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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10)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20-07-10 18:04:04     阅读: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10) 一、简答题 1.简述行政相对方的权利。

答:(1)提出申请的权利;
(2分) (2)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
(2分) (3)听证的权利;
(2分) (4)了解情况的权利;
(1分) (5)申请行政法上的救济的权利。(1分) 2.简述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答: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重要活动之一,其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法性原则,包括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均要合法。(2分)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1分) (3)便民原则。(1分) (4)救济原则。(1分) (5)信赖保护原则。(1分) (6)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1分) (7)监督原则。(1分) 3.简述可以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的种类。

答:(1)国务院;
(2分) (2)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1分) (3)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1分) (4)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1分)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1分)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1分) (7)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1分) 4. 简述行政行为的内容。

答:(1)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
(3分) (2)科以义务和免除义务;
(3分) (3)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2分) 5.简述行政法的作用。

答:(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
(3分) (2)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分) (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2分) 6.简述行政合同的特征。

答:(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2分)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2分) (3)行政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必须一致。(2分) (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2分) 7.简述行政行为的特征。

答:(1)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从属于法律。(3分) (2)裁量性。行政行为虽然必须依法而行,必须有法律根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应该将行政行为的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细节都予以严密地规范,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只能机械地按照法律预先设计的具体路线、途径、方式行事,而不能有任何的自行选择、裁量,不能有任何自己的主动性参与其间。(3分) (3)单方意志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要是在行政组织法或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和征得相对方的同意。(2分) (4)强制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2分) 8.简述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答:(1)处罚法定原则;
(2分) (2)处罚公开、公正原则;
(2分) (3)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
(2分)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1分) (5)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的原则;
(1分) (6)救济原则。(2分) 9. 简述行政主体的特征。

答:(1)行政主体是具有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3分) (2)行政主体必须是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3分)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4分) 10 .简述行政诉讼的特征。

答:(1)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
(2分) (2)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
(3分) (3)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必经程序;
(3分) (4)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原则上为开庭审理。(2分) 六、论述题 1.试述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答:(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分)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5分)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目前尚无明确具体的规定。(4分) 2.论述我国行政诉讼的特征。

答:(1)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行使对行政案件的审判权,人民法院在其内部设立行政审判庭,专门审理行政案件。(4分) (2)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

行政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不具有可诉性,即不是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对象,不能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4分) (3)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者必经程序。

依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者外,是否经过行政复议,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选择。(3分) (4)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原则上为开庭审理。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审案件时必须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只有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书面审理方式。(3分) 3. 论述我国的行政诉讼的特征。

(1)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行使对行政案件的审判权,人民法院在其内部设立行政审判庭,专门审理行政案件。(4分) (2)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 行政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不具有可诉性,即不是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对象,不能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4分) (3)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者必经程序 依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者外,是否经过行政复议,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选择。

(3分) (4)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原则上为开庭审理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审案件时必须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只有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书面审理方式。(3分) 4.论述行政许可的作用。

答:(1)行政许可是国家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有助于从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过渡到间接许可的法律手段。(3分) (2)行政许可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及公民的权益。(3分) (3)行政许可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3分) (4)行政许可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3分) (5)行政许可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环境保护,促进人与环境的和谐、健康、协调发展。(3分) 5. 论述行政合理性原则。

答: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4分)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基于行政职权中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大而产生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除了有法律明确具体规定的羁束行政行为外,有相当一部分是属于在行政职权范围内,可以由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如在数量控制、范围确定、时限长短、处罚幅度等方面,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的“自由度”。(4分) 合理性原则是解决行政合理与失当的问题。既然行政机关具有自由活动的空间和权力,必然会因此产生在这个空间范围内作出的决定是否适当、合理,是否公正的问题。(3分)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要求是:(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当符合法律目的;
(2)行政行为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基础之上;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乎情理。(4分) 6.试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案件的种类。

答:(1)国家行为。(2分) (2)抽象行政行为。(2分) (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2分)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2分)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2分) (6)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仲裁行为。(1分)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1分)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1分) (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1分) 二、案例分析 1. 案情:2008年9月,中原省罗河市燕城区裴庄镇要求收割玉米的农户先办理“砍伐证”、“准运证”。裴政[2008]37号文《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严禁焚烧秸秆,实施秸秆还田i秋作物秸秆禁烧率必须达到100%”、“谁砍罚谁,谁烧罚谁”、“农户承包地砍伐或焚烧秸秆1亩以下的对该农户罚款300元,超过1亩的每亩罚款500元。”文件的颁布日期是2008年9月3日。文件说,对确因养殖、青贮等需要,农户要求砍伐的应先报镇“三秋”秸秆禁烧指挥部同意,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经批准方可砍伐,“否则按违反秸秆禁烧规定,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农民李某因未经批准砍伐玉米秸秆回家喂猪被镇政府罚款三百元。

