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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谈会讲话【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7篇】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09-09 10:36:36     阅读:

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7篇 【篇一】 同志们:
这次全省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是在党的十九大刚刚胜利闭幕之后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第二十三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精神,全面总结本届以来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的思路和举措,为在新时代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省人大常委会对这次会议高度重视。昨天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史和平主任作了重要讲话,对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做好新时代江苏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切实贯彻落实。刚才,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7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法制办、省水利厅等单位和部门的负责同志以及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代表作了大会发言,交流了地方立法工作经验和体会,讲的都很好,听了很受启发。下面,我对本届以来我省地方立法工作做简要回顾,并就做好下一步地方立法工作谈几点想法,供同志们参考。

一、五年来的地方立法工作成果丰硕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在省委的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截至10月底,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通过地方性法规79件,审查批准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报批的地方性法规 112 件。五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立法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突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定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把握地方立法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省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和省委的实施意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科学立法工作格局,自觉将党的领导贯穿于地方立法全过程。五年立法规划报请省委批准并转发,年度立法计划报请省委研究同意,确保立法项目紧紧围绕省委工作大局;
对于地方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和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告,确保地方立法符合省委决策部署。比如,省人大常委会对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三次审议后,由省人大常委会 党组及时报请省委同意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充分体现了省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是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充分发挥立法引领推动作用。省人大常委会正确处理好法治与改革的关系,始终紧扣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中心工作安排立法项目,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全省人民的共同意志。比如,为了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审议了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开发区条例(草案),为激发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活力、推动开发区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法治支撑。为了适应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经过认真梳理,采取打包的方式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涉及的我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 26 件地方性法规进行集中修改,取消、下放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扫清体制机制障碍。

三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持续推进我省地方立法工作走在全国前列。本届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突出立法重点,审议通过了一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民群众普遍期盼的地方性法规,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加强经济建设领域立法。制定或修改了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农业综合开发条例、旅游条例等,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完善政治建设 领域立法。制定或修改了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乡镇人大工作条例等,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强化文化建设领域立法。制定了关于促进全民阅读的决定、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等,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突出社会建设领域立法。制定或修改了养老服务条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社区矫正条例、人民调解条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等,促进了民生保障,提高了社会治理能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立法。制定或修改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湿地保护条例、水土保持条例、节约用水条例等,为百姓留住绿水青山。其中不少法规系全国首部,不少重要制度系全国首创,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一定影响,得到全国人大的肯定和兄弟省市人大的好评。

四是加强指导协调,推动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省人大常委会按照修改后的立法法的规定,加强对设区的市人大承接立法权工作的指导,重点围绕设区的市人大立法能力建设,指导设区的市人大建立立法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健全相关制度。经过指导协调,相关设区的市人大相继具备了承接地 方立法权的条件。2015年7月和xx年1月,省人大常委会分两批决定尚未取得立法权的 9 个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13 个设区的市人大地方立法权的全覆盖,标志着法治江苏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同时,加强对设区的市人大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指导,多措并举,帮助新取得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人大立法工作平稳起步,推动各设区的市人大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切实提升我省人大地方立法工作整体水平。

五是紧扣提高立法质量,不断完善和创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工作机制。完善了科学民主立法相关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修改后的立法法,及时修改了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充实了立法论证会、听证会、法规通过前评估、立法后评估、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等制度;
出台了省和设区的市法规案审查的两个工作规定,对省、市法规案审查的原则、要求、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积极探索科学民主立法新举措。成立了省人大代表法制专业组和立法专家咨询组,借助“外脑”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设立了15家基层民主立法联系点,延伸了地方立法工作触角,使地方立法工作更“接地气”;
通过在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开报名的方式,吸收公众代表参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立法座谈会,进一步拓宽了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提高了开门立法水平;
公开邀请具有医疗纠纷处理经验的10位律师代表参加座谈会,专门听 取他们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提出的专业意见建议,增强了立法决策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
审议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时,首次开展立法协商,最大限度凝聚各方共识;
审议爱国卫生条例时首次开展法规表决前评估,确保了控烟规定的合理性;
人民调解条例审议通过后,首次召开反馈公众意见座谈会,公开反馈征集和采纳公众意见的情况,及时回应公众关切,激发了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

