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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心得体会七篇汇编_监察法的心得体会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09-03 19:44:33     阅读:

监察法心得体会七篇 【篇一】 今年的全国两会最重要、最突出、最鲜明的一件事情是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自这部法律通过以来就受到极大的关注,现在就和大家分享一下我粗浅的理解。

一是《监察法》的出台体现了从严治党的统一性。我们国家过去纪律检查的主要对象是体制内人员,对其它行使公权力的人员没有有效的监督,例如政府临聘人员也是在行使政府职能,但是对他们的纪律监督可以说是真空地带,一旦违纪了如果是党员会给予党纪处分,如果不是党员领导干部,一般给予批评教育,或是辞退,最终产生的违法违纪后果由政府买单。这部法律的颁布充分说明监察委不仅对6大类公职人员进行监察,也同样覆盖了普通公民。《监察法》明确指出:“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这就意味着每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有可能成为监察法的适用对象。不论行为人是“工作人员”还是“工勤人员”,是“在编”还是“借调”、“聘用”,只要是从事公务活动的,就属于监察对象,如城管协管员、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等。这样修改后,填补了对行政权力监督方面的空白,加强了对受委托或被授权从事公务活动人员的约束。

二是《监察法》的出台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生动体现。这次《监察法》的制定是先通过宪法修正案,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然后再依据宪法及时制定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符合法定程序,符合宪法的核心价值的基本精神。《监察法》明确了监察机关的权限,包括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依法赋予监察委相应的监察手段,监察手段全覆盖,有利于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确保监察工作顺利进行。这个留置权,广受关注。十九大报告指出,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并对留置的程序作了严格规定,有利于解决长期困难我们的法治难题,充分体现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

三是《监察法》的出台是“打虎”“ 拍蝇”的必然要求。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这是亘古不变的历史定律。今天,反腐倡廉仍旧是人民心中最热切的期盼,一直并将永远在路上。腐败流毒最直接影响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如今“微腐败”和“新四风”问题依然存在,严重损害着人民群众“获得感”。

为什么苍蝇会悄悄滋生呢,追根溯源,就是监察力度不够。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就是要完善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在制度与可操作性上避免“灯下黑”,探索出一条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的有效途径。

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权限、监察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有了深刻的认识,对监察委员会工作的性质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我想,学习《监察法》的目的在于依法办事为民,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于自觉规范行为,提升素质,接受人民监督,做个受人民欢迎的基层工作者。

【篇二】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是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的法治保障,反映了全党和全体人民的共同意愿,是大势所趋、事业所需、人心所向。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组织创新、制度创新,打破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崭新的国家监察机构。改革目标是,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党中央对国家监察立法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六次、七次全会上均对此提出明确要求。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多次专题研究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国家监察相关立法问题,确定了制定监察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明确了立法工作的方向和时间表、路线图。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制定监察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2017年以来,各级党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扛起监察改革“主体责任”,统筹谋划、精细施工,抓住机构组建、人员转隶等关键环节,扎实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相继完成了人代会选举、监委组建工作,监察体制改革已经结束,国家监察工作步入了正轨。如何学习好、落实好、执行好监察法,全方位开展监察工作是当前监察委员会亟待研究解决的课题。通过学习《监察法》,自己有以下体会,与大家分享:一、学习贯彻《监察法》,深刻认识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一要深刻认识制定《监察法》是强化权力监督,维护人民利益,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的需要;
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二要深刻理解监察体制改革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的创制之举。三要认真学习监察法,以上率下、突出重点、把握要义、学懂弄通,增强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四要结合开展“七五”普法,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贯彻监察法活动,加大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力度,提升公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思想和行动自觉,为开创新时代振兴发展新局面提供坚强保证。二、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建立法治、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一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树立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理念,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把讲政治贯穿于履职尽责全过程,构建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的大监察工作格局。二要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工作运行机制,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发挥纪法双剑合璧战斗力,提高反腐败效率,实现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三要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强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强化监督问责,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四要建立监察办案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模式,加强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确保案件质量。五要建立监察机关内设机构对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相互协调、互相制约的协作配合机制,抓好公务流程监控和行政执法监督,完善监察信息反馈制度,构建全新的监察体系。六要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遵守监察权限和监察程序,认真执行向上级请示汇报制度,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和滥用调查权,提升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三、坚持问题导向,全方位、全覆盖开展监察工作一要发挥国家监察职能作用,突出监察办案第一要务,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积极查处职务违法犯罪案件,以突破案件来实践监察法。二要依法适用监察建议,做好“纪法衔接”,坚持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立足于教育挽救干部,开展预防警示教育活动,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最大限度减少存量腐败、遏制增量腐败,坚决维护纪律的权威性和法律的严肃性。三要强化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的监察,对握有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权的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关键少数、关键岗位、关键环节’做到全方位监察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四要瞄准农村基层反腐败存在的短板,深化扶贫领域腐败问题的治理,深挖细查危房改造、涉林、涉农等领域侵害民生民利的职务犯罪案件,做到监察全覆盖,无盲区,以反腐败的成效取信于民。五要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相统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好“法法”衔接。

