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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就业考量的法学专业学生职业化素养培养路径论析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14 06:20:27     阅读:


  内容摘要:法律职业一直是社会公认的朝阳产业,同时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困难已成为众所周知的事实,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原因之一是法学专业毕业生职业化素养不够。本文从职业化素质的内容入手,分析同学们欠缺职业化素质的原因,并借鉴国外法学教育的成功经验,从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考核方式、职业生涯规划、职业道德培养等多方面总结出培养法学专业学生职业化素质的科学路径,以期培养出具有综合职业化素质的法律人才并促进就业。
  关键词: 法学;大学生;职业化素质;就业
  2013年6月9日,《2013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即“就业蓝皮书”)正式发布。其列举的红牌专业,也就是失业量较大,就业率较低的专业,其中法学排名第二。法学专业较高的失业率已经引起了法学职业者、高校、家长及学生的注意。其原因很多,包括全国性的结构性失业、公务员录用制度的限制、法学专业的通识化教育传统、学生们束之高阁的法学知识无法与复杂的社会现实接壤等等,很多人说,现在大部分高校培养的法学人才都是“半截子”人才,法学教育也是“半截子”教育,就是说,很多高校主要以传授法学知识为主,其他方面的职业化素质因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而没有得到良好的培养,导致我们的学生即使考过了司法考试也没有能力承办案件,还需要经过几年的培训、学习和历练才能独立的从事法律职业。这就需要我们反思我们的教育理念、教育目标、教育方法和教育手段。正如王晨光教授所言“尽管在中国法学教育的科学化和学院化已成为主流,但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其主要目的将不复存在。不仅如此,还需补充一句: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已经或即将迷失正确的发展方向。”①本文将以高校法学教育为支撑点,研究法学专业学生职业化素质培养路径。
  一、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化素质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层面追求的是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要想让这八个字完美的标识中国,真正建设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国家,培养具有完备法律素养和良好法治精神的法律人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中国理想法治国家的实现需要中国的法律人才具有或最终具有这三个方面的职业化素养:一是知识素养,不仅包括扎实的法学基础,还包括综合的全面人文知识,这是我们走上岗位前的必备装备。二是职业素养,职业素养包括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法律职业技能主要应包括如下技能:撰写法律文书的能力;搜寻、整合、运用案件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的能力;谈判、斡旋能力;熟练运用诉讼程序的能力;法庭辩论的能力;非讼法律事务策划处理能力。②职业道德包括关于是非、善恶的道德判断, 坚守法律的公正等基本价值观念,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职业宗旨理念、自律精神和稳定的伦理选择能力等。③三是精神素养,是由对法律的信仰所产生的归属感和依恋感,使人们对法的信任和尊重,这不仅是人们骨子里和思维里对法律的情怀和信心,也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风貌和品格。这不仅依靠法律职业者长期专业的职业坚守,也是依靠全体公民共同的法治价值观的认同,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高层次目标。本人所说的法律职业素养是这三个素养的统一体。
  而法学教育是法律职业素养培养的基石,是法律职业之母,在很大程度上指导着法律职业。我国著名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研究学者霍宪丹教授认为:“法学教育是人文素质教育与法律专业教育的统一,也是学科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统一。而现今应当强调法学教育的职业属性。”④而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更多强调的是知识素养的培养,而对于职业素养和精神素养的培养则往往忽视或者培养不力,导致了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时患上了“就业不适应症”,其具体原因如下。
  二、法学专业学生职业化素质欠缺的原因
  1、通识教育模式背景的影响。
  法学教育的培养模式一直是法学界和教育界争议的焦点,有的专家主张通识教育,有的专家主张职业教育,如李龙教授在《中国法学教育百年回眸》一文中提到“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应该是一种通识教育,它不仅要为司法机关(包括公、检、法、司)培养人才,而且要为其他国家机关培养人才,它不是单纯的职业教育,它为各类职业(当然是那些同法学有关的职业)提供“毛坯”,属于通识教育的范围”。⑤还有的专家主张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的结合。正是这种与职业教育相对应的通识教育的理念一直指导着我国的法学教育,将法学教育推向大众教育,这种模式培养的人才是“通才”,不是为特定职业准备的“专才”。而法学专业与其他学科相比,其职业特点非常突出,如实践性强,职业素养的高低直接决定他人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这样的特点实际上更多强调职业者本人需具有扎实的法学知识技能及相应的职业素养,所以,现在很多专家学者呼吁,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应倾向于培养精英人才的职业化培养模式。⑥
  2、司法考试的不当引导。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是2001年开始施行的,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作为法律职业的从业资格考试,对于每一个想从事法律行业的学子来说都是大学四年学习的重中之重,而司法考试作为中国第一大考,其难度和学习的知识量可想而知,而当今的司法考试更多注重的是对法条的基本理解和记忆,虽也有案例分析等实践性试题,但更多的是客观性的选择题,对考生实际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以及法律职业道德的考察所占比例很小,考试方式也是多年没变,这种应试性的学习方式,造就了知识性、技术性很强的“法律工匠”,这种法律工具主义的学习方式,必然导致我们的学生重视基础知识和法律条文的学习,轻视除了知识素养以外的其他职业化素养的自我培养,这必然地影响学生学习和掌握法律职业所需的法律学科框架,降低了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也贬损中国法学教育的泥土和根基,即使取得了国家司法考试的资格证书,也存在开始职业时的先天不足。
  3、教学方式传统落后。
  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是在通识教育模式下开展起来的,其培养目标必然直接反映大众化教育的模式,其授课方法也沿袭了一直以来以教师为主体的课堂讲述式模式,即通过重点讲授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为主体,辅助以模拟法庭为实践课内容,由于这种 “填鸭式”教学方式没有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只是单方面接受老师灌输的知识。模拟法庭等实践课也是以事先排练好的现成案例为基础进行表演,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没有机会去体验和思考,其法律实务技能方面没有得到真正的锻炼和提升,更像是老师的独角戏或者是学生们的表演课。很多同学认识到自己实践能力的不足,也只能通过自发的、不正规的实习来“自学成才”。这既是教育资源的浪费也是学生们人财物的浪费。这种教学方式正是当下我国绝大多数法学专业培养方式的缩影,值得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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