六是强化立法监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新成效。本届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围绕“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备案审查工作新目标,着力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备案审查工作实效。截至 10 月底,共接收报备规范性文件306件,其中,省政府规章31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93件,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71件、设区的市政府规章 111 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审查建议 26 件。完善备案制度。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范围和要求的通知》,明确了需要报备文件的范围和操作上的具体要求;
严格执行备案情况核查通报制度,督促报备责任单位落实报备责任,推动实现规范性文件备案全覆盖。完善审查程序。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规定》,有效整合省人大常委会内部从事备案审查的工作力量,明确了接受、登记、 分送、审查、处理的职责、程序和具体操作要求。完善三方同步审查机制。对于报备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等,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委员会以及备案审查专家进行三方同步审查,实现了主动审查全覆盖,提高了审查质量。增强审查工作的刚性。对通过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本届以来,召开部门协调会处理规范性文件4件,书面发函5件,其中提出书面审查建议2件,督促政府自行纠正。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利用省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改版的契机,整合建立新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平台,为报备责任单位报送规范性文件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交审查建议提供便利。

上述立法工作成绩的取得来之不易,是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和各有关方面共同努力的结果。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认真勤勉履职,扎实做好法规案起草、审查、审议等工作,协助省人大常委会行使好地方立法权。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认真提出法规修改意见建议,并协助安排立法调研活动等,做了大量工作。法制专业组代表、立法咨询专家积极参与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提出了不少宝贵意见和建议,为地方立法贡献智慧和力量。省政府法制办做好法规草案审查工作,确保相关法规草案按照时序进度提请审议,在省人大 常委会审议过程中配合做好相关协调工作,推动法规顺利通过。省政府相关部门承担法规起草任务,并配合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委员会做好法规草案审议修改工作。在这里,我代表省人大常委会对大家长期以来为江苏地方立法工作的辛勤付出和共同努力表示衷心的感谢! 五年来,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市委的领导下,紧紧围绕中央、省委和地方党委的中心工作,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工作卓有成效、亮点纷呈。

南京、无锡、徐州、苏州四个原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重点突出,工作扎实细致,制定了一大批社会反响较好的法规。比如,南京市制定了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一批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效果好的法规,促进了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无锡市制定了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社区戒毒康复条例等一批社会治理领域的法规,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徐州市制定了城乡供水条例、集中供热条例、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等一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规,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苏州市制定了生态补偿条例,填补了我国生态补偿立法的空白,并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古村落保护条例等一批文化领域立法项目。南京市和苏州市还积极探索地方立法新举措。南京市首次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委 托第三方起草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并通过问卷调查和专题网议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拓展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广度和深度。苏州市在制定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过程中,首次邀请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开展立法协商,最大限度凝聚了立法共识。

其他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虽然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时间还不长,但立法工作开局良好,稳步推进。比如,《镇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南通市濠河风景名胜区条例》《扬州古城保护条例》《连云港市海洋牧场条例》《淮安市古淮河保护条例》等法规,都具有十分鲜明的地方特色。盐城市先后制定了绿化条例、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条例、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3件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促进了当地的生态文明建设。南通市、淮安市通过牵头成立立法项目领导小组、提前介入法规案起草环节等方式,及时协调解决立法过程中的问题,把握立法大方向,积极发挥人大主导作用。泰州市人大常委会与南师大泰州学院合作成立了全省首家地方立法研究院,依托高校的学科、人才优势,有效整合地方立法资源和力量,实现了人大开门立法与高校开门办学的有机结合。宿迁市先后通过了《立法咨询专家组工作规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地方立法联席会议规定》以及立法听证、评估、论证、公开等方面的配套制度性文件,加强了地方立法制度建设。

总之,过去的五年,是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砥砺奋进、成果丰硕的五年,是立法质量不断提高、立法作用愈加凸显的五年。五年来,我省地方立法体制更加完善,地方立法制度更加健全,地方性法规更加系统完备,地方立法工作已经迈上了新台阶。

二、奋发有为做好新时代江苏地方立法工作 党的十九大吹响了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时代号角,开启了新时代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征程。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认真学习贯彻省委娄勤俭书记最近在省人大调研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奋发有为、开拓进取,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扎实做好新时代江苏地方立法工作,不断深化全面依法治省实践,向着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目标奋力迈进。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地方立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 党的十九大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政治论断,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历史地 位,提出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对新时代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了战略安排。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认识和把握地方立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

