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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的说明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15 06:21:25     阅读: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杭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现在,我受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经过
  为了推进杭州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2010年以来,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多次组织开展学前教育专题调研,通过专题调研将条例列为杭州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2011年8月,杭州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会后,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开展调研,分别赴有关区、县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政府部门、乡镇街道、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幼儿家长代表的意见,并将法规草案文本在杭州人大网上登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还将条例草案分别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及部分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在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后,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并作修改后,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
  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同时,还参考了《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和《浙江省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等文件。
  三、关于条例主要问题的说明
  条例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设立与审批、保育与教育、经费与保障、学前教育工作者资格与权益、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九章五十六条。
  (一)关于学前教育的定义。目前,有关上位法对学前教育尚没有明确的定义,实践中,学前教育一般是包括对0—5岁学龄前儿童进行的保育和教育。由于现阶段我市学前教育工作中适龄儿童“入园难、入好园难”等问题比较突出,急需通过立法来解决并规范,因此,条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学前教育工作的实际,对学前教育的定义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学前教育,是指为学龄前三年儿童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活动的总称”,并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招收学龄前三年儿童进行集中保育和教育的全日制或半日制的幼儿园”。
  (二)关于学前教育的法律地位以及发展原则和目标。为了从立法层面确立学前教育的法律地位,推进我市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条例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了学前教育的法律地位,即“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并规定我市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提出了“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目标。
  (三)关于学前教育机构的规划和建设。为了完善学前教育机构的布局,加快推进学前教育机构的建设,条例对学前教育机构的规划和建设进行了详细规定:一是要求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并适时调整学前教育机构的规模和标准,为学龄前儿童就近入园提供便利,并要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编制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二是规定居住区开发建设时应当安排好学前教育建设用地,配套的学前教育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三是规定在学前教育机构布点不足的区域,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符合基本办园条件的前提下,将有关空置房屋置换、改造为学前教育设施;四是对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
  (四)关于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为了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设置了相应的行政许可,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并就行政许可进行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了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二是规定了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提交的材料;三是规定了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许可程序。
  (五)关于学前教育的经费保障。为了加大财政对学前教育的经费投入,提高保障水平,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统筹本行政区域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工作,将学前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为支撑的保障范围”,明确“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学前教育事业费在教育事业费中所占比例。各区学前教育事业费应当达到同级教育事业费的8%以上,各县(市)应当达到5%以上。市本级和各区、县(市)在地方教育附加中按不低于20%比例安排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每年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一定比例的学前教育专项资金。”此外,条例还就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的设立和使用、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学前教育机构的规费减免等作了具体规定。
  (六)学前教育工作者的权益保障。为了依法保障学前教育工作者的权益,条例就学前教育工作者的权益作了规定:一是规定学前教育机构教师与中小学校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二是规定了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三是规定政府相关部门要落实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师编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聘工作人员;四是规定学前教育机构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并明确规定学前教育机构非事业编制教师在职称(职务)评聘、进修培训、教研活动、健康体检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与事业编制教师同等权利。
  以上说明和《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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