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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义务教育法》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13 06:07:57     阅读:


  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案)》,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审议通过的《义务教育法(修订案)》共分为: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等8章,63条,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86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义务教育法》,到新的修订案通过之日,已经整整走过了20年。
  
  一、新《义务教育法》的三个基本特征
  
  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1.公益性
  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公益性和免费是联系在一起的,对农村而言,从今年到明年要全部免除学费、杂费,但是对城市而言,这需要一个过程。实际上,要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涉及很多的财政问题,现在国家正在下决心解决这些问题。如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2.统一性
  统一性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念。在新法中,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来。如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3.义务性
  强制性又叫义务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如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二、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法》,呈现出六大亮点
  
  1首次明确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
  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小学生、初中生仍需缴纳一定的杂费。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今年春季开学时,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5000万学生的学杂费已经免除;明年春季开学时,免费义务教育将推广到中部和东部地区,惠及全国农村所有的孩子。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除杂费还需要一个过程。据了解,有关部门正在进行调研,加快工作步骤,积极推动、组织地方政府做好各项准备,力争尽早实现全国所有城市义务教育不收杂费的目标。新《义务教育法》附则中提出: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2以法律形式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今年春季开始实施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此次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法律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法律还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3法律规定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针对近年来义务教育发展中出现的“择校热”等新问题,新《义务教育法》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办学条件的差距;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4学校乱收费将受罚
  教育乱收费被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教育乱收费将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规定,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立法明确实施素质教育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方针和目标。法律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法律规定,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同时明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6保障校园安全写进法律
  学校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将保障校园安全写进法律。法律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三、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国基础教育具有深远的影响
  
  1.进一步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与强制性原则
  新《义务教育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阐述了义务教育的特征与性质。按照原《义务教育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城乡的义务教育学校一直收取杂费,用以补充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温家宝总理在2006年向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庄严提出:“从2006年起,用两年时间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2006年开始在西部地区实施,2007年扩大到中部和东部地区。”考虑到全面免除杂费需要国务院的统一安排,新《义务教育法》在附则中对免除杂费的时间和步骤专门做了授权性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的法律原则,就将惠及我国城乡的广大适龄儿童、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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