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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高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素养的思考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18 06:10:01     阅读:


  摘要:教师作为重要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其教育法律素养关系到教育教学活动能否依法治教。据调查,目前中小学教师在教育法律素养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乏对教育法律体系的全面认识;缺少正规学习教育法律知识的途径;理解和掌握教育法律知识的程度不够;不能正确处理教育法律纠纷。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法律素养,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更新理念,加强教师教育法律素养;健全和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在师资的培养与培训中开展教育法课程的学习;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全面提高教师的教育法律素养。
  关键词: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素养;现状;提高
  中图分类号:66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845(2010)08-0105-02
  
  教师的教育法律素养就是教师的教育法知识、教育法观念、对教育法遵守、维护行为的综合特征。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依法治教是一种必然,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知法、学法、懂法、守法、维法、护法是依法治教的基础。教师是教育教学活动的主要实施者,作为重要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其教育法律素养对依法治教具有重要的意义。国家教委1991年发布的《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的岗位要求(试行)》中规定,校长必须领会、掌握“中小学教育法规的基本内容”,“初步掌握与教育有关法规的基本知识”。同年,教育部规定,全国中小学校长和教育行政干部必须参加《教育法》知识培训。1995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家教委、司法部、全国教育工会发布的《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通知》第3条规定:“学校应从实际出发,积极组织广大教师和学生学习《教育法》。教师应把学习《教育法》与学习《教师法》结合起来,做到自觉履行教师职责,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师范院校应开设《教育法》选修课或讲座。”一些师范院校的教育系开始陆续开设有关教育法的课程。但是,调查表明,从总体上看,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法律素养还不容乐观。
  
  一、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素养的现状
  
  1 缺乏对教育法律体系的全面认识
  中小学教师对我国当前教育法知识的认知,基本停留在教育法律层面,即对教育基本法与单行法的认识层面,说明教师的知法意识相当薄弱。
  如果教师在思想观念上不关注或忽视教育法的存在,那么在日常的教育教学工作中,教师所谓的依法治教,可能在很大程度上仅仅是依照学校的规章制度执教,至于学校的规章制度是否符合相关法的精神,也许很少去思考。教师知法意识的薄弱,与现代社会教师应当具有高尚的师德、渊博的专业知识和广博的文化素养知识的要求相去甚远。
  
  2 缺少正规学习教育法律知识的途径
  从调查结果看,虽然过半的教师从教以来参加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的次数都超过3次以上,但是从对教师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的途径与方式看,学校、教育机构组织的正规课堂学习并不是教师了解、掌握教育法知识的主要途径,通过学校、教育机构组织的正规学习的途径所占的比例并不高(比例为22.59%),不少的教师学习教育法律法规是以个人自学的非正式形式进行的(比例为23.92%),途径则主要是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的宣传(比例为42.19%)。由此可知,学校、教育机构、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教师学习教育法,形式主要是听讲座、看录像,或者要求教师自学,即学校、教育机构、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教师学习教育法的形式更多的是非正式的形式,而非正规课程学习的形式。
  在没有任务和外来压力的情形下,光依靠教师的自觉和热情学习教育法,其效果可想而知。而且教师从各种不同的非正规途径获得的教育法的知识很大程度上可能是零星的、不完整的、不系统的,甚至是片面的、错误的。以零星的、不完整的甚至是片面的、错误的理论指导教育实践,后果如何,那是可想而知的。调查表明,在中小学里,绝大多数的教师已经意识到了依法治教的重要性,并积极努力去学习教育法的知识,但是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育机构等在组织教师学习教育法律知识的工作方面还做得不够。
  
  3 理解、掌握教育法律知识的程度不够
  在正确理解、牢固掌握教育法知识方面,只有稍过一半的教师表示对教师的权利与义务非常了解,只有比三分之一稍强一点的教师对哪一部法律具体规定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回答正确。这些结果表明,教师对自身的权益和对学生的权益的认知情况都很欠缺。说明中小学教师对教育法的知识一知半解,掌握得并不牢固,并不能够真正把握教育法的精神。正确理解、牢固掌握教育法知识的欠缺,直接的结果就是,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一是不能依法治教,二是容易侵犯学生的权益,三是当自己的权益受损时,也不能通过法律的途径进行维权。
  
  4 不能正确处理教育法律纠纷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虽然依然有少部分的教师存在师生关系不平等不民主的理念,但是近三分之一的教师认为“尊重学生”的原则很重要,说明相当比例的教师已经承认学生是一个独立自主的、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传统观念中的“师上生下,师尊生卑,师主生仆”的观念已经发生变化。在处理学生不按时完成作业或违纪问题时,绝大部分的教师已经抛弃了体罚手段,认为体罚已经不是教育的法宝。在学生的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方面,绝大部分的教师不存在严重侵权行为。在处理学校、教师与学生发生的纠纷方面,虽然超过三分之二的教师认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是仍然有不少教师表现为教育法律知识缺失,不能正确地处理教育法律纠纷。
  
  二、提高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素养的建议
  
  1 更新观念,提高教师的教育法律素养
  在师资养成的传统观念中,往往强调的是教师的思想道德品质、专业文化科学知识、教育教学能力及组织管理能力,不重视甚至忽视教师的教育法律素养,认为教师的法律素养并不必然是教师职业素养的组成成分。
  虽然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教师应当具有法律素养。但在实践活动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教育行政机构等往往也并不重视教师的教育法律的素养,更多强调的还是教师的师德,强调以德治教。往往理想地认为道德是法律的底线,作为具有高尚品德的教师,应该用不着用法律来约束其教育教学行为。
  正是思想观念上的误区,使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的教师,尽管责任心强,业务水平优秀,仍然在尽心尽力、全心全意、负责任地辛勤工作,却常常违反相关的行政法规,随意侵犯学生的名誉、荣誉、隐私、人身自由、财产甚至生命健康等权利。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全面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是一种必然。教师作为社会中文化教育水平较高的社会群体,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作为承担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其劳动的特点具有示范性,教师的法律素养对推进社会的民主法治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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