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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新政的历史地位刍议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2-04 06:11:56     阅读:


  【摘 要】 文章认为,清末新政是20世纪中国社会现代化的重要一步。虽然其改革最终没有达到目的,但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现代化进程。体现在推动了经济近代化,为经济制度的现代化奠定了基础;推动了政治近代化,促进了近代法律的萌芽,促进了君主立宪制的实施;推动了教育,废除了落后的科举制,颁布新学制,促使新式学校的勃兴。
  【关键词】 清末新政;历史地位;经济近代化;政治近代化;教育近代化
  清末“新政”是清政府在1901年至1911年期间,推行的一系列政治、经济、教育、军事等改革措施的总称。此前相当长时期称之为“假维新”、“伪变法”。这种说法有片面之处。清末新政虽然最后没有完全达到目的,但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现代化进程。首先清末新政推动了经济近代化,为经济制度的现代化奠定了基础;其次推动了政治近代化,既促进了近代法律的萌芽,又促进了君主立宪制的实施;最后推动了教育,“新政”废除了科举制,颁布新学制,促使新式学校的勃兴。“新政”推行了军事现代化,使新式军队成为军队的主体。关于军事近代化的详细论述参见冯兆基的研究,[1]在此不赘述。
  一、推动了经济近代化
  清末新政首先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经济的近代化。这相对于传统中国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经济自由而言。
  在传统经济领域,以农为本,手工业和商业为辅助,且对财产所有权的限制。《大清律》承袭传统,明确规定:“祖父母、父母在,子孙不得私财,礼也。居丧则兄弟犹侍乎亲也,若遂别立户籍,分异财产,均为不孝,故有杖一百、八十之罪。仍令合籍共财。”[2]这就与近代中国经济的发展不相容。
  甲午战争失败迫使清政府对经济政策不得不进行重大调整。用当时的话来说:“今日即孔孟复生,舍富强外亦无治国之道,而舍仿行西法一途,更无致富强之术。”[3]因此,光绪三十年(1904)初,朝廷接连颁布《奏定商会简明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等。其中规定“凡设立公司赴商部注册者,务须将创办公司之合同、规条、章程等一概呈报商部存案。”[4]即与国际惯例相仿,办企业仅须登记注册即可。
  与此同时,现代财产所有权开始逐步确立。《大清民事刑事诉讼法》在“判案后查封产物”一节中规定:“凡封票纸查封被告本人之产物,如产物系一家之公物,则封本人名下应得之一分,他人之分不得株连。”“凡左列各项不在查封备抵之列:一,本人妻所有之物。二,本人父母兄弟姐妹及各戚属家人之物。三,本人子孙所自得之物。”[5]这表明财产所有权已开始从家庭甚至家族所有转变为以个人为本位。
  这一变革的影响极其深远。如,1895-1913年间,民族资本工业发展速度年均15%,[6]比第一次世界大战列强无暇东顾期间的发展速度还略高一点。主要是政府不再坚持以官办或官督商办的垄断经济为导向,扶植和奖励私人资本,建立自由的市场经济制度;加上工资和原料低廉;市场广阔;这些有利因素足以抵消其他制度性缺陷带来的不利因素(如贪污、腐败等)影响。
  二、推动了政治近代化
  清末新政对社会政治进行现代意义上的改革,也推动了政治的近代化。主要表现在:
  1、君主立宪制的开端
  光绪三十一年(1905),清政府设立考察政治馆,派官员出国考察政治,并谕令政务处筹定宪法大纲,启动了政治体制改革向宪政前进的进程。第二年正式宣布预备立宪。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9月)下令设资政院;命各省速设咨议局;宣统元年九月(1909年10月)各省咨议局第一次会议开幕;第二年秋举行资政院会议;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君主立宪制的实施。
  清政府设立资政院、咨议局主观上是为了江山永固,维护其统治;但由于力量较量后的妥协,客观上加速了立宪派倒向革命,加速了清王朝的崩溃,推动了君主立宪制的实施和中国社会民主的发展,推动了政治近代化。
  2、近代法律制度的萌芽
  清政府对法律制度的改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清朝刑律,条法酷虐,“一案株连动动辄数十人”,以至民怨沸腾,也是引起治外法权的原因之一。光绪二十七年(1901),清廷下诏变法:“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7]四年后,清政府批准废除凌迟、枭首、戳尸、刺字等酷刑,并规定可以罚款代替笞杖,无力交纳罚金者,可“折为作工”。并在各地设法律学堂,培养新式法律人才。
  光绪二十九年(1903)起,又制订和颁布了《奖励公司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官考试细则》、《集会结社律》、《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新刑律》、《民律草案》等法律。其中《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新刑律》、《民律草案》,虽因辛亥革命爆发,《民律》已来不及审议颁布施行,但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政府大都在继承这三个法律的基础上有所修订。
  总之,清末新政中,改革刑律,废除酷刑,虽然仍有局限之处,但分别在程序法和实体法领域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促进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萌芽。
  三、推动了文化教育近代化
  清末十年间,为广求人才,清政府推行了一系列教育改革,其主要方面如下:
  1、除旧布新,建立近代教育制度
  “除旧”指废除科举制度;“布新”指颁布了新学制,并建立了一套自中央到地方的新型教育行政体系。
  首先,是对科举制度的废除。在中国古代,人才的选拔都是通过科举考试来选取的,这种选取形式历史远久,但是弊端很多,大多是流于形式,很多时候都是作为一个人士获取功名谋求财力的手段,很难在岗位上发挥作用。在近代,有人就提出了科举考试的弊端,魏源曾批判曰:科举制“举天下人才尽出于无用之一途”。[8]清末新政中,张百熙、张之洞等人奏准,自下届考试起,按年递减中试名额的三分之一,历三届减尽,但效果并不理想。光绪三十一年(1905),在张之洞、袁世凯等的力促下,光绪帝颁布上谕:自次年为始,“所有乡会试一律停止,各省岁科考试亦即停止”。[9]废除科举制度是中国近代教育史上的重大教育改革,他是推动新式学堂教育在中国发展的动力,也是中国教育发展的进一步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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