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地方立法工作的根本遵循。党的十九大将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概括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并写进党章。这是党的十九大的灵魂,是党的十九大的一个历史性决策和最重要的贡献。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以逻辑严密、系统完整、相互贯通的科学的法治思想体系,有力回应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实践要求,为在新时代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提供了行动指南,开拓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新境界,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法治实际相结合的新飞跃,是二十一世纪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最新重大成果。省和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深刻内涵和丰富内容,自觉用新思想武装头脑,坚持用新思想指导地方立法工作,不断增强运用新思想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切实将新思想的要求贯彻落实到江苏地方立法工作全过程和 各方面。

要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作为地方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作出深刻阐述,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对包括全面依法治国在内的党和国家各项工作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要牢牢把握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围绕推进新时代“两聚一高”新实践,将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地方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方面,地方立法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尊重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及时回应和有效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社会公平正义、更高质量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更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期待,从而更好满足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持续增进人民群众福祉,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为广大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另一方面,地方立法要践行新发展理念,将更加平衡更加充分的发展作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根本途径,以供给侧 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创新驱动为主引擎,推动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运用法治方式切实解决好区域发展不平衡、城乡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要把保障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实施作为地方立法的重要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纳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加强立法工作提供了行动纲领。省和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实施提供法治保障。要深化经济领域立法,为聚力创新、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打下坚实的法治基础。要推进民主政治领域立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用规范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要加强文化领域立法,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要突出社会领域立法,聚焦民生,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加大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立法力度,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问题导向,正确把握和处理好地方立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在全面依法治国进入新时代的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深入研究新时代地方立法面临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努力拓宽地方立法思路,与时俱进做好我省地方立法工作。

要坚持依法立法,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地方立法权。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这是党代会报告第一次将依法立法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并列,体现了党中央对依法立法工作的高度重视。我们要正确理解依法立法的基本内涵,将依法立法作为地方立法的重要原则。一要认真执行立法法、地方组织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地方立法权。二要遵循不抵触原则,确保地方立法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绝不能出现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况,坚决守住地方立法底线。三要加强严格把关,审慎行使好地方立法权。依法立法既要避免出现越权立法的现象,也要防止立法懈怠、立法不为、立法乱为 的问题。要深刻吸取《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在地方立法层面为破坏生态行为“放水”的深刻教训,切实增强责任意识,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不折不扣落实好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国家上位法的规定,绝不能通过地方立法搞变通、搞地方保护主义。

要增强地方立法的及时性,更好地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向纵深推进,改革对地方立法的需求将更为迫切。这对地方立法的及时性提出了更高要求。要统筹安排好立法项目和时序进度,综合运用立改废释等方式,及时确认改革成果,引领改革发展方向,确保地方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协调、相同步。要建立地方性法规清理机制,通过对法规进行定期梳理,及时发现与改革发展不相适应的法规,并区分不同情况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对于仅涉及个别条款修改的法规,可以采取打包的方式集中做出修改,提高立法效率,增强立法的及时性。

要健全多元化法规草案起草机制,加强对法规起草工作的组织协调。对于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法规,可以由人大组织起草。人大组织起草法规草案,可以吸收政府部门的人员、相关专家等共同起草,也可以委托相关高校、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起 草法规草案。委托起草还可以引入竞争机制,从相关法规草案中择优采用。对于政府组织起草的法规草案,省和设区的市人大必要时要提前介入,及时了解法规起草进度,加强对起草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在确定立法指导思想、把握立法方向、重要立法制度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切实保证法规草案的起草质量。

要紧扣切实管用和可操作,大力提高地方立法的精细化水平。目前,我省地方立法总体上还不够精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立法质量。要树立精细化立法的理念,在提高立法精细化水平上下功夫。一是立法项目切口要小。地方立法的主要任务是对上位法作补充、细化,立法项目切入点要尽可能小一些,少立一些综合性、宏观性的法规。二是立法体例要简。地方性法规应当从实际出发安排体例结构,不必追求大而全、小而全。尤其是设区的市法规,不一定都要分章,而是有几条写几条,使法规结构更加紧凑、精炼。三是可操作性要强。法条能具体的尽量具体,能明确的尽量明确,避免搞层层配套,切实增强法规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四是制度设计要管用。要善于牵住地方立法的牛鼻子,将立法中的焦点、难点问题研究深、研究透,敢于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确保相关制度精准到位、切实管用。

