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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本制度]最新会计基本制度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20-01-07 09:03:40     阅读:

峡江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峡江洪都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强化会计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行会计工作 1. 本行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 组织会计核算,如实、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本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 实行会计监督,保障资金和财产安全,维护本行信誉和权益。

(3) 开展会计检查与辅导,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4) 进行会计分析和预测,为经营决策提供信息。

(5) 实施责任会计,对本行经营活动进行预算和控制,对经营成果进行考核和评价。

(6) 编制并报送各类财务会计报告。

2. 本行及下属各机构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 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违规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4. 本行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会计岗位的工作范围、职责和权利。

5. 本行必须严肃认真地贯彻执行本制度。本行负责人对本行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三条 基本规定 1.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 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法。资产的增加、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减少、费用及损失的发生记入借方;
资产的减少、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收益的发生记入贷方。

3. 会计核算采用分账制,即平时对每一项业务,均按业务的计价货币填制凭证、登记账簿、编制报表。每日营业终了,生成原币和各货币汇总折人民币的会计报表。

4. 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5.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计负债或费用。

6. 除对贵金属、交易性及其他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类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负债按公允价值计量外,其他资产负债项目均按历史成本计量。

7. 会计核算的各个环节应建立严格的复核制度,实行单人临柜的,对于记账凭证的填制、账务的处理,在严格授权管理的基础上,可采取事中集中核查和事后监督审核的方式。经过复核而未能发现的差错一般由复核人员负主要责任。

8.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9. 本行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一律不准外借,调阅会计档案,必须经过规定的审批手续并进行登记。

第四条 会计科目 1. 会计科目是对会计要素的进一步分类,具体反映本行各类业务的经营过程及结果。

2. 会计科目分为表内科目、表外科目、备查登记类科目。

表内科目分为五类: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资产负债共同类和损益类。

表外科目分为二类: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类、代理业务类。

3. 会计科目分为四级,其中二到四级科目为明细科目(以下简称明细科目),是对一级科目的进一步细化,是本行会计核算的基础。明细科目原则上按业务种类和资金性质设定,通常一种业务对应一个明细科目。

4. 会计科目由村镇银行筹备小组统一设置。本行必须按照规定的核算范围正确使用。

5. 会计科目修改变更时(除明细科目归属科目变更以外),应一律填制记账凭证通过分录结转。明细科目归属科目变更时,应在会计系统中进行相应的码表维护。

第五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 1.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是在经营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营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并明确有关经营责任的书面证明。原始凭证是填制记账凭证的依据。

记账凭证是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的,用以确定会计分录,直接作为记账依据的凭证。凡是具备记账凭证要素的原始凭证可直接用作记账凭证。

2. 办理经济业务时,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公章或以经营所在地法律、法规认可的形式签字等。发现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3. 记账凭证应具备以下基本内容(要素):
3.1 日期;

3.2 账号和户名;

3.3 起息日;

3.4 摘要及有关业务编号;

3.5 货币、金额及借贷方向;

3.6 经办和复核人员签名或印章;

3.7 凭证编号;

3.8 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4. 记账凭证的填制必须做到正确、完整。手工记账凭证必须经过复核。复核时应以原始凭证及交易事实为依据,并注意以下各点:
4.1 账号和户名是否正确;

4.2 会计分录是否正确;

4.3 货币金额是否正确, 借贷是否平衡;

4.4 起息日是否正确;

4.5 摘要及业务编号有无遗漏;

4.6 附件是否齐全。

5. 对于手工填制的记账凭证,如为现金记账凭证,在办妥收付款后,应加盖“办讫章”;
如为转账记账凭证,在办理转账后,应加盖“办讫章”。对于电脑打印的记账凭证,可不再加盖业务用章。

6. 对于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必须要有经办和复核人员的姓名或可以证明经办和复核人员身份的柜员代码。

7. 对于电脑自动转账的交易可免制记账凭证(如应收、应付利息的结转等)。但所有电脑自动转账的会计分录必须反映在自动转账传票清单上。涉及借记外部客户账户的转账,除结转利息等与客户约定的扣款业务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均须以客户出具的付款指示代记账凭证。

8. 本行依据有关法规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9. 会计账簿登记,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10.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和明细账等。总账用以总括反映各项经营业务引起的资金、财产和损益的增减变化情况,包括日计表等。明细账是提供有关明细核算资料的账簿,包括分户账和余额表等。

11. 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进行编号,经审核无误后,按照本行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集整理和保管。

12. 本行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际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相关内容相符。

13. 会计报表是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的,反映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情况的文件。

会计报表按编制时间分为日报表、月报表、季度报表和年报表。按报表阅读者分为内部管理会计报表和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报表。

14.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15.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

16. 本行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错账冲正 1. 当日错账当日发现 1.1 记账凭证填制错误,录入时相应发生错误。应先删除已录入的错误入账记录,再另制正确记账凭证,并及时录入计算机。原记账凭证及原随机输出的传票流水清单作为正确记账凭证及传票流水清单的附件。

