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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评估的政策演进、现状剖析及推进逻辑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16 06:06:23     阅读:


  [摘要]在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如何进行有效的教育评估是当前教育领域亟需解决的重要理论和实践议题。本文从政策文本出发,梳理了教育评估的历史演进过程,从评估理念、评估主体、评估技术、评估制度和评估机制五个层面,剖析当前教育评估的现状及其存在的瓶颈,提出了教育评估的五个实现路径。即加强法治保障、促进合作治理、实现责任建构、优化制度设计,以达到教育评估的机制再造。
  [关键词]教育评估;政策演进;现状;推进逻辑
  [中图分类号] G649.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5-5843(2018)10-0134-05
  [DOI]10.13980/j.cnki.xdjykx.2018.10.027
  近年来,我国教育评估事业不断推进,对教育质量水平的提升和教育治理模式的创新具有重要作用和深刻意义。2015年7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强化国家教育督学,委托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教育评估作为教育管理中保障教育质量和推动教育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具有诊断、导向、监控和激励等功能[1]。教育评估被置于促进教育发展的关键地位,而推动教育评估事业发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则必须要解决教育评估“从哪里来?现在在哪里?要到哪里去”的问题,这也是我国构建具有中国特色教育评估体制不可或缺的重大议题。本文从教育评估的根源出发,通过概括我国教育评估事业发展的阶段特征,以评估理念、评估主体、评估技术、评估制度和评估机制五个层面为标准剖析当前教育评估的现状,并对当前遇到的瓶颈提出了教育评估的五个实现路径。即加强法治保障、促进合作治理、实现责任建构、加强权力规制、实现机制再造,以达到教育评估的机制再造。
  一、教育评估的政策演进
  西方教育评估大致经历了工具导向的测量评估、目标导向的描述评估、决策导向的判断评估和价值导向的建构评估四个阶段[2]。与西方教育评估的政策演变有所不同,我国教育评估呈现出从行政化到社会化的演变过程。从政策演进的内在逻辑出发,可以将教育评估划分为萌芽期、发展期和成熟期三个阶段。
  (一)教育评估的萌芽期
  有学者认为世界上教育评估活动起源于我国,先秦时期的“以射选士”活动是教育评估的萌芽[3],影响较大的是1500年前的封建科举制度。而20世纪80年代,国际教育质量保障运动在高等院校和各类教育机构兴起,加之国家对于教育改革与教育管理的现代化要求,共同开启了现代教育评估理论和实践的发端,现代意义上的教育评估才正式登上舞台。20世纪80年代初期大量关于国外高等教育评估的文献著作的翻译,也助推了教育评估理论的发展[4]。
  1985年5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第一次明确使用了“高等学校办学水平评估”一词,提出在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开展高等教育评估的要求。如“国家及其教育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高等教育宏观的指导和管理。教育管理部门还要组织教育界、知识界和用人部门定期对高等学校办学水平进行评估,对成绩卓著的学校给予荣誉和物质上的重点支持,办得不好的学校要整顿以至停办”。这个纲领性文件为我国开展教育评估的研究与实践奠定了政策基础并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明确了评估不仅是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而且在教育管理领域具有重要的作用,意味着我国在开展高等教育评估的方向和目的在于保障高等教育的基本质量,重点扶持一些学科和专业,指导推动教育改革,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教育评估日益进入各级教育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日程,并把它作为加强宏观指导与管理的重要手段。被称为我国开展高等教育评估起点的是1985年6月在黑龙江召开的“高等工程教育评估问题专题研讨会”,这次会议在教育评估发展演进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紧接着1985年11月份,原国家教委下发了《关于开展高等工程教育评估研究和试点工作的通知》([85]教高二字020号)文件,一些省(市)的高等学校办学水平、专业、课程的评估进入了试点工作,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理论研究与工作实践正式起步。从此,我国教育评估活动开始进行新的尝试和探索。时至今日,我国各级各类教育评估实践蓬勃兴起,上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下至地方教育主管部门乃至基层教育机构,都广泛开展各级各类教育评估活动。在纵向办学层次上,从学前教育的幼儿园等级审查与评定,到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学科的审核等;在横向类型上,包括对学生和教师的个体以及对学科、专业、学校的整体进行评估,各种评估活动开展得如火如荼,学校自身也把开展教育评估活动作为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水平的重要举措,我国的教育评估事业进入了大发展时期。教育评估的主体也从以往的学校自评估,向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再到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扩展。
  (二)教育评估的发展期
  随着教育评估事业的发展,我国逐步加强和完善教育评估的法律法规建设。1990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提出要建立包括合格评估、办学水平评估、选优评估的高等教育评估体系。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高等教育评估的法规,确立了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基本框架,是我国高等教育评估走向规范化的重要标志。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指出要“建立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各地教育部门要把检查评估学校教育质量作为一项经常性的任务”。强化了评估的制度化,并加强学校教育评估的专业性和社会性要求。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确立了教育评估的法律地位。
  为了更加科学有效地推进教育评估活动,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国家和地方陆续成立了教育评估组织与机构。1990年10月,中国教育学会成立了全国第一个教育评估研究學术团体——全国普通教育评价专业委员会;1994年1月成立了中国高教评估研究会。2004年2月,全国第一个教育评估方面的地方专业性社会组织——上海市教育评估协会正式成立。在独立的评估机构方面,1994年成立了“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所”,2003年更名为“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主要是接受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委托,开展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评估工作。2004年成立了“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主要开展高等学校本科和专科教育的评估工作。在地方,最早的教育评估机构是分别于1996年和1997年成立的“上海市高等教育评估事务所”(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的前身)和“江苏省教育评估院”。后来,辽宁省、云南省、广东省、山东省、福建省、北京市、黑龙江省和重庆市等地相继成立了省级教育评估机构,也有地市级区域的教育评估机构。在地方教育评估机构中,有的是隶属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法人事业单位;有的是隶属于高校或科研机构的二级组织;有的是工商部门登记的民营企业;也有的是民政部门和教育部门批准的“民办非企业”自收自支单位[5]。各地教育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差很大,有的是各级各类教育评估活动;有的则仅开展某一类型的教育评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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