(三)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不断提高科学民主立法水平 立法质量是地方立法永恒的主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我们要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着力提高地方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要完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相关制度。目前,省和设区的市人大制定的立法条例中关于公众参与立法的规定还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要抓紧健全和完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相关制度。完善立法信息公开制度。明确立法信息公开的内容,除了立法规划、立法计划、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外,法规起草的相关立法背景资料、法规审议中的主要意见、表决结果等情况也应当尽可能公开。完善立法信息公开渠道,除了传统方式外,通过官网、微博、微信等信息平台,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及时公开立法信息,实现立法过程的公开透明。拓展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除了召开座谈会等传统方式外,通过线上问卷调查、网络直播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表达立法诉求、提出意见建议、了解法规审议情况等提供更加便捷的途径。

要完善基层民主立法联系点相关制度。目前,省和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普遍建立了基层民主立法联系点,但基层民主立法联系点的运行机制还不够健全,作用发挥得还不够充分。今后,原则上每一件法规都要深入基层民主立法联系点开展立法调研。要 抓紧制定基层民主立法联系点相关制度,明确其具体职责、工作方式、人员培训、考核与保障机制等。要加强对基层民主立法联系点负责人和联络员的培训,切实提高他们的履职能力,并为基层民主立法联系点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实现基层民主立法联系点工作的可持续发展。要对基层民主立法联系点的工作进行考核,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对于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给予表彰、奖励,切实发挥好基层民主立法联系点的桥梁纽带作用。

要完善地方立法调研相关制度。立法调研是地方立法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着立法质量。目前,地方立法调研的广度和深度还不够,实效还不强。要完善立法调研相关制度,规范立法调研活动,努力提高调研质量。可以吸收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等参加立法调研,增强立法调研的民主性和专业性。立法调研既要听取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情况介绍,更要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普通老百姓的意见,做到兼听则明。立法调研要避免“坐而论道”,而是要尽可能地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力求将相关意见听实听深听透,确保相关制度设计符合基层实际。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前介入政府部门组织的立法调研活动,及早了解立法焦点问题,提前研究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主导意见,更好地发挥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要完善地方立法听证和立法协商制度。立法听证是公众参与立法的重要方式。目前,立法法、省和设区的市人大制定的立法条例关于立法听证的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够强。要完善地方立法听证制度,对举行立法听证的情形、听证陈述人员的确定、听证程序等作出细化。对于影响特别重大、社会关注度特别高、分歧意见特别大的立法事项,都应当进行立法听证。要依据立法听证的情况,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做出科学决策。此外,在确保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适当简化立法听证程序,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听取意见,从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逐步实现立法听证的小型化、常态化。立法协商是发挥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要完善地方立法协商制度,明确立法协商的主体、范围、形式和程序等,切实高立法协商的质量和效率,推动有关方面就地方立法中的重要问题达成共识。

要完善法规表决前评估、立法后评估制度。开展法规草案表决前评估,对法规出台的时机、重要制度实施的社会效果、法规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将“质检关”前移,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要完善法规表决前评估制度,明确开展法规表决前评估的情形,实现法规表决前评估的常态化。建立法规表决前评估指标体系,实现评估工作的定量化、精细化和指标化。立法后评估是检验和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完善地方性法规实施机制的重 要方式。要完善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明确开展立法后评估的时间、方式、标准、评估成果的运用等。通过定期对立法进行回头看,及时了解法规实施的情况和发现存在的问题。对于属于法规本身问题的,适时启动立改废释程序,进一步修改、补充、完善相关法规。要建立法工委参与执法检查的制度机制,将立法工作与监督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执法检查及时发现法规存在的不足,适时启动立改废释程序,推动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四)加强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 设区的市人大地方立法在完善法律体系、推动区域法治发展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要加强对设区的市特别是新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人大立法工作的指导,推动设区市人大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切实提升我省地方立法整体水平。

