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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教师地方岗位评审管理办法] 岗位管理办法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08-26 10:47:14     阅读:

某县教师地方岗位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县委、县政府“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的教育人才战略,根据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教学名师工程建设的意见(试行)》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争做“四有教师”为目标,积极鼓励广大教师创先争优,努力打造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教学质优、服务一流的优秀教师队伍,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坚持以在教学教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原则;
坚持评聘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地方岗位设置 第四条 全县设置教师地方岗位(以下简称地方岗位)243个,其中四级岗位12个、七级岗位60个、十级岗位171个。高中(含职高,下同)和研训中心设置四级、七级、十级岗位,初中(含九年制学校初中部,下同)设置七级、十级岗位,**电大、电教站、少儿体校、各小学(含九年制学校小学部,下同)及幼儿园设置十级岗位。

第五条 地方岗位设置实行动态调整,根据学校层次类别及近三年教育教学质量情况量化分配,每三年调整一次。具体方案由县教体局拟定、县人社局核定,县教体局下发到相关学校(单位)。因调整出现的地方岗位超聘人员,采取自然减员的办法消化。

第六条 各学校(单位)必须在下达的地方岗位数内按程序考核推荐评审对象。

第三章 地方岗位申报对象范围 第七条 申报对象为我县教体系统在编在岗并且被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 申报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教学教研成绩突出,受到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及以上人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表彰;

2.近五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且优秀等次达到三次及以上。

第四章 地方岗位任职条件 第九条 申报地方岗位的人员,应同时具备地方岗位任职基本条件和相应等级地方岗位任职条件。

第十条 地方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省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省教师职业行为“八不准”》、《**市教师职业行为“十不准”》等教师职业道德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修养,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具备岗位所需的身心条件、教师资格、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教育教学工作量达到学校要求,任现职或近 5年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在本单位民主推荐测评满意率达到75%及以上。

3.具有一定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申报地方岗位,要有任现职以来2年及以上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含班主任、团委、少先队及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等,下同)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及以上。

4.继续教育每年应完成90学时及以上(含应完成的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习培训)。

5.具备相应的普通话水平。中学语文教师和小学、幼儿园教师应取得普通话水平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证书,其他教师应取得二级乙等及以上等级证书。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不作要求。

第十一条 四级地方岗位任职条件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能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出色地完成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从教以来,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8年及以上,获得1次及以上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奖励)或2次及以上市级奖励或3次及以上县级奖励,年度考核“优秀”3次及以上;
本单位民主推荐测评满意率达到85%及以上。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在本市同类学校同学科中处于前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任现职以来承担市级及以上的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 2次及以上。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每年深入学校听课、评课120学时及以上,承担省级及以上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1次及以上,或承担市级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3次及以上,或承担县级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6次及以上。

3.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任现职以来1项及以上教育教学成果获省级及以上奖励或2项及以上获市级二等及以上奖励,或完成1项及以上省级教研课题或2项及以上市级教研课题,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2篇(部)及以上。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1项及以上科研成果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2项及以上科研成果获市级二等奖励,或完成1项及以上省级及以上教研课题或完成2项及以上市级教研课题,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5篇(部)及以上。

4.在本学科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引领示范作用。近5年以来,指导、培养2名及以上本学科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且被指导、培养者获县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或在县级及以上学科教学竞赛中获等级奖。

5.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

第十二条 七级地方岗位任职条件 1.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从教以来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5年及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1次及以上。

2.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突出,在本县(高中为本市)同类学校同学科中处于前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任现职以来承担县级及以上的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1次及以上。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每年深入学校听课、评课100学时及以上。任现职以来承担市级及以上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2次及以上,或承担县级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4次及以上。

3.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任现职以来,1项及以上教育教学成果获得县级及以上奖励,或者完成1项及以上县级及以上教研课题,在县级及以上教研活动中书面交流本专业高水平教研文章2篇及以上,或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论著 1篇(部)及以上。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1项及以上科研成果获市级二等及以上奖励,或完成1项及以上市级及以上教研课题,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论著2篇(部)及以上。

4.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指导、培养2名及以上本校本学科二级、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且被指导、培养者在县级及以上学科教学竞赛中获优秀及以上奖励。