问题:(1)《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其是否合法?为什么? (2)镇政府对李某的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 (3)李某不服镇政府处罚决定,如何寻求行政法上的救济? 答:(1)属于抽象行政行为(3分);
不合法,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3分) (2)属于不合法,因为处罚依据违法。(4分) (3)可以申请行政复议(3分),或者可以申请行政诉讼。(2分) 2. 案情:某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王某在一次宴请自己老战友的酒席上与酒店老板李某发生争执。王某一气之下,将酒店内的一台高级进口彩电砸坏,并扬言要吊销李某的营业执照。李某在多次向王某索赔无效的情况下,以王某为县公安局干部为由,要求公安局予以赔偿。被公安局拒绝后,李某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县公安局赔偿自己的损失。

问题:(1)王某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 (2)根据所学知识,请分析判定其行为性质的理由。

(3)本案是行政诉讼吗?为什么? 答:(1)王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不是公务行为。(5分) (2)公务员的具体身份由其行为性质所决定:他从事个人行为,其身分是公民;
当他从事公务行为时,其实际身分为公务员。(5分) (3)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为王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不是公务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5分) 3. 案情:2007年3月,深圳市民樵某向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驾驶执照被拒。被拒原因是樵某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车辆管理所的依据是 2006年,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入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1376号),该文件规定:“自2006年11月15日起,除部队驾驶证或者境外驾驶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他初次申请驾驶证或者增加准驾车型的,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试。” 同年5月,樵某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1月,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作出判决“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作出的不受理樵某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
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问题: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本案中所涉及到的诉讼性质是什么? (3)请回答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粤公、通字(2006J376号文件的性质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答:(1)本案所涉及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有:车辆管理所;
(2分)樵某;
(2分) (2)本案所涉及的诉讼为行政诉讼;
(3分) (3)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 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所实施的行政行为。(4分) 结合本案,该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4分) 4. 案情介绍:毛某是A省某市甲县从事商品批发的个体工商户。9月20日,甲县工商局给毛某送达了以毛某违法经营为由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上日期为9月10日。11月16日,毛某申请复议,工商机关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

请问:
(1)本案的被申请人是谁?为什么? (2)本案应由哪个复议机关管辖?为什么? (3)作为复议机关的工商机关的做法正确吗? 答:(1)本案的被申请人是甲县工商局。(2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3分) (2)本案应由某市工商局或甲县人民政府管辖'负责复议。(2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3分) (3)某市工商局做法错误。(2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甲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虽然是9月10日作出的,但送达给毛某是9月20日,即毛某在9月20日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工商局不得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3分) 5. 案情介绍:某行政机关干部李某利用出国考察的机会,从国外带回若干违禁的物品。受到海关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其所在单位了解情况后,又给予其撤职的行政处分。李某不服,认为处罚、处分太重,便分别以海关和所在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处罚和处分。

问题:
(1)本案中,海关能否成为被告?为什么? (2)本案中,对李某所在行政机关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能否受理?为什么? (3)人民法院若受理起诉应由何级何地法院管辖?为什么? 答:(1)本案中,海关可以成为被告。(2分)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李某认为海关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太重,提起诉讼,作出罚款决定的海关就是被告。(3分) (2)行政机关对李某的撤职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法院不予受理。(2分)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分) (3)该案件应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管辖。(2分)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17条的规定。海关处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分) 6. 案情:甲某因琐事与乙某发生争吵,进而互殴。某市B区公安分局决定对甲某拘留10天,对乙某予以警告。后甲某不服,向位于B区的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将对甲某的处罚改为拘留 1天。甲某仍然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本案中复议被申请人是谁? (2)甲某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3)如果可以的话,本案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答:(1)本案中复议被申请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B区公安局。(3分) (2)甲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分)我国《行政诉讼法》具体列举了行政处罚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案件。(3分) (3)应当以市公安局为被告。(3分) 《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因此应当以市公安局为被告。(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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