指导设区的市加强立法制度和能力建设。指导设区的市人大完善法制委统一审议规则、法规案审查规则、立法技术规范等制度,进一步将地方立法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指导设区的市人大加强立法机构建设,配齐配强立法工作人员,为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通过实施跟班学习培训制度、举办立法干部培训班、选取典型法规进行实例教学研讨等方式,加强对设区的市人大立法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切实提高 他们的立法能力和水平。对于设区的市报请批准的法规,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要提前介入,及时研究提出反馈意见,并进行跟踪指导,切实把好合法性审查关。必要时,可以赴设区的市当面沟通指导,协调解决立法中的重大问题,确保立法质量。

指导设区的市选择好立法项目。指导设区的市人大坚持急用先立的原则,加强城乡建设和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等重点领域立法,严格在立法法确定的三个方面事项范围内确定立法项目,切实将宝贵的立法资源用在刀刃上。

指导设区的市人大坚持立法质量优先,从自身立法能力出发合理安排立法项目的数量。原较大的市每年立法项目的数量一般以不超过4 件为宜,新行使立法权的设区的市每年立法项目的数量一般以不超过2件为宜。同时,指导设区的市人大合理安排法规审议时间,避免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多件地方性法规的情况。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和审议时间安排确定前,应当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要统筹协调好设区的市报批法规审议安排,尽量避免出现设区的市人大法规扎堆报批的现象。

指导设区的市公平合理设定权力和职责、权利和义务。指导设区的市人大按照权责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相关职权的同时,强化和落实政府公共服务、安全监管、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责任,明确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程序、时限、要求 等,推动政府依法行政。指导设区的市人大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正确认识和把握市场规律,使市场通过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供求规律等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切实解决政府职能越位、缺位、错位问题。指导设区的市人大坚持权利本位,充分尊重和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公权力滥用,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必要的权利救济途径。

这里,我再强调一下设区的市人大立法中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问题。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是政府经常使用的行政管理手段。《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对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设定权做了具体规定。前不久,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乔晓阳主任委员在第二十三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专门谈了如何把握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关系的问题,强调在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未做修改前,地方立法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权限设定行政处罚。同时,也就给予地方立法必要的立法空间提出了几点意见。设区的市人大要准确理解行政三法的相关规定和全国人大法律委、常委会法工委的最新指导意见精神,严格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审查设区的市报批法规时,要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规定是否合法作为审查重点之一, 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五)努力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水平,切实维护法制统一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也是地方立法必须遵循的法定原则和前提。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是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维护法制统一的重要抓手。要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不断提升审查水平,努力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备案审查工作新目标。

一是抓好备案环节,实现备案全覆盖。目前,规范性文件迟报、漏报、瞒报的现象仍然存在,损害了备案审查工作的严肃性。要完善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机制,明确备案审查的对象和范围。只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属于人大监督的对象,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纳入备案审查范围。规范性文件报备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及时报备。备案审查机构要通过加强协调、定期核查通报等方式加强督促,确保实现备案全覆盖。

二是抓好审查环节,提高审查质量。强化审查责任。所有负有法定职责的主体都要开展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对内要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与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对外要在党委领导下建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强化协作配合。发挥好人大代表、备案审查专家的作用。从 人大代表中选择专业对口的专家型代表和备案审查专家组成员参与规范性文件审查,借助“外脑”解决审查中的专业性问题。将备案审查工作纳入代表培训内容,增强人大代表参与备案审查工作的能力。创新工作方法。可以采取交叉审查、集中审查、联动审查等方式开展备案审查;
吸收社会公众参与审查,增强备案审查工作的透明度、公正性和权威性;
将备案审查工作同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人大常委会其他工作以及规范性文件后评估、规范性文件清理等工作结合起来。总之,要通过主动审查、被动审查、重点审查等方式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对有关方面、组织和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要做到件件有处理、有结果、有回复。

三是抓好审查意见处理,增强备案审查实效。审查意见处理、落实情况,直接决定了备案审查工作的效果。要建立健全说明、沟通、通报、纠正等工作机制,在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上下功夫。发现可能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要及时约谈函询,督促其及时纠正。必要时依法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明确督办程序和时限,加大督促力度,防止久拖不决。对于经过沟通协调后制定机关仍然拖延推诿、不予纠正的,绝不搞下不为例,而是坚决依法撤销,切实增强监督实效。