5.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
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
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及以下学段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2次及以上。

第十三条 十级地方岗位任职条件 1.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年龄特征,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学生思政教育工作经验。任现职以来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2年及以上,并较好地完成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2.比较扎实地掌握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专业知识技能较强,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实践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在本校同学科中处于前列。任现职以来承担校级及以上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 1次及以上。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每年深入学校听课、评课80学时及以上,承担县级及以上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2次及以上。

3.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任现职以来,1项及以上教育教学成果获校级及以上奖励,或者完成1项校级及以上教研课题,在校级及以上教研活动中书面交流本专业教研文章1篇及以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篇(部)及以上。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1项及以上教研成果获县级二等及以上奖励,或完成1项及以上县级及以上教研课题,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论著1篇(部)及以上。

4.初中及以下学段教师,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5.具备博士学位;
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
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及以上;
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及以下学段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及以上;
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及以下学段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

第五章 地方岗位评审 第十四条 由县人社局、县教体局组建“**县教师地方岗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岗位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地方岗位的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各学校(单位)根据本办法以及县教体局的指导意见,制定竞聘地方岗位考核推荐方案。方案应包含领导机构、推荐程序、考核细则、监督公示等环节内容,经学校(单位)教(职)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县教体局备案。

第十六条 参加竞聘由个人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经学校(单位)按考核推荐方案进行审查、考核后,将考核结果及推荐人选在学校(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县教师地方岗位任职资格评审表》,由学校(单位)统一送县教体局初审、汇总,由县教体局提交县教师地方岗位评审委员会评审、公示后,报**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章 地方岗位待遇 第十七条 教师获得地方岗位后,由学校(单位)按程序办理工资变动手续(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

第十八条 地方岗位四级、七级、十级获得人员从次月起分别执行专业技术四级、七级、十级岗位工资待遇、基础性绩效工资待遇,并按政策计入“五险一金”缴费基数。

第十九条 地方岗位实行聘期制,每届任期三年,期满后待遇恢复到原国家专业技术岗位的待遇。任期满后可以重新参加地方岗位补缺竞聘。

第七章 地方岗位管理 第二十条 各学校(单位)对获得地方四级、七级、十级岗位的人员,分别按国家专业技术四级、七级、十级岗位的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但不列入国家同类人员统计。

第二十一条 获得同一地方岗位累计满三届者,相应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享受到法定退休。

第二十二条 各学校(单位)未使用完的地方岗位及之后产生的空缺岗位,在地方岗位设置重新调整之前保留在各学校(单位),每年组织1次补缺评审。

第二十三条 各学校(单位)高级、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出现空缺时,地方岗位获得人员应参加竞评,相关办法由县教体局拟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享受地方岗位待遇人员,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聘任,从次月起取消地方岗位待遇。

1.获得地方岗位满三年的;

2.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含借用),因交流支教、学校撤并或机构整合造成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除外;

3.一学年连续病假超过3个月、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累计事假超过1个月的;

4.专业技术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5.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情节严重的;

6.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法律、法规处理的。

第二十五条 凡出现第二十四条第4、5、6项的人员,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评审地方岗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获得地方岗位人员,不等同于取得了相对应的国家专业技术职务,不计算相对应国家专业技术职务及内部岗位的任职年限(但须计算其所聘任的国家专业技术职务及内部岗位的任职年限),且不能以地方岗位相对应的国家专业技术职务(内部岗位)参与国家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内部岗位竞聘)、工资套改。只能以其所聘任的国家专业技术职务(内部岗位)参加国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内部岗位竞聘)。晋升国家专业技术职务者,从受聘的当月起终止地方岗位,次月起停止地方岗位待遇,竞聘内部岗位的其岗位等级待遇记入档案,并计算相应任职年限。

第二十七条 享受地方岗位待遇人员流动到其他单位的,其享受的地方岗位待遇不再保留,按其所聘任的国家专业技术岗位出具干部介绍信及工资介绍信。

第二十八条 地方岗位的评审和使用,关系到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各学校(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按文件和考核方案考核推荐,确保评审质量和公信度。对在申报、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地方岗位申报评审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社局、县教体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县教师享受岗位等级待遇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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