【篇三】 《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的标志,对国家监察工作起到统领性和基础性的作用,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基层干部要深学细究这部反腐大法,转变思维、提升技能,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贡献出自己应有的那份力量。

一是要强化监督职能,让权利运行于阳光之下。加大对各级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是遏制腐败和保护干部的有效途径。纪检监察机关是实施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的专门机构,在加强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的同时,要充分发挥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社会公众监督的作用,整合力量,构建“大监督”格局。权利运行到哪里,监督就跟踪到哪里,让权与责形成高度统一。

二是要强化保护职能,营造干事创业环境。保护党员干部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改革能否取得成功,取决定性因素的就是人,对那些想干事、敢干事、能干事的同志,要为他们搭建起干事创业的平台。在改革发展中出现的这样那样的新问题、新矛盾,大家要善于研究,寻找对策,绝不能轻率否定改革,冤枉一位好同志。对扰乱人心、诬告陷害、诽谤他人、唯恐天下不乱的,要坚决打击。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实施教育职能、监督职能,从实际意义上讲,也是在关心干部、保护干部。极少数党员干部由于放松了学习、规避监督,把人民赋予的公共权力私有化,脱离了组织,脱离了人民,结果蹲进了牢房,走上了一条不归之路。这对于国家是损失,对于家庭是破坏,对于亲友是愧对,对于自身是毁灭。极少数领导干部认为受条条框框的束缚,是思想不解放的表现,甚至把纪检监察工作看成是改革发展中的拦路虎、绊脚石,实际上他是想蛮干、乱干,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及时敲响警钟,悬崖勒马,回头是岸。

三是要强化惩处职能,严肃党的纪律。纪检监察机关要树立“有案不查是失职;
不查有影响的大案要案是不尽职;
查办案件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是不称职”的思想。纪检监察干部要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牢固树立居安思危、奋发图强的意识。纪检监察干部要有强烈责任感,增强办案工作的主动性,主动寻找违纪违法线索。其次是信访举报的初核。信访举报的初核是查处案件的重要前提和重要环节,同时也是为党员干部澄清问题,爱护和保护党员干部的重要措施。通过及时对信访举报件的初核,一方面让违法违纪的党员干部受到及时的查处,不让心怀鬼胎、心存侥幸的腐败分子得逞。同时对那些存在这样和那样问题,又尚未构成违纪的党员干部,得到了及时的提醒和纠正,使他们少犯错误;
另一方面,使那些受到误告、错告甚至诬告的党员干部,及时得到了澄清,使这些同志的积极性和合法权利得到了更好的保护。再次是办案过程中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二十四字办案原则,对违纪行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法律惩罚。