1.2 记账凭证正确,但录入有误。应先删除已录入的错误入账记录,再按原正确记账凭证重新录入计算机。原随机输出的传票流水清单应作为正确传票流水清单的附件。

2. 发现以前的错账 2.1 经有权人授权,先反方冲销原入账记录,再重新填制记账凭证,正确录入。

2.2 涉及起息账户的,均应作倒起息处理。

2.3 错账冲正必须留有痕迹,每日批处理后应打印出错账冲正和倒起息清单,供事后监督部门审核备查。

第七条 年度决算 1. 年度决算是对全年业务活动和经营成果的全面总结,是评价本行经营业绩、改进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本行应在机构负责人领导下,以财务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与,分工协作,全面完成决算工作任务。

2. 在年度决算前,应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2.1 盘点财产。

2.2 清理资金。

2.3 核对账务及系统参数。

3.在盘点财产时,应完成以下工作:
3.1 组织相关部门对现钞、有价单证以及重要空白凭证等进行分类盘点,并将实际库存数与有关科目的余额核对相符。

3.2 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类授信业务中收取的抵押物、质物和抵债财产进行全面清理,并进行账实核对。

3.3 对代保管的有价证券、契据以及信托资产进行账实核对。

3.4 清查其他财产。对器具设备、电子设备以及各项库存物资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列具盘点清单,并与有关账簿记录一一核对。对尚未入账的财产,应在年度决算日之前按规定手续补办登记入账,以保证账、卡、实相符。

4. 在清理资金时,应完成以下工作:
4.1 对各类授信资产,平日加强管理,到期及时收回。对不良款项,在决算前更应全面检查,加大催收力度,并将催收结果报机构负责人。对符合呆账核销条件已无法收回的授信资产,按照规定权限报批获准后核销。已核销的授信资产,应继续催收,有关借款单证、契约应另设专夹保管。

4.2 对暂收、暂付款项等过渡性资金,应逐笔分析原因,及时清理。

5. 在核对账务及系统参数时,应完成以下工作:
5.1 核对手工记账情况下的相关科目明细账户余额合计数,是否与该科目总账余额相等。

5.2 检查会计科目使用范围、核算内容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5.3 核对银行内外部账,及时处理未达账。

5.4 对系统中参数的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核,并通过决算测试及试算,对自动转账交易的结果进行认真核对。

6. 在进行年终决算时,应完成以下工作:
6.1 决算日营业终了,应轧平当日账务,确保有关账账、账表相符。

6.2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各类生息资产的应收利息和各类付息负债的应付利息。

6.3 按照相关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摊销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

6.4 计提应交未交的各项税款。

6.5 按规定计算、结转损益。

6.6 根据当年的年终决算文件,编制决算日有关报表。

6.7 其他在进行年终决算时应完成的事宜。

7. 年终决算日后,应完成以下工作:
7.1 编制决算报表、撰写决算说明书。

7.2 清算税款。

7.3 计提法定盈余公积。

7.4 上缴股利。

第三章 会计内部控制 第八条 本行会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实行会计工作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本行制定的各项会计制度和账务处理办法,运用计算机技术实施会计内部控制,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合法,严禁乱用会计科目,严禁编制和报送虚假会计信息。

第九条 本行应当确保村镇银行筹备小组统一的会计制度在本行得到贯彻实施,不得自行其是;
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内部会计控制体系,定期检查各项会计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第十条 本行应当明确会计部门、会计人员的权限,本行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应在各自的权限内履行职责,凡超越权限的,须经授权后方可办理。

第十一条 本行会计岗位设置应当按照“责任分离、相互制约、兼顾效率”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会计岗位。各会计岗位应配备足够的会计人员,严禁一人兼任非相容的岗位或独自完成会计业务全过程的操作。

第十二条 本行应当按规定加强会计柜员管理,本着“科学分工、逐级授权、授权有限、相互制约”的原则,建立健全会计柜员的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柜员的申请、审批、维护流程,有效控制操作风险。

第十三条 本行应对会计核算事项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前台人员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手续的完整性及数据的准确性进行审核的基础上,事中监督人员应对前台明细核算人员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合规性,以及相关会计记账凭证及附件的完整性进行即时监督审核;
事后监督人员应采用重点审核、抽查等方式对经过事中监督的会计核算进行再监督,确保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合法性、合规性。

第十四条 本行应建立健全会计专用印章的刻制、更换、颁发、收缴及销毁等管理工作及内控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行应加强对账工作,建立科学的对账组织体系和对账流程,保证所辖机构及各部门对账工作有序进行,确保银行及客户资金安全。

第十六条 本行应加强对暂付暂收款项等过渡性科目的管理,做到严加控制、明确责任、规范核算、专人管理、及时结清。

第十七条 本行必须依法接受外部有权监管部门的监督,接受并配合本行股东或母公司进行会计检查,接受并配合内部稽核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或谎报。

第十八条 本行对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必须进行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保证安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政策解释 本政策解释人为计划财务部。

第二十条 政策生效 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每年进行年检,如有新版本政策出台,则本政策同日失效。

第二十一条 政策豁免:
任何超越本政策规定的事项必须得到书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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