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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成人教育立法之我见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14 06:21:31     阅读:


  摘 要:经济的发展依赖于教育,教育的发达离不开对成人教育的重视。我国是穷国、大国办教育。成人教育所具有的在职、投入少、产出多、针对性强、灵活性大的特点决定在我国不仅当前,而且今后成人教育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无可替代的地位。但是我国目前成人教育的立法状况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成人教育发展的需要,必须加强成人教育立法。我们在分析国内外成人教育及成人教育立法情况的基础上,认为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调整成人教育的成人教育法,而且认为制定成人教育法的条件已经成熟。
  关键词:成人教育;市场经济体制;立法;现状;可行性;借鉴
  
  一、我国成人教育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成人教育,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解放初期的工农教育。其主要任务和目的是对在旧中国没有受教育机会的广大工农群众进行扫盲,使他们掌握一些工作和生活所必需的文化知识。第二阶段是在大规模扫盲运动之后,对从业人员进行文化基础知识的补习与提高,并进行有关职业技术的培养和职业道德的教育。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后期到七十年代,成人教育受到了极大的冲击。成人教育的更大发展是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后开始的。这是成人教育发展的第三阶段。
  成人教育发展到现在,与前两个阶段相比,已形成了以下的特点。
  首先,成人教育的形式、层次和内容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形式上除了传统的夜校、短期培训学校外,又有函授教学、电视教学、广播学校以及各行业的全日制专门学校,层次上由原来补习文化,必要的职业技术基础知识学习发展到主要对接受完基础教育,为进一步获得专业学历的人和已经受过高等教育的人进行教育;内容上不断扩大,几乎所有的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内容和专业在成人教育中都已具有。
  其次,成人教育中的高等教育和岗位培训发展特别迅速。由于成人教育的素质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各行各业都大力推动、支持成教,使成教几乎与同一层次的普通教育并驾齐驱。
  第三、成教正朝着规范化发展,摆脱了过去那种因陋就简的困境和依附地位,走上了独立发展的道路。
  市场经济体制对社会成员的素质有更高的要求,这已为发达国家的实践所证明。一些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崛起也说明了这一点。正因为如此,成教在我国也将会有更大的发展,其地位和作用更显重要。这是因为,一方面普通高校培养的人才不仅数量有限,而且学习的内容也有局限;另一方面成教的特点更适合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要求。首先,我国是穷国办大教育,财力有限,成教投入少、产出多的特点正好弥补了财力有限的缺陷。其次,成教周期短、针对性强、能在短期内针对市场的需要培养、培训社会急需的人才。再次,成教有很强的灵活性。从方式说,可以是脱产学习,也可以是在职学习;可以短期培训,也可以较长时期学习。从内容上讲,有文化补习、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社会文化和生活教育、休闲教育等,涉及政治、经济、科学、技术、业务教育、终生教育等各个方面。
  成人教育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雄辩地证明了成教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二、实行成人教育立法的必要性
  
  (一)落实成教战略地位、发挥成教作用需要法律的保障
  成教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并没有被全社会所有的人所认识,有的即使认识到了,但却没有付诸实现。“谈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和随意撤销成教机构,调走老师、占用校舍、减少经费的做法经常发生。这些轻视和反对成教的思想和行为,对成教的发展是很不利的。要保证成教的战略地位,充分发挥成教的作用,改变单位领导人重视,成教就搞得好,领导人不重视,成教就开展不起来的“人治”状况,有赖于法律强有力的保障。
  (二)成教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成教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遇到了不少困难。如宏观调控不够,体制不完备,办学自主权未得到充分保证,成教主动适应经济、科技发展,及时提供直接有效服务的机制尚未形成;教育结构和体制还有待完善,特别是面向广大农村和乡镇企业服务的成教严重不足,岗位培训的主要地位还未真正落实。教学上的成人特色体现还不够,教学质量有待提高,办学与需要、教学与实际、学习与使用的“三脱节”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办学效益还有待发掘;教师队伍素质设备等基本办学条件亟待改善等。这一系列问题的解决,光靠政策的指导,口头的宣传、舆论的批评监督是远远不行的,立法才是最终的办法。
  (三)成教实践中的成功经验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以便更好地指导今后的成教活动
  成教在几十年的发展中,积累了不少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这对成教的发展是极为重要的。例如成人教育管理体制问题。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的8号文件对职工教育的管理体制是这样规定的:“加强领导、统一管理、分工负责、通力协作”,设立了全国性的机构,地方也设立相应的机构。中央统一发号施令,地方各级按令办事。这在当时实践起来很顺当。但随着改革的深入,成教再由中央统起来的做法不妥。于是在1987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成人教育是我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同等重要。成人教育的责任和权力交给地方和基层单位,给予充分的主动权。”于是撤销了职工教育最高领导机构,职责分散到有关部门。这有利于极大地调动各部门,地方的积极性。199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承认高等教育的意见》,提出了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大力支持、积极兴办多种形式、多种层次、多种规格的成人高等教育。1993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又明确提出了要“大力发展各种层次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成人教育由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以学历教育为主的职业学校、成人学校,原则上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职业培训和在职岗位培训,原则上由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管理。这样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既把握了宏观调控,又调动了各级各部门各地方的积极性,是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及时地将其上升为法律规范,就理顺了成教的管理体制,保证成教管理的规范化。以及1995年3月,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从法律上提出了有关扫盲、成人教育的要求。1998年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高等教育法》,提出“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从上述回顾可以看出,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完善,成人教育的立法工作已经提上重要日程。
  
  三、现有的成人教育规范不适应成人教育发展的要求
  
  现有的有关成教的规范,绝大部分都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而且分散,相互之间冲突。修改是必定的。与其小打小敲的修修补补,不如来一次大手术,一步到位,制定成教法。已有的教育法规不能替代成教法。
  虽然,已有的和即将有的法律,对成教中的教师、高等教育、岗位培训作出了规定,但成教的其他领域如社会成员的文化与生活教育、继续教育、休闲教育等仍是法律的荒芜区。而这些领域的重要性会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更显重要。法律不能忘了它们。而且,各个法律所站的角度不同,难以体现成教的特点。况且,把成教法律规范分散在各个法律中,是不利于成教发展的。法律规范的交叉是难免的。不能因为这种交叉,而牺牲一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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