四是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积极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已经取得阶段性进展。目前,备案审 查信息平台已经开通运行,地方性法规也已经实现电子报备。省人大常委会已经建立了“规范性文件报备平台”,包括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提交两个系统,并已经运行多年,效果很好。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加强自身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建立起规范性文件报送和审查建议提交的网络平台,尚未建立的要抓紧时间组织力量尽快建成。

(六)加强立法能力建设,全面提升立法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 地方立法事业能否兴旺发达,立法人才是关键。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对立法队伍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当前,我们要抓好三支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立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更好地适应地方立法的新任务新要求。

要建设好人大系统立法队伍。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中专职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员是地方立法的主力军。要进一步充实立法工作人员力量,选拔更多具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优秀人才加入地方立法队伍。同时,要全面提升现有立法工作人员的能力,做到“三个提高”、“三个强化”。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全局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和“四个 自信”,在地方立法中自觉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地方立法工作。二是提高专业素质,强化群众观点。要加强业务学习,及时学习最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定期举办立法干部培训班,切实提高立法工作人员的立法理论水平和实务技能。立法工作人员要更加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使地方立法更好地体现民意、集中民智。三是提高协调水平,强化主导意识。要强化人大主导地方立法的意识,积极协调地方立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有关方面形成共识,努力达成地方立法的最大公约数。

要建设好政府系统立法队伍。政府的立法准备工作是人大立法的前道重要工序,直接影响着地方立法质量。要加强政府系统立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起草、审查法规草案的能力,从源头上确保地方立法质量。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构,充实人员力量,吸收更多经验丰富、专业水平较高的优秀法律人才从事政府立法工作。加强政府立法工作人员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组织政府系统内部、政府与人大之间立法工作人员进行业务交流和探讨,不断提高政府立法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要发挥好法制专业组代表和立法咨询专家队伍的作用。多年来,法制专业组代表、立法咨询专家积极就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 修改意见、建议,为地方立法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要进一步加强法制专业组代表和立法咨询专家队伍的建设,更好地发挥他们在地方立法中的重要作用。注重对法制专业组代表和立法咨询专家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参与地方立法的能力;
拓宽法制专业组代表和立法咨询专家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邀请他们参加立法调研、立法座谈会、立法论证会等,为他们有序参与地方立法创造条件;
将立法工作和代表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密切和法制专业组代表的联系,更加深入地听取他们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省和设区的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还要加强对县级人大法制委的工作指导。2015 年 6 月,党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根据要求,县级人大可以设立法制、财政经济等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了相应修改。省委也专门出台了实施意见。截至目前,全省98个县级人大中已有90个设立了法制委员会。不少县级人大法制委员会积极探索实践,明确了工作职责,建立了相关工作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上看,县级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设中还存在职责不够清晰、制度不够健全、保障不够有力等问题。日前,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组织起草了《关于加强县级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讨论稿)》,对县级人大法制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工作职责、制度建设、履职保障等重点问题作出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省和设区的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要继续关心县级人大法制委建设,对于县级人大法制委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研究提出指导意见,积极协调解决,推动县级人大在基层国家治理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同志们,党的十九大擘画了新时代伟大事业发展的新蓝图,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指明了前进方向。我们要在党的十九大精神指引下,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胸怀全局,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谱写新时代江苏发展新篇章作出新的贡献! 【篇二】 xx省人大常委会坚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为中心,在实践中对立法工作机制作了一些探索。

一、完善法规项目领导机制,强化立法质量根本保障。把党的领导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坚持立法主动服从服务于党的工作大局,确保党中央的决策部署通过立法成为人民共同意志。把人大常委会党组的组织作用、人大的主导作用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

二、健全法规项目责任机制,明确立法质量职责分工。明确责任主体,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通过组建法规项目领导小组,对法规项目全面、全程负责。加强责任监督,法规项目领导小组加强对相关立法项目的领导和指导监督,对立法工作进行全程规范、对立法活动进行全程指导、对立法质量进行全程管理、对立法责任进行全程监督,推动提高立法质量。跟踪履责评价,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对各环节责任主体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价。

