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展权的经济法思考
收稿日期:2012-01-10
作者简介:张守文(1966-),男,黑龙江齐齐哈尔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法学博士。经济发展权的经济法思考
摘要:经济发展权不仅是国际法上的重要概念,也是经济法主体权利谱系中的重要范畴。对于各类经济法主体都享有的经济发展权,必须加强经济法保护。为此,应着重解决阻碍公平竞争和公平分配等影响经济发展权实现的突出现实问题,这既有助于推进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完善,也有助于促进“发展法学”和国际法学的发展。
关键词:发展权;经济发展权;经济法;发展法学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2.02.01
一、为什么要从经济法的角度研究经济发展权发展是当代各国的主题。如何发展或者采取何种方式发展,对于发展中国家尤其重要。对此,发展经济学、发展社会学以及发展政治学等领域已有许多研究,但新兴的发展法学对此问题所进行的研究尚显不足。随着各国对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的高度重视,以及法学研究观念的转变,“发展法学”将会成为新兴的重要领域,相应地,发展权也会成为“发展法学”的一个重要范畴。事实上,在法理学领域,发展权、法律与经济发展之类的问题,已经成为“法律与发展研究”的基本主题。(参见:姚建宗.法律与发展研究导论[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138-144.)经济法是促进发展之法,因此,对于与发展相关的法律问题尤其需要加强经济法研究。
纵观历史和现实,在各国实现工业化、现代化、城市化、信息化等多重目标的过程中,普遍面临着极为复杂的“发展中的问题”,需要在法律上明晰国家和国民在发展方面的权力或权利,由此形成了复杂的“发展权”体系。
发展权通常被理解为个体(如个人)或集体(如国家或民族)享有的参与和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全面发展并享受发展成果的权利。这一界定有助于理解从主体、行为、结果等角度对发展权所进行的分类,尤其有助于理解为什么在经济法研究中要区分国家与国民的发展权、个体与集体的发展权,以及促进发展权与自我发展权等。对于发展权的研究和探讨,以往主要集中在国际法领域,特别是人权领域。在《联合国宪章》等早期重要文件中,发展权的理念即已有所体现。无论是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还是联大于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等,都体现了发展权的理念;联大于1969年通过的《社会进步与发展宣言》还提出了发展的原则、目标、方法和手段等,从而为发展权的提炼奠定了重要基础。自从姆巴耶(Keba M’ Baye)提出“发展权”的概念以来,在《发展权利宣言》等文件中,发展权更是被反复强调20世纪70年代初,曾任塞内加尔最高法院院长的姆巴耶在《作为一项人权的发展权》的演讲中,首次提出了“发展权”的概念。1986年,联大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等重要文件,多次重申发展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并成为国际法学的重要研究对象。尽管如此,许多学者已经认识到:各类主体发展权的实现,离不开各国国内法的保障,其中,经济法的保障尤为重要。
依据既有的发展权理论,各国(传统上主要指发展中国家)都可以根据世情、国情选择经济发展的道路,这是其发展权中非常重要的“经济发展权”。经济发展权的行使,对于保障相关国家和民族的经济发展利益,构建国际经济新秩序至关重要。为了实现经济发展权,各国有权采取促进和保障经济发展的各类手段,包括诸多法律手段,其中,经济法手段备受倚重。
在以往的经济法研究中,曾有学者在价值论等领域将“发展”融入经济法的理念、价值、原则的讨论,取得了不少成果。例如:程信和,李挚萍.可持续发展——经济法的理念更新和制度创新[J].学术研究,2001,(2):67-74;刘大洪,岳振宇.论经济法的发展理念——基于系统论的研究范式[J].法学论坛,2005,(1):53-58;李昌麒.经济法理念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但从学界的整体情况看,对发展权(特别是经济发展权)的研究还相当欠缺。自2008年金融危机(其实已不只是金融危机)发生以来,“究竟应当如何发展”,已成为各国思考的重大课题。我国基于复杂的国际环境和国内情势,作出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战略抉择。这一重要转变,与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有关联。例如,在国际法层面,基于发展权,我国完全有权决定如何发展,以及如何转变发展的方式,其他国家不能干预;同时,在国内法层面,为了实现转变发展方式的各类目标,需要进一步明晰和界定各类主体的发展权,并通过经济法等国内法来提供有力支撑。考虑到转变发展方式是国家的长期战略,各类主体的经济发展权均需经济法加以保障,因此,很有必要从经济法的角度,来关注和研究经济发展权问题。
现代法学张守文:经济发展权的经济法思考 笔者认为,一国的经济发展方式与经济发展权直接相关,经济发展权的实现尤其需要经济法的保障;经济法是促进发展之法,具有突出的规制性经济法对于发展的促进集中体现为一系列重要的规范,并形成了“促进型”经济法,对于这个方面的论述,可参见:张守文.论促进型经济法[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97-100;焦海涛.论“促进型”经济法的功能与结构[J].政治与法律,2009,(8):77-84.,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其调整会直接影响相关主体的经济发展权和发展利益。从经济法的视角思考经济发展权问题,也许更有助于解决国际法领域久已提出但未能有效解决的“加强发展权的国内法保护”问题,真正把发展权问题进一步转化为国内法问题;更有助于在人类新的历史时期,构建国际经济新秩序和国内经济新格局,并推进经济法学乃至整个发展法学的理论发展和完善。
有鉴于此,本文将着重从经济法的视角,对经济发展权进行经济法定位,从而揭示经济法主体的权利谱系及其复杂的层级性,探索经济法主体的基础性权力与权利同各类经济发展权之间的关联。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探讨经济发展权的经济法保护问题,并提出应着重解决的影响经济发展权的突出问题,以期推动经济法理论的发展和制度的完善,进而推动“发展法学”和国际法学的发展。
二、经济发展权的经济法定位一般认为,发展权包括经济发展权、社会发展权、政治发展权等诸多类型,其中,经济发展权被公认为发展权的核心,是其他发展权有效实现的基础。对此,有学者认为,经济发展权是法律与社会发展动力系统中最活跃的因素,是国家、民族要求建立公正合理的经济秩序,决定并调整经济结构和发展政策的权利[1]。经济发展权直接关涉一国国内的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因此,对其类型和具体位阶,尚需在经济法等国内法中加以界定。
从经济法的角度看,经济发展权是经济法主体享有的一类重要的综合性权利,其实现要以经济法主体各类基本权力和权利为基础,因而其位阶更高。这一定位使经济发展权既与学界以往研究的经济法主体的各类具体权力或权利存在密切关联,又存在明显的差别。
对于经济发展权的上述定位,有必要通过考察经济发展权的内容和类型来进一步加以明晰。事实上,经济发展权的内容非常丰富,寓于多种多样的类型之中,在经济法研究中,至少应当关注如下重要类型:
第一,基于国家与国民的二元结构,经济发展权可以分为国家发展权和国民发展权。其中,国民发展权可以包括企业发展权、个人发展权、第三部门发展权,等等。在国际层面,如果对发展权作广义理解,则无论是发达国家抑或发展中国家,都可以享有至为重要的经济发展权以往人们往往更多地关注“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权”,2008年经济危机发生后,欧洲、美国的经济低迷和债务危机提醒人们:经济发展权其实对于发达国家也很重要。在新的历史时期,对于经济发展权是否需要扩展,同样很值得研究。;在国内层面,企业以及其他个体的经济发展权更引人注目,尤其需要经济法加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