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我们应常怀一颗“知识恐慌”的心,主动思考研究工作方式方法,敢于破除基层纪检工作“瓶颈”,转思想,改作风,明职责,出实招,干实事,重实效,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深入群众去发现问题,依据客观事实去分析问题,及时高效解决问题,驰而不息正风肃纪,充分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

【篇四】 监察法是我国为了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而成立的法律,实现了国家监察全覆盖,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作为法院干警的我们更要带头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监察法,立足实际、主动作为,忠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双重职责。

要旗帜鲜明讲政治。监察法的颁布实施,是把党和人民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法律,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深远的意义。作为一名法院干警,监察法不仅需要我们从理论上研究透彻,更要以监察法实施为动力,在促进干净自身建设、遵纪守法、提高政治站位等方面深化持续发力。

就笔者而言,要时刻牢记使命,强化责任担当,只有这样才能对腐败问题严防死守,敢于“亮剑”。要把学习好监察法作为基本前提,深刻理解条文的内涵精髓,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优势。同时,我也需要从优秀老一辈干部那找好标杆,点对点的学习交流,一方面学习前辈们吃苦耐劳、恪尽职守的工作态度,另一方面也要学习到他们清贫乐道、严于律己的人生哲学。要在法治国家建设的道路上坚定不移的行走,始终做到作风硬、敢担当,不辱使命、不负重托。

【篇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已经半年。近日,通过集中学习《监察法》,我深刻认识到学习贯彻监察法,是对当下检察员忠诚履职、干净担当、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监察法和监察体制改革之间密不可分。组建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解决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职能交叉重叠问题,有利于形成反腐败合力。

监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纪委监委受理报案和举报的法定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不排除有的人居心叵测,想利用纪委监委的法定义务“为我所用”,诬告陷害他人,或是恶意重复举报,意图通过国家机器来打击别人、成全自己。殊不知,这种行为本身就是非常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是既害人、又害己的行为。法律明确了纪委监委的职责义务,赋予了人民群众向纪委监委反映问题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是为了加强对全体党员和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正常监督而设置的,并不是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可以胡乱使用的“私器”。

用监察法管住行使公权力人员。要充分利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切实转化为治理效能,进一步加大对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的监督执纪问责和调查处置力度,加强对扶贫领域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监察。用监察法管住行使公权力人员,对基层某些非党员、非干部却手握公权力的人来说,那种没人管、很自在的日子将一去不复返,这无疑为打赢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提供了坚强保障。

其实,无论是用党纪把党员干部管住管好,还是用监察法管住行使公权力人员,本意并不是为了让更多干部被举报、被查处,而是形成震慑、监督前置,不给干部犯错的机会,对他们其实是一种保护。正如纪检监察的第一职责,并不是打“虎”拍“蝇”,而是通过监督,防止好干部一步步变成“苍蝇”和“老虎”。当公权力都能被规规矩矩地使用,人民群众就能持续保持获得感了。

进入新时代,反腐需要新武器。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这是反腐败斗争最明显的特征;
“打虎”“拍蝇”“猎狐”,这是反腐败斗争紧盯不放的目标。这几年,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有权力,就要有制约,有监督。在反腐败斗争压倒性优势已经形成的今天,通过制定监察法,就是要坚定以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深入,树立起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标杆和典范,这充分彰显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

【篇六】 监察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而制定的法律,是总结反腐败斗争经验、巩固反腐败成果的制度保障。作为派驻纪检监察干部,我们要按照习总书记“打铁必须自身硬”要求,原原本本学习,深深刻刻思考,把握其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学以致用、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要沉下心来认真研读,在学懂上下功夫。监察法是一部直面问题、顺应实践的反腐败工作基本法。第三条明确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
第十五条具体列举了公职人员的范围,国家机关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几乎涵盖了所有领取国家财政工资的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则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包含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
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分别作出处理,包括行政处分、提出问责或者监察建议、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等处置。以上条款,清除了监察空白、反腐不留死角,切切实实将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因此,今后我们监督的对象范围更宽、人员更多,肩上的担子也会越来越重、职责也更加重大、使命也更加崇高。