三、健全法规项目工作机制,建立立法质量工作规程。完善立法选项机制,聚焦大局所需、聚焦群众所盼、聚焦问题所在、聚焦地方特色。建立项目方案论证机制,完善法规调研起草机制,健全法规草案审查机制,完善法规草案提出机制,健全法规草案修改完善机制,健全法规草案审议和表决机制。

四、健全法规项目把关机制,严把立法质量关键节点。按照全程领导、全程主导、全程管理、全程监督的理念,完善法规项目各环节的把关机制。

五、建立法规项目实施机制,推进立法质量实践检验。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的所有法规均在表决通过后一个月内制定法规实施工作方案。新制定或者修改的法规实施满一年的,法规实施机关对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价。法规实施满三年的,法规实施机关应当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自查或者立法后评估。

【篇三】 xx省人大常委会坚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为中心,在实践中对立法工作机制作了一些探索。

一、完善法规项目领导机制,强化立法质量根本保障。把党的领导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坚持立法主动服从服务于党的工作大局,确保党中央的决策部署通过立法成为人民共同意志。把人大常委会党组的组织作用、人大的主导作用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

二、健全法规项目责任机制,明确立法质量职责分工。明确责任主体,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通过组建法规项目领导小组,对法规项目全面、全程负责。加强责任监督,法规项目领导小组加强对相关立法项目的领导和指导监督,对立法工作进行全程规范、对立法活动进行全程指导、对立法质量进行全程管理、对立法责任进行全程监督,推动提高立法质量。跟踪履责评价,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对各环节责任主体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价。

三、健全法规项目工作机制,建立立法质量工作规程。完善立法选项机制,聚焦大局所需、聚焦群众所盼、聚焦问题所在、聚焦地方特色。建立项目方案论证机制,完善法规调研起草机制,健全法规草案审查机制,完善法规草案提出机制,健全法规草案修改完善机制,健全法规草案审议和表决机制。

四、健全法规项目把关机制,严把立法质量关键节点。按照全程领导、全程主导、全程管理、全程监督的理念,完善法规项目各环节的把关机制。

五、建立法规项目实施机制,推进立法质量实践检验。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的所有法规均在表决通过后一个月内制定法规实施工作方案。新制定或者修改的法规实施满一年的,法规实施机关对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价。法规实施满三年的,法规实施机关应当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自查或者立法后评估。

【篇四】 同志们:
上周刚刚胜利闭幕的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确定了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主要任务。为迅速贯彻落实代表大会精神,今天,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工作会议,主要目的是总结立法工作经验,统一思想认识,落实工作任务,部署新时代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奋力把我市地方立法工作推向新的高度。

刚才,周如斯副主任通报了市人大常委会xx年立法工作情况和2018年立法工作安排,介绍了五年立法规划;
市公安局等5个市直部门负责同志介绍了相关立法项目的工作思路和计划安排;
眭国华副市长代表市人民政府,就落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完成各项立法工作任务作了讲话。大家讲得都很好,会后,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现在,就进一步做好新时代我市地方立法工作,我讲几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站位,切实增强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地方立法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重要形式,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立法的延伸和补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深刻变化,赋予了地方立法新的使命、新的任务、新的要求。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意义更加重要,责任更加重大,使命更加光荣。

(一)新时代新任务,要求我们全面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针对全面依法治国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围绕法治建设和立法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比如,鲜明地提出全面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
鲜明地提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
鲜明地提出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
鲜明地提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等等。特别是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等等,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进行了全面部署,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时代新定位和发展新境界,为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特别是做好立法工作提供了科学理论和行动指南。我们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全面加强地方立法工作,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在新时代作出新贡献。

(二)新探索新起点,要求我们持续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本届市人大常委会自2016年10月产生以来,积极传承历届常委会的好做法好经验,全力探索新形势下地方立法的新方法新途径,立法工作取得了新成效、迈上了新台阶。比如,首次编制了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
首次组织召开立法协商会; 首次委托第三方对法规核心制度开展专题论证。特别是去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来广西出席第二十三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时,亲临市人大机关调研座谈,在听取相关情况汇报后,充分肯定了我市地方立法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工作,极大地鼓舞了我们。我们要站在这些新起点上,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姿态,持续加强地方立法工作。

