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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检察机关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思考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10 06:20:52     阅读:


  摘要: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立足于本国法律文化传统,基于中西方法律文化交融的理解,经过比较吸收、借鉴有益成分,完善我国成文法制度的司法改革尝试。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借鉴和吸收英美法系判例法的优点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也成为我国检察制度发展的努力方向。从中西方法律文化传统、我国检察制度的法律现状和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现实意义三个方面进行思考,探讨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可行性。
  关键词:法律文化;判例法;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5x(2009)06-0083-03
  2010年7月,随着《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颁布实施,我国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正式启动。其目的是通过选编检察机关办理的在认定事实、证据采信、适用法律和规范裁量权等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为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案件提供指导和参考,促进法律的统一公正实施。2011年3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印发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供全省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时参考。这是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司法改革方式,完善检察机关司法体系、指导检察实践的重大决定和积极尝试。针对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是否可行,其意义何在,又如何定位,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检察机关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法律文化背景
  (一)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交融
  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法律文化”是文化领域中一种极为重要的文化形态,“法律文化”这一概念既着眼于历史,更立足于现实,它是对历史上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智慧凝结,也是现实法律实践的一种文化状态和完善程度。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态势,对于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都产生了深远影响。经济全球化使国际间交流加深,进一步促使法律全球化的到来,这也使得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更加相互趋近,英美法系国家更加注重成文法的作用,而成文法国家也注重借鉴和吸收判例法的优越性。成文法有其刚性和固定的特点,一旦立法必将得到遵循,然而成文法也因其刚性而不能适应时势变化突破和调整,突显其僵化和滞后;判例法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成文法的局限性,以其柔性的特点而可以适时根据具体情况裁断案件和最大限度地恢复和调整法律关系。判例法本质上是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通过遵循旧例又不固守旧例的方式建立的一种法律体系,特别是英美法系作为一种带有判例性质的法律体系,它以大法官实践方式将立法与司法各自的优点结合起来,使其判决兼具稳定性和灵活性的特点,以适应即时性的社会生活变化,保持法官判决的活力和魅力。我国作为一个固有千年成文法法律文化传统的国家,探讨案例制度的引进具有积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我国数千年来的法文化传统
  我国法律文化发展有其独有的特点,其一,从历史发展看,我国不仅是成文法系国家,还是具有独立特点的中华法系国家。我国的成文法渊源表现为一个不断发展变化、丰富完善的过程,从子产铸刑书、晋国铸刑鼎到形成历史上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法经》,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晋律》、《北齐律》到隋《开皇律》、唐《贞观律》和形成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唐律疏议》等各种形式的制定法,以律、令、格、式、敕等形式经历朝历代不断演变和进化,到唐朝时达到了鼎盛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其后《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等继承了其特点,即刑民不分、以刑为主的刑事性法律体系,内容比较单一,在自我规定的内部可以进行调解。这是与当时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相适应的,它也决定了当时法律文化的封闭性与僵化。其二,判例作为一种法律渊源在我国法律制度历史上并不陌生。有据可考的中国古代法制史记载,在春秋末子产铸刑书、赵鞅铸刑鼎开创成文法局面之前,中国处于奴隶制社会时期就有了依判例作裁断的制度。西周时期“议事以制,不为刑辞”就是最早的判例开端。古代法律渊源中有一种“比”,即是判例法,如秦朝“廷行事”、“行事比”,汉代“春秋决事比”、“死罪决事比”,唐朝时“许依前据”等,都在历朝历代的司法审判中起到了不小作用。近代后期,北洋政府未制定成文法,审判依大理院判例和解释例。可见,各时代的统治阶级为适应复杂变化的形势,总是打破成文法局限,不同程度地运用判例。
  (三)我国司法现状的思考
  法律文化根植于一个国家的法律传统,受历史发展、社会文化传统的影响颇深,更依赖于一国现有的法律土壤,与现行社会制度、经济发展状况、民众的文化思想水平密不可分,特别是民众的法律意识水平对于法律体制的建立、法制建设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影响。一是司法理念不断发展,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在新中国建立初期,基于巩固统治和维护政权的需要,我国的法制建设对于资产阶级思想和封建主义思想都采取了打击和压制的手段,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司法机关都体现着无产阶级专政的观念和特点,例如反革命罪、投机倒把罪、流氓罪等,将不利于社会主义发展的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一并予以打击,这就是最明显的时代特征。随着国家综合实力和国际影响力的提高,为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对外进行政治经济文化全面交流,我国不断引入先进司法理念,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纳入宪法,刑事上采纳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接受了实体和程序并重的司法理念,更加注重对人权的保护,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二是当前社会矛盾凸现期要求社会管理必须创新、改革和完善司法体制,转变、规范执法方式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现代社会交通和通讯异常发达,社会参与广、民众反映强,现实对社会管理者的执法行为也提出了“公开透明、民主公平”更高要求。特别是司法审判行为作为社会价值理念的最终裁断者,对社会的影响更广更深。许霆案件、赵作海案件、天价偷逃过路费案件、药家鑫案件等,这些案件或是法律适用、或是证据采纳、或是群众关注度,没有一件不触动司法者的权威、质疑法律的规范性,对社会产生震动。积极地吸取教训,从司法者角度反思如何建立制度避免因为人的因素而造成的司法不均衡问题,以预防下一个悲剧,才是构建和谐社会更值得关注的问题。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开放性的法律体系不但具有调节社会复杂关系的活力和张力,同时也具有不断发展的潜力。要保持这种特性,需要不断借鉴和吸收先进的文化和制度,不断突破墨守成规的局限。
  二、检察机关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法律思考
  刑事诉讼和法律监督作为检察机关的两项主要职责和职权,二者是各自独立又相互融合的关系。刑事诉讼过程中无不渗透着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从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各个层面和环节发挥着法律监督作用。
  (一)法律适用中的问题
  我国作为一个传统的成文法国家,在享有成文法的统一和稳定的优点时,也遭遇到成文法的概念性规定、原则性规定、立法滞后性带来的法律适用问题。其一,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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