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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执业资格的取得:基于教育背景与考试要求的考察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17 06:11:26     阅读:


  [摘 要]我国法律执业资格取得方式的立法沿革经历了四个阶段。1978~1986年:对所有法律职业无学历与考试要求;1986~1995年:只对律师有学历与考试要求;从1995午起:对法官、检察官也有了学历要求;从2002年起:所有法律职业有学历和考试要求。尽管经过了多次改革,我国现行法律执业资格取得的教育背景条件和考试要求方面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不合理的学历要求,即并不要求经过法学专业教育;不科学的考试方式,即没有法律实务考试和面试;通过率过低,不符合新时代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为此,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改革:应当将报考者学历限制为法学专业;应当增加司法实务考试和面试;应当平等确认司法机关领导的执业资格;应当整体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
  [关键词]法律职业;律师考试;司法考试;教育背景;通过率
  [作者简介]高一飞,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美国丹佛大学博士后,重庆 401120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1)01-0075-08
  
  1978年是我国改革开放最重要的一年,很多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都在这一年出台。正是在这一年,我国恢复了律师制度,检察机关和法院也得到恢复。同样,法律执业人员的资格问题也提上了议事日程。法律执业资格的取得,要考虑政治条件、国籍、年龄、教育背景、考试要求等各方面,但教育背景和考试要求是最实质性的重要条件。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对法律执业资格主要考虑的是政治上合格,之后逐渐对律师和检察官、法官都增加了学历要求和考试合格的要求。本文将对30多年来法律执业资格的教育背景和考试要求作一个简单的回顾,并对其具体制度进行反思。
  
  一、我国法律执业资格取得方式的立法沿革
  
  (一)1978~1986:对法律职业无学历与考试要求
  1978年律师工作恢复初期,受历史条件的限制,我国采取了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制度。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考核授予律师制度。
  此时,唯一作为律师资格考试的法律依据的文件是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该条例第八条规定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是:“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下列公民,经考核合格,可以取得律师资格,担任律师:(一)在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并且做过两年以上司法工作、法律教学工作或者法学研究工作的;(二)受过法律专业训练,并且担任过人民法院审判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三)受过高等教育,做过三年以上经济、科技等工作,熟悉本专业以及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令,并且经过法律专业训练,适合从事律师工作的;(四)其他具有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人员的法律业务水平,并具有高等学校文化水平,适合从事律师工作的。”
  这一文件没有明确取得律师资格的学历要求,也没有规定考核的方式是否包括考试,但是,在没有明确规定考试的情况下,广义的“考核”显然是可以包括“考试”的,这也可以说是各地举行地方性律师资格考试的法律依据。因此,在通常的考核之外,1984年,江西省举办了全省律师资格统一考试,1985年北京等地也举行了律师资格考试。这一做法是我国最早的地方性司法改革。今天,地方主导的改革已经在检察院和法院系统非常普及。
  
  (二)1986~1995:只对律师有学历与考试要求
  1986年4月12日,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的通知》,在借鉴国外相关做法和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举行了第一次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这次考试是一次内部考试,参考人员仅限于“正在申请律师资格的专职或兼职律师工作人员,以及法学研究教学人员当中符合做律师工作的人员”。最早规定是两年一次,后来改成一年一次。第二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报考人员范围扩大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均可参加。1986、1988和1990年的三次律师资格考试,还处于摸索阶段,考试形式和内容上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考试内容多集中于宪法、民法、刑法和诉讼法。
  
  (三)从1995年起:对法官、检察官有学历要求
  从1995年起,正式立法确认,担任检察官、法官必须从高等院校毕业,开始对法官、检察官有学历要求。
  1995年《法官法》第九条规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二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
  1995年《检察官法》第十条:“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二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
  根据1996年《律师法》第六条,“国家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律师资格”。
  至此,全国统一律师资格考试以人大立法的形式(以前是通过司法部的行政法规)被确认下来,律师资格考试制度在探索中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同时,为了实施《律师法》,司法部颁布了1996《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颁布日期1996.12.02,实施日期1997.01.01,失效日期2001.07.12)。第六条规定参加律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条件是“取得法学大专、非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专业水平”。2000年<律师资格考试办法)(司法部令第61号2000年7月26日发布)第五条仍然规定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必须“取得高等院校法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非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同时,1996年(律师法)第七条规定了通过考核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这说明取得律师资格虽然已经有学历要求,但通过统一考试不是获得律师资格的唯一方式,考核授予仍然是取得律师资格的方式之一。
  
  (四)从2002年起:所有法律职业有学历和考试要求
  2001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律师法>的决定》,决定将第六条修改为:“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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