(三)新挑战新问题,要求我们不断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当前,我市地方立法工作面临着不少的新挑战,也还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比如,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期盼,已经不再是有没有法,而是所立之法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又比如,我们立法的及时性还不够强,有些社会急需的法规还没有制定出来,有些部门积极性不够高;
立法的实用性还不够强,导致一些法规出台后被执法部门“束之高阁”;
随着形势的发展,有些法规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立法准备工作还不够到位,一些项目前期调研不够深入、起草论证不够充分,导致审议进度缓慢,效率不高;
立法统筹协调工作还不够有力,导致一些法规在报市委审定后,甚至是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时,还存在重大分歧,造成反复,等等。我们要敢于正视这些问题和不足,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不辜负人民和时代的厚望。

二、把准方向,突出重点,扎实推进我市地方立法工作 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地方立法工作总的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紧紧围绕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市委十二届四次、五次全会确定的目标任务,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扎实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注重立法质量,健全立法机制,切实把立法工作的重点放到提高立法质量、突出地方特色、解决实际问题上来,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加快建设“四个城市”,勇当广西持续营造“三大生态”、加快实现“两个建成”的排头兵,奋力谱写新时代xx发展新篇章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这是我们立法工作的总要求,是大方向,我们必须牢牢把握、坚决执行,确保我市地方立法工作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

具体而言,我们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要着力抓好五年立法规划实施。习总书记多次强调指出,要“一张蓝图绘到底”。我理解,这句话不仅在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规划中适用,在实施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中也同样适用。去年,我们下了很大决心、花了很大心血,编制了本届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这是本届常委会立法工作的统领性纲要。未来几年常委会的立法项目,原则上都要按规划进行安排。同时,我们还要把任务分解到每一年度,把责任落实到每一具体部门,把进度要求明确到具体月份,确保五年立法规划得到全面有序实施,充分发挥出规划引领的作用。

(二)要着力抓好重点领域立法。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立法法进行了修改,规定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我们要坚持依法立法原则,着力抓好这三大领域地方立法工作。要围绕提高城乡建设管理水平和提升城市品味,抓好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扬尘治理条例、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城市综合执法管理条例等法规的制定工作;
要深入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抓好城市绿化条例、水土保持条例等法规的修改制定工作;
要积极推动地方历史文化的传承与保护,抓好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等法规的制定工作。前段时间,我们在征求立法项目意见建议时,一些单位和个人,多次提出要我们加快制定这三大领域之外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大家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表示感谢。但由于这些建议项目超出了立法法规定的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不符合立法法要求,所以我们没有办法采纳。今后我们要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集中精力抓好重点领域立法工作。

(三)要着力抓好法规修改工作。我市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拥有地方立法权以来,先后制定了80多件地方性法规,其中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42件,涵盖了经济管理、社会管理、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领域。立法法修改后,我们虽不能再新制定三大领域之外的地方性法规,但仍可以对之前已经颁布施行的其他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我们要善于结合形势需要,及时对《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规定》《xx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xx—东盟经济开发区条例》等进行修改,让这些法规在引领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更好地继续发挥作用。

(四)要着力抓好法规综合评估工作。我们要按照市委的部署要求,对我市获得立法权以来出台、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的质量水平、执行情况、存在问题等进行综合评估分析,为今后的法规修改和法规实施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三、健全机制,强化协调,不断增强地方立法工作合力 立法工作不是立法机关的独角戏,而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方方面面的共同参与、通力配合。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公众参与、专家支持”的立法工作体制机制,调动各方面参与立法工作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一)要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东西南北中,党政军民学,党是领导一切的”,对于立法工作也是如此。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必须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常委会党组要继续执行好立法重大事项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年度立法计划要报请市委批准,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立法制度要报市委讨论决定,法规案表决前要报市委同意。

(二)要发挥好人大的立法主导作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立法机关,必须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在法规立项、起草、审议等关键环节严格把关,发挥人大的主导作用。凡是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常委会法工委要督促各相关专委和各有关部门,逐项制定单项法规工作方案,细化进度要求,落实具体责任,切实把工作任务分解好、落实好。市人大各专委和常委会法工委,要提前介入法规调研起草工作,把握好立法原则和进度。要建立立法调研成果评价体系,促进调研质量提升;
要制订法规立项标准,完善立项机制,使法规立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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