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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师子女高考加分政策是否合理的分析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09-04 06:20:04     阅读:


  摘要:高考加分政策的实质是向符合一定条件的考生进行高等教育资源的倾斜性分配。教师子女高考加分政策的实质是高等教育资源向教师子女倾斜的优惠政策。本文从加分目的、加分对象及加分原则三个方面分析了教师子女高考加分政策是否合理的问题。
  关键词:高考加分政策;合理性分析;教师子女
  作者简介:陈双凤(1984-),女,广东陆丰人,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教育发展与政策分析。(北京 100048)
  
  在诉求权利平等,甚至以权利平等性作为判断一项政策是否具有合理性标准的社会背景下,将高等教育资源向教师子女群体倾斜,意味着其他非教师子女群体在高等教育资源分配中所获得的份额将被相应地削减。因此,教师子女高考加分政策的出台和执行是否具有合理性值得反思及追问。本文从加分目的、加分对象及加分原则三个方面分析了教师子女高考加分政策的合理性问题。
  一、对加分目的是否合理的分析
  建国初期,高考加分政策是党和国家根据当时高考中处于劣势的革命干部和生产工人、农民给予“从宽录取”的补偿性政策。随后作为补偿性高考加分政策的加分对象逐渐扩增了少数民族地区考生、烈士子女考生以及退役军人等考生。改革开放后,为了培养人才、弥补高考制度不足和促进素质教育发展,高考加分政策的加分对象逐渐增加了三好学生、优秀干部、体育特长生、奥赛获奖者等考生,目的是为优秀学生或特长生创造条件,以激励这部分群体进一步发展,为国家发展培养综合性或专业性人才。此外,为保障国家发展和社会服务需要,报考定向性专业或院校的考生具有降分录取的机会。因此,从高考加分政策的目的进行分类,高考加分主要分为三类:补偿性高考加分政策、鼓励性高考加分政策和定向性高考加分政策。
  教师子女高考加分政策主要是地方政府为了激励当地教师的发展、为了补偿艰苦地区教师的贡献、为了鼓励非教师专业人才以教师为职业,规定其子女在参加高考时享有加分的优惠政策。比如,河北省规定“教育世家”称号的教师直系子女报考师范院校可加20分。云南省规定“在各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内地高寒贫困山区工作十年以上,并且现仍在这些地区工作的教师子女,第一志愿报考省内普通高等师范院校者加20分”。类似加分项目的地区有贵州省、西藏自治区。这些加分政策的出台有利于鼓励教师以“教育世家”为争优创先对象,有利于引导教师到贫困地区工作,也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以教师为职业,甚至有利于提高教师质量、扩大教师规模以及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但以父母的身份或职业为附加条件作为考生是否具有高考加分机会的标准和依据,其是否具有合理性?
  教师子女高考加分政策是地方政府基于其有助于提高地方教师素质、提高地方教学水平和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等目的而出台的。从地方政府管理的角度而言,这是合理的。但教育毕竟不同于其他社会管理手段和工具,教育涉及的是培养人的实践活动——培养具备一定态度、知识、技能的人的实践活动,尤其是高等教育。一个人所受的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往往决定其日后的发展机会、成功程度及社会地位。因此,人人都渴望接受高等教育。但在高等教育资源仍然有限的国情下,只有那些通过高考选拔并达到录取分数线的考生,才具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和权利。分数成为衡量考生是否具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最主要标准,往往1分之差就决定成百上千考生是否具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2009年山东省文科一本线在595分以上,10分之内有5041名考生;而理科在585~595分之间则聚集了14100人。[1]正因为分数对于能否接受高等教育具有决定性作用,许多有条件的高考考生及其家长往往将高考加分政策视为获取或保障高等教育权利的自我救济手段和方式。[2]实际上,地方政府也正是以此为契机出台了教师子女高考加分政策,从而达到或实现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目的,但这显然不符合高考加分政策是为了补偿教育弱势群体或鼓励优秀学生、特长生的初衷。同时,利用地方行政手段让教师子女群体在高考制度上获得额外的加分政策,意味着损害了非教师子女考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这是有悖公平的,显然是不合理的。
  二、对加分对象是否合理的分析
  2010年,教育部发布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44条至第50条有关高考加分的规定中,主要有三类加分对象:第一类是补偿性加分对象,如第46条规定降低分数的项目: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烈士子女。第47条规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第49条规定优先录取项目:同等条件下,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第二类是鼓励性加分对象,主要是指高中阶段在德智体等方面具有突出发展或贡献的考生,具体为第44条和第45条规定的对象: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者;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应届毕业考生。此外,第47条规定: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第三类是定向性加分对象,第50条规定: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级招办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
  不同类型高考加分政策对象具有不同特点。补偿性加分对象的主要特点:第一,加分对象主要是少数民族、部队退役士兵以及因公伤残亡的烈士、警察等高危险性特殊职业者的直系子女。第二,加分标准主要取决于社会文化弱势地位及特殊职业的影响情况。鼓励性加分对象的主要特点:第一,加分对象主要是受教育者中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单项发展的优秀学生、特长生或思想政治品德突出者。第二,加分机会和加分标准取决于考生个人能力和已经取得的成绩,不取决于父母具有某种职业和身份;表现在需要通过各种智力、体力、技术含量等竞争非常激烈的考试、考核及鉴定,并取得指定的名次或国家标准才能获得加分资格。定向性加分对象的主要特点:加分对象不必是优秀学生、特长生,也不必是处于文化弱势群体,但必须是报考国家或相关院校指定性的专业的考生;降分录取标准往往取决于考生所报考的专业及院校上,比如所报考的专业往往是农林、石油、矿业、勘测等专业。
  从三类高考加分对象及其特点可见,教师子女明显不属于高考加分政策的对象。从补偿性加分对象而言,教师作为从事国家教育文化事业的职业人员,其个人文化素养及文化知识不是每个社会阶层都具有的,尤其是对于社会底层工人、农民工及农民等弱势群体而言。此外,根据阶层复制理论,教师的文化优势一定程度上往往遗传或影响子代,这意味着教师子女的文化水平和知识素养在高考竞争中比一般阶层孩子更具有优势。再者,教师所从事的职业不属于国家高危险性职业,其子女也不是烈士子女。因此,作为教师及其子女难以被定义为文化弱势群体,当然也就不属于补偿性高考加分政策的对象。从鼓励性高考加分对象而言,教师子女高考加分往往是因其父母的“教育世家”称号或教师职业身份,并非通过个人具备某种能力,并通过考试考核后而获得的。所以,教师子女高考加分也不属于鼓励性高考加分对象。从定向性高考加分对象而言,部分省区规定教师子女考生报考省内师范院校才具有加分资格,似乎属于定向性加分政策的对象,但师范生是否属于诸如农林、勘测、石油探测等较少考生问津且工作环境艰苦的定向性专业,这是值得推敲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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