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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背景下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思考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18 06:10:46     阅读:


  摘要:司法考试是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的纽带。然而,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培养模式正在逐渐偏离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弱化司法考试带来的应试性负面效应,增强法学教育的实践性,有利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本文认为,构建多层次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通过“模拟法院”整合校内的法学实践基地,增加学生的参与度,建立合理的评价体系,是实现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良性互动的有效途径。
  关 键 词:司法考试;应用型法律人才;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C9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2)11-0070-04
  收稿日期:2012-09-02
  作者简介:于锐(1978—),女,黑龙江哈尔滨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讲师,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黑龙江大学新世纪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1C017;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十二五”规划课题“司法考试体制下法学高等教育的实证考察”的阶段性成果。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一国法治进程的主导者和生力军,法律职业人才的素质决定了一国法治的根基并塑造着法治的品格。司法考试作为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必要环节,在法律实践与法学教育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对法学教育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积极的作用。然而,我们应当客观、全面地评价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带来的巨大冲击。司法考试不应成为中国法学教育的指挥棒和单一的质量认证体系。作为一种职业资格考试,其无法全面检验考生的法律功底和实践能力,而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应试教育模式也有碍于学生实践应用能力的提高。因此,在司法考试的大背景下如何突出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应用性而非应试性,是法学教育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培养模式偏离了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
  中国的法学教育应定位于何种目标,大体上可以归纳为“精英说”、“职业教育说”、“通识说”与“复合说”等观点。[1]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应根植于我国特有的教育文化土壤,并与丰富的社会需求相呼应。在巨大的就业压力下,并非所有的法科学生毕业后都会从事法务工作,法律人才的输送对象更不局限于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多元化的社会需求对我们的法学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人才不仅要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敏锐的法律思维,还需要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了解经济、管理、社会学等边缘学科知识,更应具备良好的实践应用能力。
  作为当代中国教育教学改革趋势和方向的“宽口径、厚基础、复合型”现代法学教育培养目标模式, 与司法考试的“职业化、专业性、单一型”的选拔要求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矛盾,盲目应对司法考试,使司法考试变成法学教育的“指挥棒”,必然冲击正常的法学教育秩序。[2]法学教育和职业教育应当有机衔接,但法学教育不能成为职业教育的代名词。单纯以司法考试作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无疑会陷入新的应试教育的泥沼,产生应试能力与实践能力的巨大反差,进一步形成法学专业毕业生“滞销”的局面。当司法考试演变成中国法学教育的质量认证体系时,许多高校就会倍感压力,减少或放弃了原有的特色课程, 转而围绕司法考试的考点和考试方式来组织教学内容,评价教学效果,其结果是缺乏特色的教学内容严重影响了教学效果,使本应“百花齐放”的人才培养模式日益僵化。正如海南大学校长谭世贵教授所言:“如果片面地认为通过司法考试就是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 这给法学教育带来的影响将是灾难性的”。[3]
  虽然司法考试的考查方式、考查内容也在不断地调整和完善,但只要将司法考试通过率作为评价教学效果和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那么所有的教学工作无形中都将围绕考试效果来展开,应试教育的本质就无法改变。在此背景下,通过推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来改变法学教育与实践相脱节状况的愿景只能是“海市蜃楼”。《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报告》中将素质教育作为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目标,强调了思想道德素质、法律素质和文化素质并重。通过对法科学生综合素质特别是专业素质的培养,使法科学生成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法律人才。[4]显然,“法学教育应当以司法考试为引导”的观点忽视了职业教育与通识教育的区别,不符合素质教育的发展规律,偏离了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
  二、司法考试背景下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困境
  构筑综合提升学生理论素养与实践能力的培养体系对法学教育目标的实现至关重要。然而,在司法考试的背景下,许多法学院系正在被同化,司法考试通过率已成为衡量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而增强法学专业人才的实践应用能力却变成了空洞的口号。
  (一)司法考试制度无法真正检验和提高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
  在社会公众的心中,司法考试已成为检验毕业生法学专业能力的唯一指标。但作为一种考试形式,其无法摆脱考试固有的特点和局限性。首先,从试题形式来看,在600分的总分中,有450分通过选择题来考查。主观题部分很难通过短期复习获得明显提高,而选择题占很大比重的考查形式使掌握复习技巧对通过考试起到重要作用。许多不具有法律学习背景的外专业考生凭借短期复习就通过了司考,而积累了深厚法学素养的硕士生、博士生却常常对司考“力不从心”,这从一个侧面显示出司法考试的浓重应试性色彩。正如有学者所言,“处理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在司法考试中难以得到有效且合理的考查。而应试能力等与处理司法实务问题无关的能力,却成了目前司法考试中被实际考查的能力。”[5]其次,为了量化地评价应试者的能力,考试需要有标准答案,而司法实务中对同一问题的处理恰恰存在多种观点和方法,竭力追求答案的唯一性会误导考生在司法实务中走入僵化。因此,该考试方式难以真正地考查学生处理复杂法律问题的能力。最后,考试内容上仍有所欠缺。司考大纲主要针对法学专业的14门主干课进行考查,刑法、民法、刑诉法、民诉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课程是考查重点,而其它课程所占分值很少,有的课程每年只考一、两分,还有许多课程多年不考。[6]由此产生的问题是:某些注重培养法律思维与理论素养的课程因与司考无关而放弃开设,课内或课外实践的内容也被迫压缩,教学计划的安排完全倾向于应对司法考试。虽然司法考试旨在为国家选拔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然而,应试的本质妨碍了对实践应用能力的检验和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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