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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期间面临责任风险管理的思考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15 06:23:51     阅读:


  [摘 要] 面对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的新形势和新机遇,通过“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钦州市职业技术教育得到迅猛发展。但是,职业院校组织学生开展实习活动引发的各种纠纷案件逐年增多,有效转移此类风险已刻不容缓。实习责任保险的推行,使职业院校管理风险有了有效转移渠道。
  [关键词] 职业教育;风险管理;实习责任保险
  [作者简介] 汤普斯,中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430074
  [中图分类号] G42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23(2013)03-0076-0003
  一、问题的提出
  2008年2月,国家批准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正式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北部湾经济区的发展需要大量职业技术人才,在此大的背景下,按照“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办学模式,钦州市的职业教育已经并持续快速发展。但是,从风险管理的视角分析,职业院校将面临以下风险:一是学生在职业院校内发生意外事故风险;二是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风险;三是意外事故发生后,学生家长与所在职业院校因索赔而产生纠纷的风险;四是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提供实习场所的单位时,引发学生、职业院校和实习企业之间纠纷的风险。
  实习期间一旦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将会涉及学生、职业院校、提供实习场所的企业。如果处理不当,不仅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而且还会挫伤企业提供实习场所的积极性,影响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阻碍职业技术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钦州市职业技术教育现状
  (一)职业技术教育快速发展面临的历史机遇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要求“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与企业紧密联系,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2006年国家教育部下发《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教职成〔2006〕4号),明确了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实习活动的各项要求,为职业院校学生的实践实习与提高动手实践能力提供了制度保障。
  按照《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广西北部湾经济区2008-2015年人才发展规划》重点确定了石化、林浆纸、能源、钢铁和铝加工、粮油食品加工、海洋产业、高技术、物流和现代服务业九大重点发展产业中的人才需求。2008~2010年,广西启动职业教育攻坚,为钦州市职业教育发展夯实良好基础。《教育服务广西新发展行动计划(2010-2012年)》的出台,为满足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智力需求提供根本保障。《钦州市2010年开放开发情况及2011年展望》提出要“优先发展教育”和“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为钦州市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加强本地人才培养建设步伐奠定基础。
  (二)职业技术教育初具规模,但是办学成本高
  据调查,钦州市现有职业院校21所(其中高职院校1所、中职学校20所),在校生近5万人,专任教师1293人,开设有数控、机电、会计、环境保护与海洋监测等50多个专业。钦州市积极推进北部湾职业教育园区建设,园区包括钦州市职教中心、灵山县职教中心和浦北县职教中心。以2008年11月开始兴建的钦州市职教中心为例,该中心系北部湾职教园区的重要载体,也是广西唯一一个属于自治区重点推进的职教建设项目。该中心的办学实体——2010年9月正式成立的北部湾职业技术学校由钦州市机电工程学校、钦州市财政中专、钦州市机械工业学校三所中等职业学校合并而成,现有在校学生5500人,开设专业18个,教职工255人。该校每年均为北部湾经济区输送大批技术型人才。
  尽管如此,钦州市职业教育仍然存在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等诸多问题。其中,职业教育成本偏高是诸多问题之一。由于社会上对选读职业院校存在误区,给职业教育招生工作设置了障碍,职业院校每年为此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用于宣传发动工作。
  (三)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在校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到指定企业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没有明确的规定。一是按我国《劳动法》认定劳动关系的几个标准,职业院校实习生与实习企业之间严格意义上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列》中所称的“职工”,不能通过工伤赔偿渠道获得救助;二是教育部、财政部2007年下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12条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针对学生的学校教学活动而制定的,没有具体涉及学生在企业实习活动的事故处理,因此无法操作;三是现行商业保险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险种有限,对实习期间伤害的针对性和适应性不强,且赔付限额偏低,所产生的作用十分有限。
  (四)风险的不确定性与有限的风险资金
  1. 风险具有的不确定性、普遍性和客观性,使得职业院校在开展“工学结合、校企合作”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增大。一是实习学生普遍缺乏足够的工作经验和风险防范意识,自我保护能力差;二是实习地点大多在机械加工、建筑等生产企业内,复杂多样的实习环境,为职业院校安全管理增加难度;三是提供实习场所的企业,对学生管理责任缺失,为人伤事故可能发生埋下隐患。
  2. 有限的风险资金,不利于职业院校有效分散管理风险
  大量数据分析表明,职业院校在组织开展“工学结合、校企合作”过程中无法回避以下两类风险:一是学生在职业院校内发生意外伤害依法应由职业院校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学生在实习企业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依法应由职业院校承担的赔偿责任。
  从责任归属,通常有三方面:一是职业院校的过错;二是提供实习场所企业的过错;三是职业院校实习学生自身的过错。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究竟属于职业院校、提供实习场所的企业还是学生本身等,其责任有时难以区分,在实习学生不属于劳动者、不能获得工伤救助的情况下,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职业院校来自学生、家长和社会的压力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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