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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2090,2020年水务局关于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办法规章制度]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20-03-21 12:32:08     阅读:

2090 2020年水务局关于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办法规章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维护管理,加快推进管护机制改革,建立长效管护机制,确保小型水利设施持续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x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管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是指小(二)型水库,塘堰,小型湖泊,农村河道,民垸堤,小型排灌泵站、涵闸、沟渠,大中型灌区的末级渠系及其配套建筑物,日供水规模小于1000m3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

管护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全市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实行管护全覆盖,实现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四个一”,即每一个工程一份工程管护档案、一份管护协议、一个管护主体、一套管护机制。

第五条 各地可采取以下模式进行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自建自管模式、受益户共管模式、参与式管护模式、专业化管护模式、市场化管护模式等。

第六条 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的主要内容为:防汛抗旱、维修养护、生产调度、安全运行、设施设备管理、水费计收、档案管理等。

第七条 各受益乡镇办场区园或村委会是辖区内以国家或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产权所有人。以个人投资修建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其产权归个人所有。产权所有人是工程建设与管护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职责。

第八条 各乡镇办场区园和村委会要分级建立管护组织,负责辖区内小型水利设施的监管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护制度、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落实管护措施。乡镇办场区园水管站负责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

第九条 以灌溉供水为主的经营性或准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办场区园和村委会按行政区划或水文边界成立用水者协会进行管理;
以防洪排涝为主的纯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办场区园和村委会选定管护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条 镇级工程管护人员由乡镇选定,报市水利部门备案;
村级工程管护人员由村委会选定,报乡镇审批并备案。

第十一条 管护人员数量根据工程的布局和日常工作量大小确定。管护人员应熟悉区域内各类工程设施的结构、类型、运行状况和管护操作规程、管护方案等,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认真做好运行与管护记录,保证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二条 管护协议由乡镇办场区园或村委会与管护组织或管护人员签定。凡不履行协议职责、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的,应依法解除管护协议。

第十三条 各级管护组织要建立工程管护档案,内容包括:管护人员基本情况、工程设施布局情况、工程运行情况、管护内容、管护记录等。

第十四条 各级管护组织要大力支持管护人员的工作,尽量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给予管护人员合理报酬。同时要尽量保证管护队伍的基本稳定。

第十五条 新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在工程建设前要明晰产权,核发产权证书,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建立健全良性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由于水系变更或效益区功能变化,造成现有水利设施失去作用的,可由管理责任主体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技术处理,同时解除管护协议。

管护考核与培训 第十七条 市乡两级要建立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考核制度。市级考核办法由市水利部门制定,市水利、财政部门共同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补助管护资金的依据。乡镇级考核办法由各乡镇办场区园制定并实施。

第十八条 市水利部门或乡镇办场区园水管站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管护人员业务培训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的管理技能。

管护资金与使用 第十九条 市乡两级要广泛筹集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资金,建立稳定的公共财政投入政策。可整合“以钱养事”资金、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一事一议”奖补等资金,用于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管护。

以灌溉供水为主的经营性或准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可按国家政策规定收取水费,用于工程的管护。

第二十条 市级管护资金的筹集及管理使用办法由市财政、水利部门商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办场区园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补助资金每年由市水利、财政部门考核验收后核拨。

第二十二条 管护资金主要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及乡镇水管站等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不得用于发放在编人员工资、修建楼堂馆所等。

第二十三条 市级财政和水利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把有限的资金合理用在工程设施的管护上,充分发挥管护资金的效益。各乡镇办场区园、村委会要建立工程管护资金专账,做到专款专用。水利、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计检查。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 各管护组织和个人要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对防汛、抗旱等特殊情况,应服从统一调度,统一指挥。对在工程管护中表现突出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补助和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因管护人员失职失责,造成水利设施严重损毁的,除解约外,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举报、揭发破坏水利设施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毁坏水利设施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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