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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福利视角下随迁子女的教育培养机制研究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13 06:10:59     阅读:


  摘要:我国针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做出了相关的福利政策规定,政策的变迁经历了认识、重视和强化等三个阶段。义务教育的性质具体体现为教育机会的平等,教育经费的公益和教育质量的统一,大部分随迁子女仍未能从这三个方面享受到与城市学生相等的教育福利。解决之策要从“树立教育福利政策的理念,构建普惠型的教育福利制度;借鉴国外城乡一体化的财政管理模式,坚持弱势群体补偿原则;完善民办学校办学制度,提高民办学校教育质量”等三个方面入手。
  关键词: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教育福利
  中图分类号:G7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3)11-041-03
  教育福利作为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以免费或者低费方式向国民提供教育机会和教育条件。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是我国基本的教育制度,也是教育福利的重要体现。义务教育具有公益性、义务性和统一性,不受户籍制度的限制,无论是城市的适龄儿童还是农村的适龄儿童同等享受这一教育福利。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主要是指跟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迁移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中的一方具有非户籍所在地常住证明的未成年人。近十年来,随着进城务工人员数量的激增,其随迁子女对流入地的教育资源带来了一定的挑战。随迁子女能否真正做到“入学易,上好学,学得好”成为政府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一、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福利政策的变迁
  我国有关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福利政策的发展主要经历以下三个时期:
  (一)认识期
  改革开放后,为了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政府开始支持、鼓励和引导农民进城务工。这样,大批的农民进城工作、生活,其子女开始在流入地读书、学习。从1995年到1998年,教育部先后印发了《城镇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办法(试行)》、《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政策文件,将研究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列入议事日程,并且在《办法》中对流动儿童的入学条件、入学学校、接管流动儿童的流入地政府、流动儿童的父母及其监护人等都提出了一些要求。在这一阶段,政府初步认识到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重要性,但随迁子女在城市就学的问题政府以及社会的关注度不高,依然受到诸多的限制。
  (二)重视期
  进入新世纪,随着政府对进城务工人员政策的改革与放宽,这时候的进城务工人员数量激增,呈现“个体式”向“全家式”的流动态势,随迁子女的教育问题开始受到国家的重视,进一步被提上议程,成为普及义务教育的重要工作之一。2001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了针对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的“两为主”方针,即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随后,200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流入地政府多渠道地安排农民工子女就学。2006年1月,在《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再次强调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
  (三)强化期
  2006年9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2010年7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出台,《纲要》专门单列一个标题研究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再次强调“两为主”政策的重要性。2010年后,国家多个文件提及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如《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等,为随迁子女能在流入地公平地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
  二、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分析
  义务教育具有义务性、公益性和统一性,笔者将结合义务教育的性质分析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
  (一)义务:教育机会
  义务性,顾名思义指的是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即是法律强制要求政府、学校或者家长让适龄儿童、少年或者青年接受义务教育。随迁子女理所当然地平等享有义务教育机会。随着国家“两为主”政策的出台,大部分随迁子女能在流入地获得义务教育的机会。但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儿童中心进行的抽样调查显示:我国近10%的随迁子女未能入学。在学的占90.7%,失学的占2.45%,一直未上学的占6.85%。在随迁的周岁儿童中没有接受入学教育的占46.9%,9周岁儿童中只上一二年级的近20%,13周岁儿童中还在小学就读的占31%,14周岁儿童中还在小学就读的占10%。在失学的12—14周岁的儿童中已开始工作的占60%。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课题组的调研报告也表明,在接受调查的十个城市中,存在随迁子女小学阶段义务教育的入学率远远高于初中阶段的入学率。由这些数据看,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完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状况不太乐观。原因主要有:一是部分流入地对于随迁子女人学所设置的条件过高;二是进城务工人员的流动性大,其子女难以接受稳定的义务教育;三是随迁子女的生均教育经费划拨在流入地与流出地中存在矛盾,流入地政府无法使用。
  (二)公益:教育经费
  义务教育的公益性与免费性相联系,主要是指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费、杂费的规定。我国从2006年开始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费和杂费,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为此,国家加大了教育经费的投入力度,以确保每位适龄儿童享受免除学杂费的政策。这是我国教育福利政策从补助型向普惠型迈进的一大进步。据统计,自2007年来,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五年累计7.79万亿元,年均增长21.58%,2012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比例首次实现4%。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表示,2013年中央公共财政用于教育的支出预算为4132.45亿元。国家为支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公平接受义务教育,还为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列出专门的基金,2012年安排了82亿元。然而,在解决这笔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基金的问题上,流入地政府的投入与管理责任是十分明确的,而流出地政府究竟应负何种具体责任,至今尚未有明确和具体的规定。流入地政府在教育投入和管理上,既没有相应的财税权限,也没有得到经费投入上的支持。对流人地政府而言,产生了明显的财权与事权不对称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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