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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15 06:24:21     阅读:


  河南驻马店产业集聚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加快产业集聚区快速发展,推进驻马店市工业化、城市化进程,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工业集聚区的招商引资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结合驻马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入驻市产业集聚区的工业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环保政策。
  (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主要工艺和设备体现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要求的工业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少于1亿元的高新技术、高附加值、高税收的项目和不符合单独供地条件的工业项目,经批准可入驻工业厂房,并可享受标准厂房出租出售优惠政策。
  二、市产业集聚区重点鼓励客商投资兴办大型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工业企业等。凡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并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和项目,均可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土地、税费优惠政策,在驻马店市工业集聚区均可参照执行。
  四、国内客商新建工业项目进入驻马店市工业集聚区,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企业上交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100%奖励企业,第3-5年按50%奖励企业,主要鼓励企业用于科研、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
  五、境外客商投资入驻工业集聚区的高新技术、出口创汇企业,在享受国家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后,从纳税年度起,前5年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当年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鼓励企业用于科研、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等。
  六、新上项目属于地方重点扶持产业的,以出让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即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首期土地出让金缴纳50%,其余部分可在企业批准用地之日起3年内分批缴纳。土地出让金全部付清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七、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实行“一厂一策”,在土地价格、税费优惠等方面协商办理,并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特殊优惠:
  (一)世界500强及国内100强企业;
  (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三)外商以现汇出资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四)本地升级改造新上项目及对驻马店市工业带动较强的项目;
  (五)其它需要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
  八、各县区入驻产业集聚区的项目,其项目投资额度、产值、利税等相关统计数据归引进项目的县区进行统计,形成的地方税收全部归引进项目的县区所有。
  九、如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政策比本办法更优惠的,按优惠条款执行。
  武汉白沙洲都市工业园区入驻企业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加快武汉市白沙洲都市工业园区的建设,吸引和鼓励投资者到白沙洲都市工业园区投资兴业,大力发展低能耗、高就业、无污染、效益好的都市型工业,依照武政〔2004〕1号和武政办〔2004〕85号等文件精神,对入驻武汉市白沙洲都市工业园区的企业执行相关优惠政策如下:
  一、鼓励投资制造业项目。
  1、对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并经武汉现代制造业基地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制造业项目:
  (1)除征地和土地入股费用外,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以出让方式使用土地的,财政返投50%的土地出让金;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3)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第1年至第2年财政全额返投土地租金,第3年至第5年财政返投50%的土地租金。
  2、对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以租赁厂房方式入驻园区的制造业企业,实行低租金扶持:
  (1)租赁市土地储备中心实施储备区域内的厂房的工业企业,其生产、仓储用房的月租金一律按每平方米6至8元标准收取;
  (2)租赁储备区以外企业厂房的工业企业,对年税收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新入驻企业,第一年财政按每平方米每月5元补助厂房租金,第二、三年减半补助厂房租金。
  二、上市制造业企业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
  上市制造业企业,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在3年内分期缴纳。
  三、简化制造业项目用地审批手续。
  1、对于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制造业用地转移项目,可依法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2、对于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制造业用地项目,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供地,与用地单位直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各工业区的制造业项目,可按照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和布局要求,分期办理规划选址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4、对符合规划的制造业项目用地,实行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制度,各项前置审批手续完备的用地审批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办毕审批手续。
  四、鼓励制造业企业实行兼并重组。
  1、对不改变工业用途的企业兼并或重组项目,市财政、国资、劳动保护、工商、房地等部门应予以大力支持;
  2、在职工得到妥善安置的前提下,土地供应方式可保持不变,兼并企业可依法申请取得被兼并企业土地使用权;
  3、对符合制造业空间布局规划要求的新建、改造、扩建制造业项目,各类兼并方可申请以有偿方式使用原国有划拨土地,财政部门以不低于50%的法定土地出让金返投企业。
  五、鼓励支持园区制造业产品出口。
  1、对制造业产品一般贸易出口退税,按国家政策由税务部门优先足额安排;
  2、对年出口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由市区财政给予每美元0.03元人民币的奖励。
  六、入园企业实行零费率。企业在设立和运营过程中,除依法纳税和缴纳由地税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代征、代收的教育费附加、堤防缴费、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社会保险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教育发展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7项费用外,不再缴纳其它行政性规费。
  七、对入驻园区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制造业企业中经过认定的重点技改项目,优先给予贷款、贴息等资金扶持和专项科技经费支持。
  八、对获得园区专项资金支持的园区企业,各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应积极给予融资扶持。市、区政策性担保机构要把入驻市级都市工业园区的企业作为融资担保工作的重点,每年向入园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占担保机构年度总担保额的50%以上。
  九、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武汉市白沙洲都市工业园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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