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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如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20-02-13 08:07:32     阅读:

    和谐,表示调和、协调、一致的意思,在音乐术语上表示为和声、和声学,它的词义一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时代。我国历史上就产生了不少有关和谐的思想。如:中国传说中的尧舜时代是被圣人称颂的“大道行也,天下为公”的大同世界,孔子说过“和为贵”,墨子提出“兼相爱”、“爱无差”等等,这些思想虽然在不同时代提出,但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广大人民 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现在提倡的和谐社会体现的则是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和谐思想。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这对人民法院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抓好法院队伍建设,做好新形势下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法院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重要机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主体,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基层人民法院工作是整个法院工作的根基,是联系人民群众的窗口和纽带,处在打击犯罪、建设和谐社会的第一线,怎样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重要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使中央决定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得以贯彻落实,并通过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百姓安居乐业、人们和睦相处、社会井然有序。笔者认为,要在“打”、“调”、“民”这三个字上下功夫。
    一、注重“打”字,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刑事审判决定生杀予夺,责任重于泰山。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对生杀不赋有权力,但责任同样不轻于泰山。依法严惩各类刑事犯罪,这一指导思想是我国多年来的基本方针。构建和谐社会,倡导以人为本,实行人性化管理,人性化服务等等。这就要求刑事审判要逐步转变司法工作理念,改变旧的刑事审判方式,重新认识刑事审判政策,注意区别一般刑事犯罪和严重刑事犯罪的判处。当罪与非罪难以确定时以非罪为定,也就是疑罪从无,当罪重与罪轻时以轻罪处罚为妥,从减轻国家负担,减少社会压力,减少社会对立面出发,对一般刑事犯罪多判处暂予监外执行、缓刑、管制、财产刑。对青少年犯罪多从教育、挽救、感化出发,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体现以人为本。然而,又不能片面理解以人为本,追求人性权利,而忽略被害方的利益和权利,有悖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从审判实践中看,往往很多被害方涉法涉诉上访、长期累诉不休,也正是个人的权利或利益得不到保护时而带来的一系列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评述,更重要的是带来的诸多人与人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的不和谐,造成了很多不稳定的因素。所以,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坚持从重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严惩颠覆国家政权,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犯罪;
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
重点打击杀人、抢劫、爆炸等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暴力犯罪;
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
严惩严重经济犯罪中的贿赂、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这一重要职能作用,抓住这些重点犯罪打击不放松,才能真正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促成社会和谐。
    打击和保护是构建和谐关系的两个重要方面,从保护犯罪分子人权方面,对罪刑较重的犯罪分子具备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应按法律规定处理为妥。但从另一个侧面弱势群体或被害方的基本权利也要得到保护,过于考虑从轻处罚犯罪分子,但实质上使被害方的权利再一次遭到侵犯,也是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因素,因此,打击和保护必须并重。
    二、突出“调”字,依法调解各种矛盾纠纷,营造和谐环境。
    我们党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又一重要职能是“调”——即调解。调解工作至关重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基层法院或法官在新形式势下的基本要求。笔者认为,能调则调,就是坚持一个案件多次调解,从时间上、精力上使一方放弃判决,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结案,但前提要自愿合法,不能强迫调解。如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审结的郑某诉万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万某对一、二审判决不服,先后申诉上访达三年,省级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再审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并发回重审,双方对立情绪很大。原一审的基层法院六次调解,最终达成协议,握手言和,了结了一件累诉不息的难案。
    1、必须坚持民事审判注重调解。这是促进双方当事人和谐的一条办案经验。实践证明,调解结案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有利于缓解法院“执行难”;
调解结案,当事人不上诉、不申诉,真正体现了公正、高效,有利于节约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审判资源;
调解结案,各方当事人止讼息诉,不会到处投诉法院、法官办案不公,不会影响法院法官形象,也维护了社会稳定;
调解结案,也实现了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三统一。作为一名法官要牢记“四心”,即:了解案情、开庭审理要细心;
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有诚心;
分辩案件事实、裁判曲直有公心;
说服劝解、工作细致有耐心。要坚持多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宁可多说一些话,多费几份神,也要尽量调解结案,做到案结事了。
    2、必须坚持执行工作注重和解。执行是法院判决的最终体现,也是法院工作的一大难点,更是促进社会稳定的关键。执行难是全社会的问题,强制执行带来后患,和解执行减少麻烦。为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讲究执行方式,探索执行方法,提高执行艺术,杜绝强硬执行,适当运用强制执行,支持权利方的利益,保护被执行方的基本权利,把工作做深做细,尽量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减少矛盾冲突,促其和解,将执行和解工作贯穿整个始终。执行和解也存在执行调解,俗话说:“解铃还需系铃人”。只要双方和解执行,最终握手言和,少了一分尴尬,多了几分和谐。
    3、必须坚持行政非诉执行工作注重化解。人民法院的职能是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行政审判中的非诉行政执行涉及面广,情况较为复杂,行政机关的处罚额度比较大(如:法律规定可罚款1-20万,实际罚款为20万),且涉及被处罚对象多为企业、民营业主、纳税大户,大多处罚比较重,申请法院执行难度大,注重化解对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协调官民关系、促进社会稳定、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民主法制进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坚持既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更重要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就是限制公权、保护私权,使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框架内行使职权。对于程序或实体存在问题的不予支持;
对处罚数额过重的要化解矛盾,因人而异,因案视情,消除矛盾,促其自动履行,最大限度的消除一些不安定的因素。
    三、体现“民”字,依法公正审判案件,坚持司法为民。
    法院肩负着国家司法审判的重任,其职责关系到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关系到社会,经济和谐发展,关系到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作为法院要追求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的和谐统一,追求法律效果与政治、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追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和谐统一,要把这“三个统一”贯穿于我们整个审判全过程才行。实现司法公正,坚持司法为民,是履行好审判职能的前提,公正与效率是法院二十一世纪的工作主题,公正与效率是并存的,有公正而无效率,迟到的公正也就失去了公正。因此,司法公正是法院的生命和灵魂,司法为民是新时期审判工作的必然要求。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民”,法院工作要体现在“民”。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要亲民、护民、爱民,时刻想着群众,为群众排难解纷;
要强化服务意识,转变执法理念,改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服务质量,端正服务态度,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最高追求,在思想观念上做到司法亲民,工作措施上体现司法便民,实际效果上体现司法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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