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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艺术教育重要法令》的出版研究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2-05 06:07:47     阅读:


  【摘 要】 民国时期教育部颁布了很多关于艺术教育的法规,同时也出版了很多法规汇编,但专门的艺术教育法规汇编很少,《艺术教育重要法令》就是一部专门的艺术教育法规汇编。该汇编由民国时期教育部社会教育司编印,内容涉及音乐教育、美术教育、戏剧教育等,对民国时期艺术教育的发展起到很大的促进和指导作用,《艺术教育重要法令》的出版对民国时期教育部艺术教育史的研究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  键  词】艺术教育;法规;出版
  【作者单位】于峰,南京师范大学音乐学院。
  【中图分类号】G23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91/j.cnki.cn45-1216/g2.2019.05.022
  《艺术教育重要法令》是民国时期教育部社会教育司在1942年1月编印的艺术教育法令选辑,共选录了12部法令,从时间上看涵盖了1940—1942年期间的艺术教育法令,包括《修正教育部音乐教育委员会章程》《教育部艺术文物考察团简章》《教育部美术教育委员会章程》《教育部实验戏剧教育队暂行简章》《国立音乐院附设音乐教员讲习班简章》《学校课外音乐活动办法》《改进中小学音乐科事项》《各省市推行音乐戏剧教育要项》等。这些法令涉及艺术组织机构章程、藝术院校章程、艺术活动开展办法、艺术课程实施办法、艺术教育实施办法以及艺术剧本征集办法等,不仅为当时艺术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也为艺术的发展提供了法规依据。《艺术教育重要法令》的出版无疑对民国时期艺术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艺术教育重要法令》的出版缘由
  《艺术教育重要法令》的出版与民国时期教育部社会教育司的职能是分不开的。1928年底,南京国民政府废除了大学院制度,恢复了教育部,下设总务司、高等教育司、普通教育司、社会教育司、蒙藏教育司。1935年颁布的《教育部组织法》规定社会教育司的主要职能包括民众教育及识字运动、补习教育、低能及残疾者教育、美化教育、公共体育、图书馆及保存文献和其他社会教育事项。其中美化教育、图书馆和保存文献事项与《艺术教育重要法令》的出版有直接关系。
  美化教育顾名思义美育,自1917年蔡元培提出“以美育代替宗教”以来,美育工作得到了政府的广泛关注。由于艺术教育是美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艺术教育成为社会教育司的中心工作之一,出版与艺术教育相关的文献便有了职能上的依据,《艺术教育重要法令》的出版成为社会教育司开展美化教育工作的成果之一。由于整理、出版、保存文献是社会教育司的职能之一,《艺术教育重要法令》的整理出版便符合艺术教育司保存文献的职能。
  二、《艺术教育重要法令》的内容
  《艺术教育重要法令》选录的12部法令大致可分为音乐教育法令、美术教育法令、戏剧教育法令,其中,音乐教育法令4部,美术教育法令2部,戏剧教育法令6部,涵盖艺术教育最重要的几个门类——音乐、美术、戏剧,这几个艺术门类构成了民国时期美育的重要内容。从这三种艺术教育法令所占的比重,我们可以管窥民国时期教育部对不同艺术门类的侧重程度,以及当时社会对不同艺术门类的关注度。
  尽管《艺术教育重要法令》没有收录民国时期全部的艺术教育法令,只是收录了1940—1942年间几部重要的艺术教育法令,我们还是能从中看出民国时期特别是20世纪40年代艺术教育立法的情况。
  1.音乐教育法令
  《艺术教育重要法令》收录的音乐教育法令有4部,包括音乐组织机构、学校音乐教育两方面内容,其中学校音乐教育包括音乐章程、音乐活动、音乐教员等方面的法令。
  音乐组织机构方面,1940年5月27日,民国时期教育部第16351号部令颁发了《修正教育部音乐教育委员会章程》,规定了教育部音乐教育委员会成立的目的、任务、人员构成、任期等。其中,音乐教育委员会的任务规定为审查或拟定音乐教育制度,甄别音乐师资,审查及编制音乐教材及各种乐曲,研究音乐学术改良固有音乐,研究标准音律,推行社会音乐事业,出版乐曲、歌曲及专门著述等。可见,音乐教育委员会的成立对音乐教育制度的制定、国乐的研究与改良、社会音乐事业的发展都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音乐课程方面,1940年5月7日,民国时期教育部第33361号训令颁发了《改进中小学音乐科事项》,规定各中等学校应遵照修正中学规程,修正师范学规程及修正职业学校规程,提倡课外音乐活动,注意指挥法的练习,并对音乐教员的待遇做了明确规定。
  音乐活动方面,1940年9月16日,民国时期教育部第30143号训令颁发《学校课外音乐活动办法》,规定了学校课外音乐活动的具体事宜。如指导学生组织歌咏团、国乐团、音乐研究会、戏剧社、口琴队、西乐队等,以及组织学生音乐公演会,聘请校外音乐名家到校演奏或演讲,举行联合音乐会或音乐比赛会等。《学校课外音乐活动办法》的颁布丰富了校园文化生活,推动了美育工作的开展,促进了学生的全面发展。
  音乐教员方面,1941年8月,民国时期教育部第23286号部令颁发了《国立音乐院附设音乐教员讲习班简章》,确定了音乐教员讲习班学员的条件、音乐讲习班的课程以及教师遴选条件等。讲习班课程主要有音乐教材与教法、声乐原理、钢琴风琴弹奏法、合唱、作曲指导、音乐通论、专业演讲、歌词研究、音乐欣赏、指挥法、视唱练耳等。该音乐教员讲习班的讲习时间为一个半月,为中小学、师范院校音乐教育培训做出了贡献。
  2.美术教育法令
  《艺术教育重要法令》收录的2部美术教育法令均是美术教育组织机构章程,规定了美术教育行政管理机构成立的目的和任务等。
  1940年8月14日,民国时期教育部第26489号部令公布《教育部艺术文物考察团章程》,规定了艺术文物考察团成立的目的、成员构成、各分组任务等。该考察团成立的目的是谋中国固有艺术文物之发扬,增进民族文化地位,下设总务组、采集组、研究组、指导组对艺术文物作品进行采集,并对艺术文物作品的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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