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总结报告 >  促销活动总结 > 内容

民国时期我国档案工作变革的特征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09-28 06:21:10     阅读:


  摘 要:民国时期,国内政权更迭频繁,档案工作历经变革,打上了统治阶层和时代的烙印。总结民国时期我国档案工作变革的特征,主要体现在档案工作的传承性、依附性、滞后性及档案服务对象的扩大化四个方面。
  关键词:民国时期;档案工作;档案机构;档案立法;档案教育
  Abstract:In 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with domestic regimes changed frequently, there is a frequently changes on archival work,moreover, ruling class and branding of the ages are marked on it as well. This article will summrizethe characteristics of archival work changes during this period,those mainly reflect in following four aspects:the inheritance of archival work, the dependence of archival work, the lagging of the archival work, and the magnification of the object of file service.
  Keywords:the Republic of China;Archival Work;Archival publicity;Records low-making;Archival education
  民国时期的档案工作,按照统治集团的不同,可以分为三个历史阶段:南京临时政府统治时期(1912年1月~2月28日);北洋政府统治时期(1912年3月~1928年);国民政府统治时期(1928年~1949年)。民国时期,我国近代档案工作处于萌芽、探索和变革阶段。其主要特征有四个方面,即档案工作的传承性、档案工作的依附性、档案工作的滞后性和档案服务对象的扩大化。
  1 档案工作的传承性
  民国时期,尽管各个政权的档案工作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但都是在继承前一阶段建设成果基础上的发展,其传承性主要体现在档案机构、档案立法、档案科研和档案教育等方面。
  1.1 档案机构的传承性。南京临时政府更新了机构设置,设置了新型的文书管理部门,即在若干部门设立了新型的秘书工作机构,其中,包括文书部门,如,在总统府设立秘书处,内设文牍一科;临时参议院也设有秘书机构,但尚未设置专门的档案机构。
  北洋政府时期文书档案工作机构的设置,自上而下基本形成了体系。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官署设置了文书处理机构,中央政府的文书档案机构主要集中在总统府和国务院。总统府和国务院都设有秘书厅,负责具体的文书档案工作。各部院也设有专门的文书和档案处理部门,如,财政部总务厅下设有秘书科、文书科、机要科、电务科、编辑处,分掌财政部公文的起草、收发、印信、登记、编号、统计、密码、译电和档案文件的编辑等项工作。民政公署时期(1913年1月8日~1914年5月23日),省政府下设总务处负责文书档案工作。1917年9月6日,省政府机构改称省长公署,文书档案工作仍由政务厅下的总务科负责。
  北洋政府时期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在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均设有秘书厅,掌管文书档案工作。在地方立法机关中,也设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在司法机关中,同样,设有文书档案工作机构,如,最高审判机关——大理院,设有总务处,分设文书、卷牍、统计、会计四科,分理文书档案事务;最高检察机关——总检察厅,设有书记处,下设文牍、统计等四科,负责文书档案工作。[1]
  国民政府初期,新政权接管了旧政权的档案,设置了档案管理机构,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国民政府中央各部、院都设立了“北平档案保管处”,负责接收和南运北洋政府有关部门的档案,并制定了保管处工作规则。内政部在总务司第二科下设总档案室,各司设立分档案室,外交部也设立了档案处。国民政府各级政权的建立,基本结束了“军阀纷争”的局面,各项工作逐渐步入正轨,机关档案工作也随之开展起来。近代意义的机关档案室体制在此阶段形成和建立。
  综上所述,档案机构的传承性体现在:档案机构从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秘书处文牍科发展到北洋政府时期设置专门的文书档案处理机构,并基本形成了体系,到国民政府时期则确立了机关档案室体制。
  1.2 文书与档案管理工作立法的传承性。1912年1月26日,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发布《颁发公文程式咨各部文》称:“现今临时政府业已成立,所有行用公文程式,亟应规定,以期划一,而利推行。”临时政府用立法统一了公文格式,2月27日的《南京临时政府公报》发布了内务部咨文,文后附有“公文用折及封套式样”,并规定“文式勿论何项公文不限页数,随文而止”。临时政府还下令取消行文抬头制度和避讳,“行文除首尾职名人名及叙事中应行另提勿论外,其叙事终了处,即紧接此谕、此咨等字样”。[2]
  南京临时政府由于存在时间较短,政权尚未稳固,所颁布的政策和法令尚未得以完全贯彻和实施。该时期的文书和档案立法工作处于承上启下的阶段,上承清朝文书管理旧制度,下启民国档案管理新制度。
  北洋政府文书与档案管理工作的立法较为全面。从中央到地方,从国务院到各部院,共制定颁发了近百个文书和档案工作的法令、章程、规则、条例、办法、细则等法规和规章。1912年11月6日,北洋政府颁布了自己的第一个公文程式条例。1914年5月26日、1916年7月29日,北洋政府分别颁布第二、第三个公文程式条例。1916年7月29日,颁布的公文程式条例,不仅对公文名称、行文关系、副署制度作了详尽的规定,而且,对公文用纸、大小规格以及行数、行距等方面,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此外,陆军部、国务院、外交部、教育部等各部门都制定了文书与档案管理的规章条例。一是文书档案保管制度。北洋政府时期,中央政府对档案保管期限种类和标准尚未作出统一的规定,但外交部、司法部、教育部、蒙藏院、铁路局、陆军部军法司、交通部等机关都根据自己的管辖范围和需要,于1912年至1922年分别对档案保管期限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如1912年9月27日,《司法部文件保存细则》中率先规定:“保存文件区为三类:正辑、要辑、杂辑,凡文件可为将来引证之例规者,编为正辑,永远保存之;凡文件可备查考而无须永远保存者,编为要辑,保存七年;凡系例行文件而无关紧要者,编为杂辑,保存二年。”对于那些已满保管期限的档案,中央各部也都作出了销毁规定,有的还规定了销毁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如《外交部编档办法》中这样规定:“应行销毁之文件,先由各司派员检查,于收发文簿上加盖销毁图章,并注上检查员衔名,汇齐送至编纂科,再行检查一遍,然后,派员检阅焚毁。”1913年8月2日的《外交部保存文件规则》,1915年9月2日的《陆军部军法司文件保存年限条例》,1913年11月1日的《国务院秘书厅编档处办事细则》,均对文件的保管期限和销毁等相关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二是档案调取及阅览制度。北洋政府时期,对档案的调取及阅览在各部都有规定,除了必要的手续之外,还提供了阅览场所,并且,要凭借调卷证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内方可使用档案,一般情况下都不得将档案携带出库。[3]

《民国时期我国档案工作变革的特征.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热搜

《民国时期我国档案工作变革的特征.doc》

VIP请直接点击按钮下载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请使用最新版的WORD和WPS软件打开,如发现文档不全可以联系客服申请处理。

文档下载
VIP免费下载文档

浏览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