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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法律制度完善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09-01 06:09:01     阅读: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野生动物栖息地正在遭受着前所未有的破坏和侵占,濒危物种被人类过度利用,栖息地的丧失、破碎化使得生物多样性降低。为了改善生境破坏现状,仅仅靠环境科学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反思我国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在立法当中已经有少数法律条文涉及生境保护,但是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制是不完善的,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去探讨和解决。
  关键词 破碎化 生物 多样性 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郑方圆,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普官秀,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024
  野生动物是维持地球生态平衡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而野生动物栖息地是野生动物赖以生存的场所,是维持其正常生命活动所必须的各种环境因子的总和,一般包括繁殖地、迁徙通道、越冬地、停歇地等。要想维持生物多样性,就必须重视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
  一、我国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现状
  (一)野生动物资源面临的威胁
  生物多样性破坏涉及方方面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人口增长:
  人口的急剧膨胀导致人类对自然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大,人类与野生动物争夺生存空间与各种资源,如不合理的开垦土地、森林、草原等,围湖造田,过度利用土地和水资源,使得野生动物的生存空间被大量压缩,这些都影响着野生物种的繁衍存续。
  2.环境污染:
  经济的发展是以环境的污染为代价的,人类在物质上得到满足的同时,伴随而来的却是生态环境的破坏。在农业发展时期,粗放式的小农经济使得大片森林与草原得到开垦,土地利用率不高导致土地资源被浪费,当社会进入工业化时期,工业污水、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特别是酸雨与重金属的危害,以及长期滞留的农业残毒使得生态因子被破坏,栖息地被污染,许多野生动物濒临灭绝。
  3.滥捕滥猎:
  除了过度狩猎与捕捞,在巨大的利益驱使下,国际走私野生动物日益猖獗, 导致野生动物种类减少。
  4.栖息地破碎化:
  栖息地破碎化是生物多样性降低的主要原因,也是物种濒临灭绝的重要原因。
  (二)栖息地破碎化对野生动物的影响
  目前,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也在快速发展,新兴城市的发展与城市边缘的不断扩大,大型工程的建设(如大型水电站的建设、开辟矿山等)、铁路、公路的修建等使得野生动物栖息地由原来完整的区域被分割为一块块的碎片,栖息地面积不断地被人类侵占,缩小,甚至割断了迁徙通道,野生动物的生存空间面临着巨大威胁。
  野生动物栖息地破碎化的危害除了导致栖息地面积的减少之外,由于栖息地由完整的、连续的逐渐变为斑块状,迁徙通道的隔断间接导致了野生动物种群的隔离,使得野生动物种群之间的活动范围、交流等被阻断,由此产生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生物多样性遭到严重破坏。
  二、栖息地保护的法律制度及存在缺陷
  (一)现有的栖息地法律制度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以缓解现有的问题,并且也在实践与探索中逐渐形成了一套我国自有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法律保护体系。
  1.自然保护区制度:
  目前,我国自然保护区有2740个,总面积147万平方公里,约占陆地国土面积的14.83%,已高于世界平均水平。(数据来自国家林业局自然保护区研究中心)1956年,我国建立了第一个自然保护区——鼎湖山自然保护区。随后,我国的自然保护区体系逐步成立规模。我国关于自然保护区的立法保护目前的单行条例有《自然保护区条例》,除此之外,还有《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其中2004年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明确了我国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的原则与方向,禁止人们从事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立法上的明确使得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法律保护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2.禁猎区制度:
  目前我国法律对禁猎区制度的规定还处于原则性规定的阶段,《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划定相应的自然保护区等保护区域。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区等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由法条可以看出,禁猎区是较之于自然保护区低一个层次的制度。当所需保护区域的条件不能满足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条件时,可以划定禁猎区、禁渔区等,根据各地情况,因地制宜,还可以划定季节性禁猎(渔)区。
  3.森林公园制度:
  森林公园制度是较自然保护区和禁猎区制度出台较晚的一项保护制度。国外的森林公园保护制度起步较早,发展也相对成熟。在国外,森林公园一般被称为国家公园,比较著名的有美国黄石国家森林公园。1982年9月,我国建立了第一个森林公园,即湖南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截至2016年,我国建立的大大小小的森林公园已达3200多处,规划总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1.87%,其中国家级森林公园826处。(数据来自国家林业局自然保护区研究中心)正是因为森林公园在自然生态、自然景观以及人文景观上保护中的作用,国务院明确将森林公园作为中国自然文化遗产资源保护的重要区域、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域列入国家禁止非开发的区域。我国还有一种保护形式——湿地公园,也属于森林公园的一种。湿地被称为“地球之肺”,由此可以看出保护湿地的重要性。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保护湿地的法律出台,其建设和管理主要是依照《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湿地公约》)和一些相关的地方性保护条例等。森林公园制度具有多种功能效益,既可以给生态区域提供综合科学的管理与保护,又能够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到保护生态的行动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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