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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大学学费政策比较研究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2-06 06:06: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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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清末民初大学学费政策的演变历程同时也是近代中国政治和经济结构变化的反映。通过在各类大学之间、大中小学之间、大学学费与各阶层收支情况之间进行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清末民初的大学学费对于一般家庭来说并不能算是沉重的负担,收入稍低的可以把子女送入公立大学,收入较高的可以把子女送入私立大学,甚至是教会大学。从接受高等教育的投入产出比而言,其效益还蔚为可观。
  关键词:大学;学费;清末民初
  中图分类号:G64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124(2016)01-0085-06
  学费一般是指学校规定的学生在校学习应缴纳的费用  [1 ],也就是学生向学校或教育举办者缴纳的培养费用。它主要指“基本学习费用”,不包括杂费和生活费。中国近代大学初创之时,因“恐人之不乐从也,乃厚给廪饩”,视膏火为招徕和控制学生学业的手段,“优与奖叙,以鼓舞之,其诱掖奖劝用心苦矣”  [2 ]。这时的膏火制不仅仅是学费由官方支付(即学费全免),还包括膳宿等费用也是由官方支付。后因经费支绌,取消膏火制,首开学生自备膏火先例。此后又迫于经费压力,开始收取图书费、体育费、实验费等其他费用。1904年1月,《癸卯学制》的颁布实施成为大学收费制度正式出台的标志。随后,大学收费陆续实行。民国后,教育收费如脱缰的野马,学杂费急速上扬,以致有人评之:“非有资产者不能受中等教育也,非极有资产者不能受高等教育也。”  [3 ]上大学几乎是“富家大户和贵裔子女的专利”  [4 ]。然而,研究表明,事实其实并非如此。
  本文主要以大学学费政策为研究对象,探讨清末民初①大学学费政策的演变历程,并在各类大学之间、大中小学之间、大学学费与各阶层收支情况之间进行比较分析,旨在为当前的大学学费政策提供借鉴与参考。
  一、清末民初大学学费政策概述
  作为高等教育吸纳办学资金的重要渠道之一,大学学费政策并不是简单地受高等教育招生市场的影响,而是同时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重因素的制约。清末民初大学学费政策的演变历程同时也是近代中国政治和经济结构变化的反映。
  1. 清朝末期的大学学费
  1902年,清政府制定的《壬寅学制》首次规定了收费的数额和时间:“现在官立高等学堂,五年之内暂不征收束脩;以后征收,每月每人不得过银钱二元。”  [5 ]但《壬寅学制》公布后并未真正实施。
  1904年,清政府制定并实施的《癸卯学制》之《奏定学务纲要》指出,“各省公款皆甚支绌,除初等小学堂及优级初级师范学堂均不收学费外”,各学堂均应令学生缴纳学费;学费具体标准“听各省斟酌本省筹款情形,核计该学堂所需常年经费,随时酌定,毋庸限数;但须量学生力之所能及”  [6 ]。除此之外,同时公布的《奏定高等学堂章程》、《奏定大学堂章程》、《奏定实业学堂通则》也都含有涉及学费问题的条款,规定学生缴纳学费“听各省核计本省款项能否筹措,暨本学堂常年经费随时酌定”;或“由本学堂核计常年经费,临时酌定”;或“听各省察酌本省筹款难易,核计本学堂常年经费,随时酌定”  [7 ]。在优待学生和师范生免费制度方面,《奏定大学堂章程》规定“各分科大学每学年可特选学生中之学术优深、品行端正者,称之为优待学生,免其学费,以示鼓励。”《奏定优级师范学堂章程》规定:“公共科及分类科学生在学费用,均以官费支给。惟加习科学生,其由分类科毕业生选取者,仍由官给费用;其不由分类科毕业生选取者,应令本生自备学费。”  [8 ]《癸卯学制》的颁布和实施,成为大学收费制度正式出台的标志。
  后因各学堂令学生缴纳学费“无一定收数,则各学堂自为风气”,1907年3月出台的《奏定学堂征收学费章程》规定,“除初等小学堂得体察地方情形暂时酌量免收,师范学堂及半日学堂、艺徒学堂仍一律不收外”,并“就各学堂等级酌定学费数目,缮具章程”咨行各省切实遵办。同时规定“私立公立各学堂收费与否及收费之数目,应听其自行酌定。”  [9 ](见表1)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学费的法规,也是高等教育收费的标志性文件。
  2. 民国初期(1912~1937年)的大学学费
  民国伊始,随着近代教育的发展,缴费上学观念已为大部分民众所认同。1912年9月,教育部公布的《学校征收学费规程》对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学费标准、缴纳时限及其酌减或免除等具体事项做了规定,明确师范学校、高等师范学校均免收学费,并规定“私立学校不以本规程所定为限”  [10 ](见表2)。
  1912年11月公布的《公立私立专门学校规程》规定,公立私立专门学校之“学则”应规定之事项包括“学费事项”  [11 ];后来公布的《私立大学规程》也有类似的规定,从而在制度上明确要求公立私立专门学校和私立大学公开学费事项。1912年12月出台的《限制各学校学生欠缴学费办法》规定:“凡按月收费之学校学生欠费两个月不缴,及按学期收费之学校学生入学后逾两个月不缴者,均应由该校长令其退学,仍责令保证人缴清所欠学费毋得延误。”  [12 ]1922年11月颁布施行的《学校系统改革案》没有任何条款提及学费减免,优待学生和师范生免费制度在事实上被终止。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国内南北统一,各方建设猛进,政府倾力发展文教,知识界亦迅速发展,史称“黄金十年”,我国大学学费政策步入完善阶段。1932年12月,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教育之决议案》规定:“师范学校及师范大学概不收学费,师范学校并以由政府供给膳宿制服为原则。”  [13 ]据此,师范生免费制度重新确立。为奖助家境清贫、体格健全、资禀颖异、成绩优良之学生,1936年5月教育部公布的《各级学校设置免费学额及公费学额规程》要求各级学校设置免费学额及公费学额。其中,免费学额即免除学费缴纳,免除项目包括各校所收的体育费、图书费、实验费及其他类似费用;公费学额则除此之外,还给予最低限度的膳宿、制服、书籍等费用,其标准由各校根据当地的生活情形进行确定:专科以上学校每人每年在150元~250元之间。此外,还规定专科以上学校免费学额当年应达到全校学生数的5%,以后逐年增设,三年后一律达到10%;公立专科以上学校公费学额当年应达到全校学生数的2%,以后逐年酌量增设,各级私立学校如经费比较充足或受有政府补助,也应酌量设置公费学额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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