要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在行动上狠落实。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赋予的职责越多,对纪检干部能力的要求就越高。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纪检干部或多或少出现了等待、观望、不知如何适应等情绪,要摒弃观望恐慌心理,端正态度,在学好用好监察法的同时,还要继续强化对宪法、党章党纪党规和其他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提升法规法纪能力水平,根据省监委的授权,行使好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纪检干部不仅不能当“看风景的人”,不能做“吃瓜群众”,更不能当“别人的风景”。结合派驻实际,对省科技厅,要重点盯住项目和资金,科技奖励推荐与评审;
对省科协,要重点监督是否在学会(协会)违规兼职取酬或参与有偿咨询评审以及科普经费管理使用;
对省知识产权局,要重点关注专利申报审查中的利益输送风险,要抓在日常、严在经常,持续用力、久久为功。

要锤炼过硬干部队伍,在组织上敢为先。监察法的制定和颁布实施,体现了党中央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制度完善,全面从严治党已经到了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新阶段。下一步,要发挥科技优势,全面建成处级干部电子廉政档案,摸清“树木”和“森林”状况;
要有计划地开展巡察工作,严查科技扶贫项目资金使用领域的腐败问题,不断增强基层困难群众的获得感;
要坚持党管干部,把好干部标准落到实处,继续紧抓“少数关键”,让科技系统的政治生态逐渐走向良治、善治;
要旗帜鲜明的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在科技系统营造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环境。

【篇七】 监察法明确了监察委员会国家机构地位,赋予其法定职责和权限,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为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直至夺取压倒性胜利提供了法治保证。

一、加强学习,方可自敲警钟 作为基层普通工作者,主要一点是要自觉提升防腐能力,不时给自己敲警钟。也只有不断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学习,才能至始至终始终保持与党中央一致,才能依法办事。自我教育,警钟长鸣,才能时时提醒自己,才能清楚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才能从思想上预防腐败产生。权力是人民赋予的,那就要珍惜为人民服务的权力。懂得珍惜,不断学习,不断进取,就不会越红线,跨入腐败的门槛,步入罪恶的深渊。

二、自觉履职,方可清心寡欲 我想一切腐败行为的产生,首先是他的工作态度问题,一个走上贪腐的人员,可能想的就不是为人民履职的问题,而在思想上存在得过且过,他们一心谋事而不干事,总是搞团团伙伙,搞拉帮结派,以权压人,用人一家亲等。有这类思想的人总是发挥不了为群众服务的主观能动性,也不可能安心履职,更谈不上为民办事,从而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也只有自觉履职,把身心和精力投入到工作中,投入到为群众办事中去,全心全意为民服务,才能消除私心杂念,去除心魔。清心寡欲,方可廉洁奉公。

三、提升素质,方可维护监察法的权威。

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权限、监察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有了深刻的认识,对监察委员会工作的性质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我想,学习《监察法》的目的在于依法办事为民,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于自觉规范行为,提升素质,接受人民监督,做个受人民欢迎的基层工作者。自觉维护监察法的权威,坚决与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为什么苍蝇会悄悄滋生呢,追根溯源,就是监察力度不够,缺少正义举报,提供线索。要使苍蝇无处躲藏,就得全民参与,四处阳光。监察全覆盖,就要求每个同志勇于举报打击违规违纪行为,自觉维护监察法的权威,净化政治生态环境,社会环境。

总之,在今后的工作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在思想上、言行上与组织保持高度一致,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坚决执行中央各项方针政策和决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监察法的权威,做个尊纪守法的高素质工作人员。实现新时代,新社会晴空万里,山清水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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