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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治理念对中国法治建设的价值研究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09-23 06:10:00     阅读:


  摘 要 法治是全人类始终追求的政治理想和奋斗目标,但其道路漫长而又坎坷。法治理念是进行法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本文对西方观念理论的研究和我国法治建设的现状分析,这对我国建设法治国家提供重要的启示:制定一部良法是前提,确立法律至上观念是灵魂,保证司法独立是关键,培养公民法律意识是基础。
  关键词 西方 法治建设 法治理念
  作者简介: 李文兰,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001-02
  侯继虎对法治观念作了阐述,“法治观念就是对法治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识的抽象,是法治的基本倾向或人们对法治的态度、信念,即对法治价值、法律制度、法官等的认识(法治认识),评价(正义与非正义,合理性与非理性),反应(信任或厌恶,认同或抵制)及期望(要求,愿望)等,其核心是法治的实质观念和法律权威观念。”法治是每个国家所追求的目标之一。中国的法治建设真正开始于新中国成立以来。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我国颁布和出台了社会各领域的法律法规,基本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但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左的错误思想严重在我国党内部蔓延,导致社会主义法制受到了巨大的损失,给中国法制留下了惨痛的教训。改革开放以来,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和完善,开创了一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不断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我国法治建设也出现一些问题,如法律体系不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存在;司法不独立、不公正;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淡薄等。
  一、我国法治建设的现状分析
  (一)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不尽完善
  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构成。这标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法律本身又具有阶段性特征,我国的法制建设未紧随经济社会需求而发展,呈现不完善的状态。
  我国在立法领域更多关注的是经济立法,缺乏对有关保障公民权利、完善社会保障、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法律的规范。例如,市场经济快速地发展,但现实中出现市场主体的纠纷现象在有关法律却得不到相应的解决措施;我国把制定法律的重点放在实体法;由于受到多方面的影响,我国的法律法规较为刚性,仍有一些突发的、微观的事件待解决;我国立法形成了以人大为中心自上而下的单向监督,这样容易导致最高权力的空位监督。
  (二)明确规范行政权力,但滥用现象严重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制定和出台了许多有关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国家各级行政机关的组织形式、工作方式和行政人员的权利、义务。此外,大量行政管理和监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条文陆续颁布,规定行政机关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事务管理,加强人、物、才各个领域的限制及其管理方式,并相应地建立起监管机制。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问题时会发生;有的公职人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也大量存在。尤其权力行使者滥用权力对民众权利、权益的侵犯,例如,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常常出现市民与政府的矛盾和纠纷,其中包括执行房屋拆迁政策时力度不够,合理的补偿措施得不到更好的贯彻,部分政府官员利用职权进行强制强拆的行为,导致“钉子户”现象频发。
  (三)司法制度完善,但不独立、不公正
  改革开放以来,党一贯重视对司法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法院组织体系逐步完善,建立了四级两审终审的普通法院体系,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建设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司法体系。
  司法本在原则上坚持独立和公正,但在现实上出现了偏差。法院的审判活动往往受到党政机关的制约,尤其是对行政案件的审判,难免受到政府导向的干扰而有失公平,行政权的过分渗透导致司法工作偏离公正方向;司法环节还受到大众舆论和传媒实力的干扰,从而影响司法在人民大众的威严。
  (四)普法工作持续展开,但公民法律意识仍淡薄
  从1986年我国开始一五普法,到现在已是六五普法。普法活动规模之大,形式之繁多,内容之广泛,持续时间之长,在中外法制上都堪称创举。通过29年的普法宣传和教育,效果是比较明显的,基本法律常识得到较大范围的普及,国家公职人员法律意识逐渐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比较以前得到明显增强。
  由于我国存在区域性的差异,在经济发展程度、风俗习惯、文化心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尤其在一些相对落后的地区,尤其是部分农村,认为打官司是一件不光彩的事,劳神伤财,当出现矛盾和纠纷时,甚至权益受到较大的侵害时,愿意采取忍气吞声、息事宁人的方式解决,不愿也不敢拿起法律的武器来处理,这种法律意识的缺失无形中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对我国法治建设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二、西方法治理念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总目标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我国积极追求法治国家目标的过程中,可以充分借鉴西方法治理念的优秀成果,为建成法治国家提供重要的经验启示。
  (一)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西方的良法法治观念认为,进行法治建设不仅必须依法治国,而且所依之法必须是良法。何为良法,洛克曾说:“法律除了人民的福利这一最终目的之外,不应再有其他目的。”良法就是符合人民的价值判断,满足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能够推动社会进步的法律。这种良法之治,强调了成文法的权威,但又不拘泥于成文法,要充分尊重人的主观能动性;但这种法律无法准确地判断人们的价值取向,缺乏精确性和可操作性。这无疑对我国在立法方面建设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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