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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短期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经验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2-05 06:07:51     阅读:


  摘要:作为现代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短期高等教育发轫于19世纪末的美国,二战之后开始在世界各国特别是主要发达国家得到大规模发展,在推动各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短期高等教育在发达国家的成功发展积累了如下宝贵经验:明确的立法保障了短期高等教育的地位,政府和社会对短期高等教育提供了扎实的支持,积极促成短期高等教育与传统大学间的优势互补和良性互动,以灵活高效的人才培养为短期高等教育赢得发展空间,以持续的改革不断推动短期高等教育的自我更新与完善。
  关键词:短期高等教育;发达国家;高等职业教育;历史经验
  短期高等教育是现代高等教育由精英阶段向大众化阶段迈进的过程中兴起的一个新的高等教育类型。作为一个特定概念,短期高等教育在20世纪中期才逐渐被人们熟知。按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1973年给出的定义,短期高等教育是指“具有强烈职业因素,一般在高等教育的非大学领域实施的持续时间比较短的中学后教育”。[1]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11年修订的《国际教育分类标准》的规定,短期高等教育属于高等教育的第1级,整个教育体系的第5级。[2]短期高等教育具有两个明显的属性:首先,它具有高等教育的属性,即有别于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非高等的中等后教育;其次,它具有“短期”性,即在高等教育领域,它有别于培养本科及以上层次人才的传统4年制大学,是高等教育领域一个相对独立的层次。在不同国家,短期高等教育有着不同的实施主体,如美国和加拿大为社区学院,日本则包括短期大学、高等专门学校、专修学校,法国为大学技术学院、高级技术员班,英国为多科技术学院,德国为高等专业学院(1998年更名为应用科技大学)。
   短期高等教育萌芽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的初级学院是最早出现的短期高等教育机构。二战结束后,特别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短期高等教育在各国得到蓬勃发展,成为现代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短期高等教育积极回应现代社会和高等教育的诉求,不仅为更大范围的民众接受高等教育提供了平台,在各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为各国培养了一大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中高级职业技术人才,同时还积极发挥自身立足社区、面向社区的优势,成为各国高等教育社区(社会)服务的重要阵地。短期高等教育与传统大学的同步发展,进一步完善了现代高等教育的体系架构。
   发达国家短期高等教育取得的显著成就,与各国政府和社会对短期高等教育的高度重视与积极扶持,以及短期高等教育内部的不断改革创新有着直接关系。考察发达国家短期高等教育的变迁历程,分析总结各国发展短期高等教育的主要举措和共同经验,不仅对丰富短期高等教育史研究有着重要的学术意义,同时也对我国发展具有本国特色的短期高等教育有着宝贵的借鉴价值。
   一、以立法确立短期高等教育在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地位
  与传统高等教育特别是传统的4年制大学相比,短期高等教育不仅出现时间晚,而且由于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其人才培养规格、层次等均无法堪比前者,因此在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地位无法得到充分保障。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社会民众对短期高等教育机构的认可度和接受度较低,影响到短期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使之无法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为了赋予短期高等教育以明确的地位,切实保障短期高等教育功能的正常发挥,各国在发展短期高等教育的实践中采取了多重举措,其中最有力的措施就是通过立法形式为短期高等教育提供制度保障。
  ·比较教育·发达国家短期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经验
  作为短期高等教育的源头,美国是最早为短期高等教育(初级学院)进行专门立法的国家。1907年,加利福尼亚州议会通过了由参议员安东尼·卡米内蒂(Anthony Caminetti)提交的关于授权高中开设中等后课程的法案,这使加州成为美国第一个对初级学院进行立法的州。在该法案的推动下,加州先后有18个高中学区为高中毕业生设立了毕业后课程。[3]此后,加州又分别于1917和1921年再次颁布相关法案,对初级学院的地位、作用、设置标准、经费来源等做出进一步规定。这些法案的颁布和实施极大推动了加州初级学院的发展,使加州迅速成为美国各州初级学院的旗舰和范本。在加州的示范作用下,堪萨斯州、密歇根州、明尼苏达州、亚利桑那州、密苏里州等地也陆续通过了自己的初级学院立法。二战以后初级学院向社区学院的转型同样伴随着一系列教育立法的颁布与实施,其中对社区学院发展最具意义的一部立法是1965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作为美国历史上的首部全国性高等教育法案,1965年《高等教育法》明确赋予社区学院和传统高等院校同等的地位,并且规定获得认证资格的社区学院学生可以和传统4年制大学的学生一样,平等地申请联邦政府向各州提供的就学贷款、助学金和奖学金。此后,来自于低收入家庭的孩子、中学毕业成绩落后的学生、少数民族的学生和妇女纷纷迈入社区学院的校门。在该法案的推动下,社区学院蓬勃发展。由于职业教育是社区学院的主要功能,因此和职业教育相关的一系列立法也对社区学院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如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职业教育法》及其修正案、《帕金斯职业教育法》及其修正案等,均从不同角度对社区学院开展职业教育提供了有力保障。
   与美国“先有实践、后有立法”的状况不同,日本短期高等教育的发展则是在先行立法的一步步引导和规约下实现的。日本最早的短期高等教育机构——短期大学是根据1949年《学校教育法》修正案以及《短期大学设置基准》(1949年)、《短期大学函授教育基准》(1950年)、《关于短期大学的教育内容》(1951年)、《短期大学教育课程标准》(1954年)、《短期大学校舍设备标准》(1956年)等一系列专门法令设立和发展起来的,这些法令对短期大学的目的、性质、组织机构、师资队伍、课程设置等都作了详细规定。1964年《学校教育法》修正案明确了短期大学“恒久化”的法律地位,同时进一步规定了短期大学的教育目的和办学要求,为短期大学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短期大学“恒久化”地位的确立,加上此前根据1961年《学校教育法》修正案设立的高等专门学校,使日本形成了由大学教育和短期高等教育兩部分构成的全新的高等教育体系,使日本高等教育体系由一元化走向多样化和市场化,为20世纪60年代日本经济高速增长和社会繁荣培养了大批急需的中级职业技术人才,并且大大加速了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进程。20世纪70年代,日本政府根据产业经济发展和高等教育自身改革的需要,相继通过了1975年《学校教育法》修正案、1976年《专修学校设置基准》和一系列实施细则,以此为标志专修学校制度得以创立,自此日本最终形成了由短期大学、高等专门学校和专修学校组成的短期高等教育体系。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了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短期高等教育的发展,日本政府通过修订《短期大学设置基准》(1991年)、《学校教育法》(1991年、2002年)、《专修学校设置基准》(2002年)和颁布《独立行政法人国立高等专门学校机构法》(2003年)等立法活动,使短期高等教育在日本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地位更加稳固,并且将短期高等教育推向了新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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