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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推荐)某某县交通系统国有企业改制实施方案]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09-09 10:42:30     阅读:

. XX 县交通系统国有企业改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交通系统企业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国有交 通运输企业市场化、集约化经营,尽快建立起产权清晰、 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按照有 关企业改制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交通运输系统国有企业实 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为指导,以产权制度改革为中心,采取多种改制形式, 促使交通运输企业真正走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 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经济实体参与市场竞争。

二、基本原则 按照完善试点、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方针,以明晰 产权制度为核心,以产权和职工身份“双置换“为目标。坚 持改制与结构调整相结合,盘活存量资产与防止国有资产 流失相结合,改制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解决国有 交通运输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与妥善安置职工相结合。改 制采取先易后难,条件成熟一家完成一家,积极稳妥地推 进国有交通运输企业的改制工作。

三、改制范围 交通系统国有企业,即县长途汽车运输公司、县运输 公司、县汽车轮渡公司三家企业。

. 四、改制形式 根据交通运输系统的企业实际,通过召开座谈会,征 求企业干部、职工意见,原则上将现有的国有资产从国有 企业中逐步退出,实行产权和职工身份“双置换“,不再保 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

五、资产评估 1、资产清查。改制企业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本企业的所 有资产进行彻底的盘点和核对,填写《资产清查明细表》 和《财产损失核销申报表》 ,经主管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 会核。

2、资产评估。按县政府统一确定的资产评估基准日, 由县财政局指定县资产评估中介机构,会同国土资源、房 管等有关部门对三家企业的全部资产进行评估确认,评估 小组在资产(含土地使用权)评估时,应考虑按固定资产 的现行可变现市价标准进行操作。

3、改制企业的资产在城市规划红线内的,允许其剥离 出来,剥离部分实行租赁使用,并按优惠政策收取资产占 用费。

六、资产处置 1、改制企业在资产评估确认的基础上,经核销剥离, 扣除抵扣因素后,优先由企业内部职工出资购买。内部职 工不愿出资购买的,可向社会公开出售、拍卖。

. 2、职工购买国有资产以参股的方式入股的,对未一次 性付清部分,要与国资部门办理质押手续,按银行一年期 存款利息支付资金占用费。

3、企业资产整体难以出售和拍卖的,可分块进行,未 变卖的资产可作租赁处理,由县财政局委托企业主管部门 代管。

4、对改制企业的债务债权财务状况,应进行审计。企 业转制中清理出来的各种不良资产,包括未弥补亏损、盘 亏、报废、坏帐、住房周转金和应付福利费、应摊未摊及 应提未提费用等,在改制时一次性处理。

5、各项财产损失由资产评估机构根据资产评估的具体 标准、条件、要求,逐项审核。列为待处理损失的,经确 认和批准后,在企业净资产中扣除。

七、股权设置 1、改制企业产权买断后,若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 东可以将安置费置换固定资产作为入股股金,股东置换资 产股原则上不得抽走,可在内部转让,在改制企业中享有 所有权,置换股股息可计入企业成本。

2、参股人员不愿出资配额的作自谋职业处理。

3、企业改制后,由改制企业统一向股东发放股权证, 股权证分置换资产股和现金股两种,股东以股权证作为分 红的依据。

. 4、改制后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设置和管理,须经股 东大会通过,在企业章程中予以明确,企业按《公司法》 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予以实施管理。

八、职工安置 1、根据交通系统企业的实际,职工的安置按照“一企 一策,先易后难“的原则进行。改制企业通过盘活资产,并 以资产变现的资金作为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用。个别企业 安置确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统筹考虑解决。

2、在职职工安置费根据各个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洞 委发〔XX〕64 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以内一次性计发。

3、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补助费按年人均 500 元计提至 75 周岁(不足 5 年按 5 年计提) ;
养老保险费按年人均 XX 元 追缴五年;
抚恤丧葬费人均按 4000 元计提,并一次性上缴 县人事劳动社保部门。

4、离休干部特需经费等专项经费按温委办发〔XX〕18 号文件规定,每人计提 1XX 元,并缴交给接收离休干部的 管理服务单位。

5、享受荣誉津贴人员的荣誉补助费根据洞劳人薪 〔1997〕14 号文件规定,省级劳模按年人均 600 元,省级 先进工作者按年人均 360 元计提至 75 周岁(不足 5 年的按 5 年计算)一次性计发。

6、因工伤残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费按洞委发〔XX〕64 . 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因工伤致残等级在 1-3 级的人均计提 10000 元,4 级的人均计提 6000 元,并一次性发给(已享 受县人事劳动社保部门工伤医疗补助的不再计发) 。

7、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已列入社会统筹的,继 续由县人事劳动社保部门按原渠道发放。职工遗属生活困 难补助费原由企业支付的,按照原发放标准,对不满 18 周 岁的供养对象,一次性发到 18 周岁,对供养的其他直系亲 属,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计发到 20 周岁;
55 周岁以上的 每增加 1 岁,减少 1 年,70 周岁以上的按 5 年计算。属非 因工死亡的,一次性计发 1 万元。

8、领取安置费的职工,必须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并凭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到县人事劳动社保部门分别办 理失业登记和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原有的养老保险 年限可连续计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主管部门应将职 工的个人档案移交到县就业管理机构,其养老保险费由个 人自行缴纳。

9、离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金由县人事劳动社保部门在 银行开设个人帐户发放,企业补差部分予以取消。

10、原提前离岗退养人员和下岗人员原则上不列入改 制范围,其有关待遇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11、个别企业若改制条件尚未成熟,应将已变卖资产 的资金缴存县财政专户,未变卖的房产租赁收入应存入银 . 行作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费用。

九、需解决的问题 1、企业内部职工 60%以上出资购买国有企业资产,并 一次性付清价款的,给予价格逐级优惠。购买资产 200 万 元以下的优惠 50%,200 万元以上部分优惠 10%。

2、企业改制在资产出售或转让时的土地出让金全额返 还企业,资产评估、转让,变更等所涉及的税费参照国企 改制有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要求将减免和退拨的 资金用于职工的安置费用或偿还债务。

3、资产变卖转让的收入由财政局专户储存,主管部门 应将资产变卖或转让的收入,在交通系统内部统筹使用。

优先用于改制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和偿还债务,剩余部分作为扶持交通运输企业的发展资金。

十、其它 1、交通运输系统的集体企业改制,可参照本实施方案 执行,并将逐步过渡到行业管理,与交通局脱离隶属关系。

2、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企业改革的文件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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