循环经济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必然要求,循环经济促进法是节约型社会建设立法体系核心部分。我国应当积极考察和借鉴西方国家循环经济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循环经济的具体特点,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规划、政策,对循环经济的行为加以规范和调整,以促进循环经济的顺利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法应当达到三重目标:一是保护环境;二是节约资源;三是促进经济发展。
  3.加快对环保法、资源法、能源法的补充和修订
  立法机关应针对环境法、资源法、能源法的缺陷及时做出补充和修改。在环境法方面,应尽快将《环境保护法》提升为保障环境、协调环境单行法关系的环境基本法。在自然资源法方面,首先,应加快制定自然资源基本法,确立明确、统一的生态保护的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其次,构筑更加科学合理的自然资源法律结构,加强外部结构的协调性和内部结构的合理性。最后,明确管理部门职责,由于自然资源保护工作具有综合性的特点,必须要求众多的国家行政部门参与其事,如果不明确各有关部门之间职责,致使责权不清则永远无法做到资源的节约利用和有效保护。在能源法方面,首先应加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改变能源基本法缺位的致命伤;其次,应尽快制定《石油法》、《核能法》等重要的能源单行法,如果连这两种重要能源的开发利用都没有法律规制,在能源节约方面将成为空谈。
  4.转换法律调控模式,完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转换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法律调控模式即是要建立以间接调控为主,直接调控为辅的法律调控模式,改变现有的以行政命令为主的直接调控模式。间接调控模式主要包括四种制度:资源市场主体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节能降耗、减排治污的技术标准,鼓励创新和节约的激励制度。资源市场主体制度是要确立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条件下,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取得资源所有者的法律地位。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就是国家通过对资源使用人和排污人收取税或费的形式来实现的资源的有偿使用,如发达国家的新鲜材料税、二氧化碳税、汽油税、垃圾税、填埋和焚烧税等,这是资源节约的一种重要的经济法律手段。制定节能降耗、减排治污的技术标准,通过技术规制,促使企业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政府通过宏观调控的激励措施对资源、能源的节约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我们可以通过建立导向性和扶持性调控体系来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例如,改革财政补贴方式,完善倾斜性财政资金投资政策,制定相应的扶持节约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循环经济核算制度和激励制度,利用税费调节支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限制过度消耗资源行业,利用反映资源和环境真实成本的价格杠杆,来引导资源消费行为。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财政法、税收法、金融法和价格法中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宏观调控。
  节约型社会建设既是当务之急,又是惠及子孙万代的千秋伟业。在依法治国背景下的今天,应更加注重法制建设对节约型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通过构建和完善有关保障节约型社会建设法律体系,来确保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陈德敏董正爱: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法律功能优势[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5):83
  [2]王伟奇:法律调控模式在“节约型社会中”的转型——以能源领域为例[J].理论月刊.2006,(7):128
  [3]戚道孟刘翠娥高聚文:节约型社会环境法律制度建设若干问题探究[J].天津商学院学报.2007,(4):50
  [4]郭凯锋张艳霞:论完善保障节约型社会建设的经济法律制度[J].社会科学论坛.2006,(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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