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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条例范本 保密工作条例规章制度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20-01-12 21:10:57     阅读:

保密工作条例范本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根据《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刑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附属组织和各基层单位以及公司全体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二部会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四条 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1) 公司重大决策中(三重一大)的秘密事项。

(2) 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 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记录。

(4) 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 公司领导、职工人事档案,薪酬、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6) 限于公司内部人员知悉的公司内部文书样本、流程及相关管理制度。

(7) 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五条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
“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利益遭受损害。

第六条 公司秘级的确定 (1) 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三重一大”资料、招投标信息为绝密级;

(2) 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3) 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薪酬标准、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第七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按涉密档案严格管理。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第三部分 保密措施 第八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党总支委托专人执行。

第十一条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 非经总经理、党总支书记或分管副总经理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 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 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制度 由党群工作部每月对涉密部门进行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备案。

第十三条 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 具有属于公司秘密的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 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 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3) 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4) 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员工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十六条 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司领导。

第四部分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 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 违反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3) 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八条 公司员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予以解聘,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该员工赔偿经济损失。

(1) 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 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3) 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十九条 公司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已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公司有权移送相关司法机关,追究该员工的刑事责任。

第五部分 附则 第二十条 (1)本保密工作条例与档案管理办法、公文处理办法等配套使用。本条例对其他管理办法的保密方面具有指导性。

(2)本条例经党总支会议通过,从2007年X月X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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