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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导制度的法律推理模式及完善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10 06:18:24     阅读:


  摘 要 我国从2010年正式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以来,在提高复杂疑难案件的裁判效率、保证同案同判等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随着2015年6月《〈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颁布,案例指导制度必将走上长期的规范发展道路。本文首先对案例指导制度本身进行了必要介绍,然后着重对其法律推理模式和方法作了分析,最后对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关键词 案例指导制度 指导性案例 法律推理
  作者简介:刘雨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学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117-02
  一、 案例指导制度简介
  (一)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概述
  1.概念。案例指导制度,是指最高人民法院确认、发布一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例,将它们作为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出现类似案件时,以这些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作为审判指导,参照它们进行判决的制度。
  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三者,本文仅就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为对象进行探讨和研究。
  2.现状、适用原则及条件。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颁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正式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截至2015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累计发布了十一批共56个指导性案例。2015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标准、推荐主体和程序。总体来说,案例指导制度的落实情况基本符合其设立的初衷,但现阶段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的作用较为有限。就我国的司法实践和司法导向来看,仍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完善价值。
  从性质上来说,案例指导制度仍属于创新型法律适用制度的范畴,其适用条件包括以下两点:制定法规则模糊或存在多种解释;存在与系争案件相对应的指导性案例。当系争案件所涉的法律规则规定不明,采用其他补充解释又不能完全得以确定时,指导性案例作为最高法根据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而发布的范本性案例,实质上是法律解释后的二次补充。
  适用中,以遵循指导性案例为原则,以排除指导性案例为例外。这一方面明确了指导性案例在解决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的地位,肯定了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践价值,另一方面也留有余地,在遵循指导性案例明显不符合待决案件的社会现实和法律精神时,也应当排除其适用。
  3.案例指导制度的现实意义:
  (1)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实现同案同判。案例指导制度的出现使得对某类案件的裁判导向更具体、有针对性,对于统一司法尺度,真正做到同案同判发挥了巨大作用。
  (2)弥补制定法的空缺,确保争议解决。制定法范围本身的有限性决定在法律适用的范围内必须对其作出符合社会要求和法律精神内核的解释或采取其他漏洞补充方法,而案例指导制度即为一种相对稳定又不失灵活的漏洞填补方式。
  (3)规范法官自由裁量,防止司法扩张。在法律空缺时,相较采取法解释学的方法对法律漏洞进行价值补充或漏洞填补而言,在案例指导制度下,法官审理复杂疑难或新类型案件时受到同一的指导性案例的制约,限制自由裁量过度导致的审决偏颇,并对法官的说理论证提出了更高要求,以上均有利于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4)提高司法实践效率,减少难案延拖。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指导案例多为争点较多或定罪模糊的典型案件,这类案件本身在裁决时存在较大的难度,在当前案多人少,法官工作压力大,案件拖沓积压的背景下,指导性案件实质上简化了法律适用的过程,同时对办案效率具有积极作用。
  (二) 与国外相关制度的对比研究
  (注:虽然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与两大法系均存在着以上的明显差异,但不可否认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仍是借鉴两大法系经验并且结合国情适度折中后的成果。)
  二、 法律推理视角下案例指导制度的原理
  (一) 案例指导制度下的法律推理思维模式的转变
  1. 我国传统的法律推理思维模式。我国作为传统意义上的制定法国家,法官在适用法律做出判决时主要运用司法三段论的形式,即在查明分析具体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完整的制定法規则为大前提,以案件真实为小前提,通过涵摄的方式,形成裁判结论。三段论法的简洁表达方式为:
  T→R(对T的每个事例均赋予法效果R)
  S=T(S为T的一个事例)
  S→R(对于S应赋予法效果R)
  2. 案例指导制度下法律推理的思维模式。在案件指导制度下,虽在方式上仍需遵循三段论的模式,但更多地关注作为指导性案例的源案件与待决案件之间的互动关系,具言之,法律推理的思维模式为:
  大前提:完整的制定法规则+指导性案例
  小前提:案件事实
  →裁判结论
  在进行案例对比和情势权衡后,若待决事实符合援引指导性案例时,不仅要参照指导性案例明确的裁判要点和裁判理由,还要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基本案情以及裁判结果。此外,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相关内容,司法裁判的依据是法律和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所确定的裁判要点在被参照时应当在裁判文书中作出说明论证并加以引用。由此可见,指导性案例的效力虽明显次于制定法规范和司法解释,但在处理待决案件的过程当中,其所用仍应被归于赋予法效果的大前提当中。
  (二) 推理方法运用
  1.类比推理。类比推理是案例指导的逻辑基础,“类比推理又称类比法或类推法,它是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的某些属性相同或相似,从而推知它们的另一个属性也相同或相似的推理。” 作为案例A的指导案例与作为案例B的待决案件法律模式相同,具有形式和实质的双重相似性,在分析指导案例处理原则的基础上,使得待决案件同作为源案件的指导案例得到同样的处理,这体现在两个案件的推理过程体现高度的融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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