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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制度范本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20-07-02 12:15:26     阅读: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条 财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财务部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公司秘密。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1.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2.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3.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监督公司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5.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二章 财务组织管理及核算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是财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组织领导公司的财务工作。

第六条 公司总部设立财务部,其他独立核算的单位均设相应的财务机构。

第七条 下级财务机构设置需经公司财务部审批,报经总经理办公会同意后方可建立,并根据书面申请开设NC账务核算账套。

第八条 公司下设单位、工程处,实行财务“集中报账、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逐级核算”的财务管理原则。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设备、器具、工具等。

1.固定资产按历史成本计价,按固定资产类别分别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残值率为3%。

2.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开始计提折旧;
停用的固定资产从次月起停提折旧。提足折旧的逾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计提折旧的基数以月初在用固定资产原值为依据。

第十条 公司固定资产按使用性质划分为:经营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购置审批:公司于每年11月末编制下年度资产(含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核批准,综合部或机料部门审核办理。各单位需购置计划外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交申请报综合或机料部门,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四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强化现金管理,严格按照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存放现金,严格控制现金的使用范围。除了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可直接使用现金进行结算的事项外,其他收支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结算,如遇特殊情况需向财务部提交说明。

第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各种存款的管理,银行帐户必须按规定开设和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第十五条 公司收受应收票据时,应对出票人的信用有足够了解,必要时应要求出票人提供第三者担保或担保物。库存的应收票据应按到期日期顺序妥善保管,到期及时兑现。

第十六条 公司对应收账款,应根据业务发生的有关凭据及时入账,通过函询等方式核对账目,及时收回,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应密切配合,加强协作。

第十七条 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包括职工借款,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间相互垫借款项,存出保证金,备用金,各项暂付款等。除正常的备用金外,都应随时清理,及时收回。

第十八条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 有客观证据表明该应收账款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核销坏账损失,应按公司的授权批准程序逐级核批,按规定需由上级部门审核同意的,应经上级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九条 公司的预付账款包括预付工程工程款和订购设备款等各种预付款项。应视同应收款项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的存货为经营理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备的物资,包括各种材料、结构件、周转材料,库存设备、燃料、润料,包装物、委托加工器材、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领用或者发出存货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实际成本。购入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税金等计价。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材料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加工费用等计价。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领用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使用单位作备查账登记。

第二十三条 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属于一般损失部分,计入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部分,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五章 长期投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充分考虑投资风险,事先进行技术论证、预测项目的预期收益,针对不确定性因素制定控制和防范措施。对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坚持效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和量力而行的原则。

1.长期股权投资:按取得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确定的价值记账。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和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采用成本法核算;
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

2.长期债权投资: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债券溢价、折价在债券持有期内采用直线法摊销,当期收益按应计提的利息及应摊销债券溢价、折价额确认。

3.公司对外投资项目须按照总经理办公会决议执行。重大投资项目执行董事会决议。

第六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总站站长、工程处长对所辖范围内的所有经营活动中的各项费用支出的最终结果负责,并对公司财务制度规定范围内的支出有审批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总站及工程处实行成本考核管理。各总站应合理确定成本核算对象,严格遵守成本费用的开支范围,划清成本核算的界限,保证成本费用核算质量和成本费用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二十七条 各总站、工程处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费用支出计划”“资金计划”,严格控制成本,厉行节约,以确保各项费用、预算的执行,科学合理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大中修工程严格执行预算,合同管理制度,竣工验收制度,工程决算制度,以确保工程质量,节约开支,实现工程效益。

第二十九条 成本费用核算 1.成本费用按工程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项目进行归集、核算和管理。

2.在日常养护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费、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支出计入工程施工。

3.为筹集和使用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过程中而发生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4.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的支出,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财物、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的支出,捐赠、赞助性支出等各项开支不得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5.有关费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提取或列支:
(1)职工福利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直接列支;

(2)工会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

(3)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

第七章 收入管理 第三十条 主营营业收入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工程施工和提供劳务、作业,材料销售以及设备租赁等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工程价款收入、工程索赔收入、劳务作业收入、设备租赁收入、材料销售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公司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如兼营业务)的其他业务收入。

第三十二条 主营业务收入按《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完工百分比法进行确认。材料销售、设备租赁等其他收入以收取现款或取得应收款凭证时进行确认。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八章 企业利润及利润分配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提取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1.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董事会批准,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九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根据内部管理的需要自行决定编制内部管理财务会计报表,内部管理财务会计报表属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章 财务分析与监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要做好经济活动分析工作。通过分析找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充分挖掘管理潜力,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三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对各项收入、资本性和收益性支出实施综合管理,编制财务收支计划,检查、分析、考核和反映经营绩效,加强成本核算与监控,促进经济效益稳定增长。

第三十九条 财会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有关制度规定,对财务管理不善、损失浪费等现象,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有权拒绝办理。对违反《会计法》的行为,要坚决抵制,并向部门主管或公司领导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选拔、任用、管理财务人员按照“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统筹管理,凡需独立核算的单位都应设置相应财务岗位。

第四十一条 财务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优良的道德品质,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无违法乱纪行为。

2.拥有财务大专以上学历,具有较强的求知欲和上进心。

3.有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熟悉公司业务流程,熟悉财务会计业务知识,具有一定的会计职业判断能力,能正确处理各种财务事项。

4.具有相应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5.持有政府会计主管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二条 财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继续在公司从事财务工作 1.无故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的。

2.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3.由于业务、技术水平的原因,不能胜任财务工作的。

第四十三条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变动岗位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要逐项核对点收,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如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
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四十五条 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

1.一般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负责人监交。

2.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3.财务负责人移交时,还必须将自己分管的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四十六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不完善之处另行文补充规定,凡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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