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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与改革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17 06:12:27     阅读:


  摘 要: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基本框架和制度体系已经形成并不断优化,在培养方针、专业方向、培养模式、选拔方式、考核评价、师资建设、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与此同时,在人才培养质量、社会认同度以及办学单位布局和招生结构等方面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今后的改革应当强化顶层设计,推动适应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同时积极探索,面向司法实践需求,通过各种方式努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关键词:法律;专业学位;发展;改革
  法律专业学位(J.M)教育主要培养适应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以及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自1995年召开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13次会议决定设置并开始试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教育以来,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已确立了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教育的基本框架和制度体系,招生培养单位也由最初的8所院校增加到2014年的186所院校,每年招生万余人。法律专业学位教育不仅满足了政法部门和社会其他部门对高层次实践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也反映了我们对法学教育自身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是我们在现有法学教育资源基础上的必然选择。
  为了更好地推进我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发展,当前有必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取得的成就、分析存在的不足,并思考未来的发展改革思路。
  一、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近年来发展情况
  总的来看,中国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状况既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和现实需要,又注意借鉴世界各国在培养法律职业人才方面的有益经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专业学位教育体制。尤其是自2009年教育部开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综合试点改革工作以来,各培养院校在办学过程中紧紧围绕“转变教育理念、创新培养模式、改革管理体制、提高培养质量”,在法律硕士培养方针、专业方向、培养模式、选拔方式、考核评价、师资建设、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1. 培养目标和思路定位明确
  法律专业学位教育与学术型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不完全相同。各培养院校在该学位教育中贯彻了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目标,并能结合各校优势,融合地区特色,通过制订综合性和职业性为导向的人才培养目标,准确把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共同规律。在目标确定之后,各培养院校能够注重结合各校实际情况,把握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基本规律,确定有针对性的人才培养机制和发展思路。
  为结合培养目标提升办学特色,许多培养院校明确提出在培养模式创新和管理体制改革方面要实现的重点目标和主要创新点,修订、完善四种类型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包括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在职法律硕士、政法干警试点法律硕士)培养方案,进一步优化以职业化教育为导向的课程体系设计,确定不同的培养目标和方案,制定差别化培养方案,加强实务课程的教学力度。与此同时,培养院校中的综合性、师范类、政法类、财经类等类型的院校,在制定各校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时注重发挥其自身优势,将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各个学校自身的优势结合起来,培养更具有专业优势、面向社会实际需要的专业型、复合型人才,走出了一条符合本校特点的人才培养道路。例如,一些理工院校注重培养文理渗透、有法律和技术双重知识背景的法律硕士,外语院校注重培养具有较好外语基础和较强国际交往能力的法律硕士,财经类院校注重培养既懂经济管理又通晓法律的法律人才。
  2. 专业方向实现多元化
  多数培养院校不断探索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才培养的改革,在法律专业硕士之下,设置了多元化的专业方向,如律师实务方向、知识产权方向、政务法务方向、商事法务方向、司法法务方向、涉外法务方向等。这些方向的设置,以法律职业需求为目标,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法律知识与综合能力培养为核心,实现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对接,尤其是面向法律职业需求,实现了以社会需要为导向的改革。
  一些培养院校积极与其他行业开展合作,通过与相关单位、行业通过“订单式培养”的方式,培养相关行业急需的复合型法律专门人才。例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合作培养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的法律硕士;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专业方向与吉林省高院和国家安全部合作培养法律硕士,诉讼监督专业方向与北京市检察院系统合作培养法律硕士;西南政法大学“西政中豪律师班”通过订单式培养方式与国资委政策法规局联合培养企业法务人才等。通过调研发现,这些毕业生都受到了用人单位的好评,这种订单式的人才培养是法律专业硕士培养模式改革中非常有效的举措。
  3. 培养模式不断创新
  各培养院校在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改革工作中,依据现有政策的规定,在招生、培养模式方面做了改革,采取了多元化的培养模式。例如,中国政法大学采取“4+2”模式(在高考录取阶段招收本硕连贯制的法学本科生,即4年法学本科+2年法律硕士)、上海交通大学采取“三三制法科班”(根据排名和报名择优选拔本科四年级学生提前进入硕士研究生阶段学习),这些培养模式的创新,使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与本科阶段相衔接,保证了法律人才厚实的理论基础和娴熟的应用能力,今后应当鼓励各培养院校在法律专业硕士培养方式方面的创新。
  4. 考试选拔制度改革
  在人才选拔机制上,不少培养院校加大了改革力度,一些重要的举措包括:一是实行推荐免试入学制度,培养院校大多在逐步扩大推荐免试研究生占总招生人数的比例。二是培养院校普遍重视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环节的改革,重视考查学生的综合能力。三是对于在职法律硕士考生,培养院校也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革,在满足其职业需求的同时,不断增加优质生源的数量。通过推行这些措施,优化了招生生源,提高了法律硕士的培养质量。今后还需要进一步改革入学制度,适度控制招生规模,坚决杜绝把法硕招生作为创收或者变相创收方式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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