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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工作法律层面的思考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09-26 06:07:12     阅读:


  摘 要: 行政监察作为内部行政监督的一种主要类型,在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现行的行政监察工作存在着许多体制、机制层面的问题。在经济转轨过程中、未能有效地防止行政权力的过分膨胀以及腐败现象的严重滋生。这充分暴露出我国现行的行政监察工作在体制、机制方面还有许多值得研究和完善的方面。因此,必须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完善行政监察机制和法律,建立起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制衡机制,让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关键词: 行政监察法; 行政监察机制; 法律层面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1)03-0085-04
  
  Administrative and Supervisory Work in the Legal Aspects of Thinking
  ZANG Yun-ze , PENG Wen-jing
  (1. Shaanxi Academy of Governance, Xi’an 710068, China; 2. Shaanx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olice Officers, Xi’an 710043, China)
  Abstract: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as one of the main types in internal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plays a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role in our political and economic life. In the new historical period, there are many systems and mechanism problems in China"s existing administrative supervisory work. In the process of economic transformation, it failed to effectively prevent the expansion of executive power; the corruption multiplies seriously. This fully exposed that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worth studying in our current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work. Therefore, we must improve the power control and supervision mechanisms, improve the administrative and legal monitoring mechanisms and establish decision-making, implementation and oversight powers both the coordination of mutual restraint, the power of checking and balancing, so that people actually use the powers conferred by the people"s interests.
  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law; administrative monitoring mechanism; legal layers
  
  行政监察制度自古有之,我国自秦汉以来、在政府机构中就设置了御史台(都察院),历经2000余年。在当今发达国家和地区设置独立性的行政监察机关,已经成为各国所公认的且行之有效的一项制度。由此可见,行政监察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已经成为国家政治制度和行政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挥着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的重要作用,已经成为维系国家行政纪律,遏制腐败,保障行政权力正确行使,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手段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行政监察制度在提高行政机关的效能、完善行政管理与监督体制、推进行政机关廉政建设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但是依然未能有效地防止行政权力的过分膨胀以及腐败现象的严重滋生。这充分暴露出我国现行的行政监察工作在体制、机制方面未能有效地制约权力的问题。要防止权力过分膨胀和腐败现象的滋生,除了要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外,还必须在现有的政治体制框架下不断完善行政监察制度,加强对权力的监控和制约。
  2010年6月2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发布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为《行政监察法》),扩大了监察对象范围,进一步完善了举报制度,增加了泄露举报信息行为的法律责任;在法律上确立了监察机关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体制;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增加了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风工作两项职责;不再列举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可以提请协助的行政部门、机构,改为概括式表述;明确了监察机关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的义务;增加了监察机关可以提出问责处理、完善廉政勤政制度两项监察建议的情形;完善了处分的执行程序。[2]笔者认为,新修订的《行政监察法》虽然有了较大改进,但是还有许多值得研究和完善的方面。
  一、我国现行行政监察制度在体制、机制、法律层面的缺陷和不足
  (一)《行政监察法》关于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规定,未能真实反映我国行政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的实际情况
  1993年,中央决定党的纪律检察委员会和政府行政监察部门合署办公,实行一套机构、一个领导班子两个名称的合署办公体制,行政监察机关已不独立设置。从性质上来讲,现行的行政监察机关并不单纯是行政部门,而是党政双重身份。在行政隶属关系上,监察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并直接向国务院总理负责,而是现实中是向中纪委常委会负责,地方监察机关直接向地方党的纪检委常委会负责。在领导权限上,行政监察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并不能对全部行政监察工作实施领导,只能按照纪委分工负责行政监察的常委所分管部门开展工作,对由其他常委分管的工作不便过问,因而,《行政监察法》关于“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的规定未能真正落到实处。在地方监察机关与地方党委、地方政府的关系上,行政监察工作已由地方党委直接领导,在实际工作中造成、党的纪检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相互交叉,无法真正做到各负其责。在监察对象上,《行政监察法》第一章第2条明确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3]但是未能包括党的机关及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势必造成监察对象缺失,造成有的问题多方插手,有的问题互踢皮球,影响了监察工作的开展与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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