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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职法律课程案例教学与职业人文教育的结合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10 06:21:27     阅读:


  [摘要]高职教育不能单纯注重技能培养,还应该充分认识到人文精神对高职教育的重要作用。高职院校应该更多地通过职业人文教育将高职教育与人文精神更为贴合地衔接起来。案例教学作为高职法律课教学当中常见的一种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应该思考如何将其与职业人文教育结合起来,以发挥案例教学对法律课程教学效果的最大作用,并进而实现更具有实效作用的人文教育。文章将对高职法律课程案例教学与职业人文教育的结合进行探讨。
  [关键词]案例教学 职业 人文教育
  [作者简介]高岚(1982- ),女,河北平山人,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为法律职业教育;常媛(1980- ),女,江西铜鼓人,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为法律职业教育。(江西 南昌 330013)
  [中图分类号]G718.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1)20-0117-02
  
  近年来,国内高等教育界关于“人文教育”的讨论极为热烈,许多专家和学者针对人文精神的式微、人文教育的缺失、人文教育与科学教育的整合等发表了很多评论和看法,各高校为加强人文教育也都做了许多相应的改革。这说明在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人们已清醒地认识到:仅仅靠发达的科学技术、丰富的物质财富,并不能给人类带来相应的精神家园。科学教育只有与人文教育并重、融合,才能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才能推动整个社会健康地向前发展。那么,在注重技能培养的高职教育中,我们也应当注重人文教育,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教育的全面进步,其中职业人文教育应该更为贴合高职教育的职业性特征。文章针对高职法律课程的案例教学,尝试在其中引入职业人文教育,以此更为紧密地将职业教育与人文教育联系起来,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和人文精神的培养。
  一、高职法律课程案例教学与法律职业人文教育的现状分析
  目前,高职法律课程案例教学由于其高职院校职业教育的特殊性和局限性,使其在课程教学当中将更大篇幅放在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方面,而缺乏关注学生的人文素养,特别是职业人文素养。在人文教育方面,高职院校多数是通过设置专门的职业道德修养课程或者人文素质讲座等方式进行职业人文教育,而非把职业院校的职业性特征与人文教育有机结合。在这样的情形下,我们发现单纯地强调技能容易造成学生成为职业技能者而非真正的职业人。
  (一)高职法律课程案例教学存在的不足
  目前的法学教育中大量运用了案例教学这种教学方法,对于实践性要求相对较强的高职法律课程更是如此。正如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案例教学就是一种通过模拟或者重现现实生活中的一些场景,让学生把自己纳入案例场景,通过讨论或者研讨来进行学习的教学方法。通过这种方法可以更有力地开发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更有效地锻炼学生自己动手的勇气与信心,还可以更好地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精神,最终能更好地实现教师的教学目的与实践要求,为其步入法律实践部门打下坚实的基础。但是单纯的案例教学对于高职法律课程而言,并不能完全实现高职法律类院校人才培养的目标,仍然存在以下不足:
  1.案例教学“就事论事”的特点无法完成法律类高职院校培养学生综合法律素养的目标和要求。在高职法律课程案例教学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以案例分析、模拟法庭为主的案例教学方法,更多地体现为“就事论事”的特性,案例分析的步骤大致为教师给出案例,学生阅读并思考,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教师就此给出评价并对案例进行总体分析;而模拟法庭的步骤主要就是围绕案件的基本内容来设置模拟的诉讼审判程序。这些方法都只能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适用能力,而不能培养学生在价值、情感、信念、责任等方面的法律综合素养,也就无法真正实现法律类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
  2.案例教学的单纯性教学内容无法适应社会生活的人文性要求。现阶段,高职法律课程的案例教学主要是向学生传达法律基础和专业知识为主,并没有要求向学生传递其他各方面知识,而且法律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中也并未要求体现除法律知识以外的其他内容,这就更不用说还要传授学生有关人文精神的有关知识内容。但是,我们深知人文精神在社会生活中已经越来越凸显其重要地位,人性和理想也是我们工作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可是在高职法律课程中案例教学过于单纯的教学内容,显然不能完全适应现在复杂的社会生活,更不能全面地为学生树立更高的人性境界和人生理想信念。这对于法律类高职院校的职业目标的实现是不够完整的。
  (二)高职院校法律课程人文教育的不足
  所谓人文教育,是指对受教育者所进行的旨在促进其人性境界提升、理想人格塑造以及个人与社会价值实现的教育,其实质是人性教育,其核心是涵养人文精神。这种精神的养成一般要通过多种途径,包括广博的文化知识滋养、高雅的文化氛围陶冶、优秀的文化传统熏染和深刻的人生实践体验等。这一教育既重视由外而内的文化化成,更强调自我体悟与心灵觉解,归根结底,它使人理解并重视人生的意义,并给社会多一份人文关怀,在根本上体现教育的本质与理想。在越来越强调人文教育的今天,我们也看到了各高职院校纷纷出招应对这一教育目标和要求,主要表现为开设人文教育课程直接进行单纯的人文教育,如哲学、美育等课程,更关键的是这些课程仅作为各类专业的选修、辅修课程而存在,并不是主干课程。可以说,这样走过场的人文教育方式,实际上对学生而言,就是匆匆过客,无法真正实现人文教育的目标与要求,也无法使学生真正树立起完整的人格和崇高的理想信念。
  1.设置专门的人文教育课程,无法满足法律职业需求下的人文素质要求。目前,各高校和高职院校都是通过设置专门的人文教育课程来进行专门的人文教育,更主要的是这些课程并没有在专业课程设置上占有“优势”地位,这样的做法虽然是对社会各界认为大学人文教育极度缺失的回应,但是这并没有使这一问题得到解决,反而自然地分割了人文教育与科学教育,这就与科学教育的培养方向和目标截然相反,科学教育并不只是要培养会做事的人,如果会做事的人没有理想,没有信念,那等同于一台机器,这种人才是无法真正成为建设国家、为社会服务的有用人才的。另一方面,在法律类高职院校的课程设置方面,我们可以发现,专业课的比例远远超出了人文教育课程。而更为重要的是,学生对待专业课的学习态度和重视程度也远远超出了人文教育课程。那么如何才能真正实现法律职业人文素质的培养呢?我认为在法律专业的教学内容(如案例教学)中融入人文素质教育内容,会是不错的选择,这样做可以使学生在熟练适用法律的同时,自然地形成追求公正、公平和法律责任感的理想和信念。这样的教学效果通过专门的人文教育课程是无法达到的。
  2.单纯的人文教育内容,无法真正体现法律类高职院校的职业性特征。人文教育课程的内容都是有各自特点的,比如美育,就是教会学生如何认识美,欣赏美,发现美;比如哲学,就是教会学生如何用辩证的思维去看待问题,分析问题。这些教学内容的普遍性适用,根本无法与法律类高职院校的职业性相互映衬。法律类高职院校的人文教育应侧重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如追求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勇于担当的责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等。显然,这些都是单纯的人文教育内容无法实现的。这就势必需要在进行法律专业知识教育的同时,有针对性地根据法律职业的特性,进行符合法律类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的人文素质教育,真正为社会培养有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法律职业性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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