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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日学校与清末社会教育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2-04 06:12:1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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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半日学校是社会教育在近代中国社会传播和实践的产物。清末新政时期,在官方和民间人士的共同倡导之下,半日学校为普通学校教育之外的教育普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在识字启蒙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半日学校由于教学的灵活性及课程设置的实用性,在一些文化基础较为薄弱的地方,一度成为当地实施教育普及的主要方式。半日学校扩大了教育的对象,为广大生活在社会底层的民众提供了接受教育的机会,而其在日常教学活动中摸索出来的教授方法及累积的教学经验,也为社会教育的进一步开展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半日学校;社会教育;识字;教育普及
  G521
  一、半日学校在各地的创办
  半日学校出现于20世纪之初,在清末新政时期得到了较为广泛的推广。半日学校的兴起,也是戊戌以后社会教育在中国传播和实践的产物。
  戊戌之际,日本明治维新以来卓有成效的社会教育借助当时的留学热潮开始传入中国。日本社会教育的模式衍生于其所谓“文明开化”的国策。为实现教育的普及,日本政府除了广设普通标准小学外,还在各市町创办各种村落小学、贫民小学、私立小学等,以教育普通民众掌握以读、写、算为主的基础知识,即所谓“三门R课”(Reading,Writing,Arithmatics)的学习。[1]P35此外,福泽谕吉、西村茂树等组建“明六社”(明治六学会)、《明六杂志》等鼓吹开化的社会教育团体[1]P77,也起到了启蒙国民智识的作用。以加快“文明开化”为目的的日本社会教育运动和当时中国社会变法自强的时代主题甚为契合,引发中国知识分子的热烈讨论,严复的观点最为鲜明:“言自强于今日,以开民智为第一义”。严复认为,社会教育可以祛除中国社会积贫积弱的痼疾,从而达成“鼓民力、开民智、新民德”的主张。[2]P36
  1902年《教育世界》刊载的《社会教育法》一文,首次对社会教育做了较为清晰的定义,指出社会教育是和学校教育共同构成一个国家教育事业的主体,社会教育的对象包括不以阶级来划分的全体民众,其目的在于提高全体国民智识。[3]同年,清政府在制定《学务纲要》时,也顾及到了社会教育的职能并加以提倡,强调教育务使“全国之民,无论贫贱,皆能淑性知礼,化为良善”。[4]P85在随后进行的新学制改革中,清政府在陆续出台的一系列新学制章程中,也在各级普通学校的章程之外,颁布了一系列带有补习和进修性质的属于社会教育范畴的管理条例。
  在政府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推动下,社会教育在清末最后的数年间得到了较大规模的推广。社会教育的形式多样,诸如创办简易识字义塾、半日学堂、半夜学堂,发行白话、俗话报,在城乡各处设立宣讲所、阅报社、图书社、易俗社等。在当时涌现出来的众多的社会教育机构中,采取“半日就读、半日营生”的半日学校,以其办学的灵活性,课程设置的实用性和有针对性,以及与其他教育模式的兼容和结合性,在社会教育活动中成就最为突出。
  半日学校就其性质而言,是业余的补习学校,半日学校在城乡各地都有创办,但以城镇为主。创办之初,各地对此类补习学校的称谓也不尽相同,一般多称之为半日学堂、半日义塾,也有因补习时间主要安排在夜间故称之为半夜学堂,有些地方则以讲授内容称之为四字学社、四字讲社[5]、识字义塾、字母义塾、字母学堂等。[6]P289由于此类补习学校主要采用“半日就读,半日营生”或“半日读书,半日习艺”的工余就读方式,因此在当时的报章及官方统计中,一般被宽泛地纳入“半日”一类。
  从1904年新学制颁行之后,半日学校在短时间内得到了较大规模的推广,在识字启蒙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1905年,天津本埠的新闻曾这样报道:“天津现在学务之盛,实为别处所不及,开头儿不过是从半日学堂引起,这才几年的光景,居然就得了三四千开通的学生”。[7]而根据当时的官方统计,1907年全国登记在册的半日学校数目为614个,学生总计为18222;1908年半日学校数目为728,学生总计为22813;1909年半日学校数目为975,学生总计为25545。[8]由于半日学校一般以一年为教学周期,因此可以估算:三年之间至少有将近7万人曾在半日学校就读。半日学校已经成为推广社会教育的中坚。
  以下为1909年(宣统元年)一项全国初等教育统计表中有关初等小学堂和半日学校的数据。[9]P97
  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直隶、四川等创办普通初等学堂成绩显著的省份,在半日学校建设上也卓有成效,学校数目和学生人数均较其他省份为多。在这当中,新疆的情况比较特殊。和其他省份相比,新疆登记在册的半日学校数目冠于全国。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新疆的文化教育基础较为薄弱,普通学堂的建设一直鲜有起色。根据统计,1909年新疆的初等小学堂和学生人数两项数据在全国各省中居于末席。而半日学堂之类的业余补习学校由于创设成本较低,课程设置灵活,也没有太多条件的限定,因之成为新疆地区实施教育普及的选项而得以较快发展。这种因客观条件所限不能有效兴办普通学堂,转而创办半日学校的现象,实际并不独见于新疆地区,在许多经济、文化落后的地方都有类似发生,而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半日学校在当时已经成为实施教育普及的一个重要辅助。
  二、半日学校的设置及职能特征
  相对于普通学校,半日学校的创办及教学并无定制。清政府虽然对于半日学校等社会教育活动大力提倡,但是并未制定类似普通学校的种种详细的日常教学条规,半日学校的教学活动可以说是在摸索中逐渐发展起来的。由于没有统一的办学模式,加之各地文教及经济水平差异较大,半日学校在各地的教学实践不尽相同,但作为社会教育的一种,在许多方面还是具有若干相似性,归纳如下:
  1.教育对象
  半日学校主要招收“以贫不能学”的年长失学者,入学报名一般“经由本处保甲或亲属先行报名保送”[10],入学资格的认定“以不识字者为合格”。学生年龄一般都过了十五周岁,这也过了普通初等学堂的入学年龄上限,通常“年岁最小者亦在二十上下”[11]。也有些地方对报名者不设任何限制,凡是“有志向学”者均可入学就读。各地的半日学校一概不收取学费,也无其他事项的约束,“不论衣履不齐及年岁稍长者,均可入学。”[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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